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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1. 朋友A找我去酒吧找他,朋友A的朋友B是有包廂疑似主糾而找A(我不認識B) B因為包廂錢付不出來或開銷高不知名因素,找我與A分攤付錢 A沒消費閒談約半小時,我是無消費也無坐他的包廂, 只是站在旁邊找朋友A繼續等去他處續攤,過程我只有等待幾分鐘, B以開包廂人來就有低消為由,說要幫他付錢,詢問為什麼要付錢? 於是爆發口角 後來酒吧工作人員協調確認,我並不用幫他付錢我也無低消一事 純屬他個人行為要錢。 2. B事後網路FB"公開"發言我不付錢,去騙吃騙喝之意、亂他的場(酒吧為公共場所)、 喇妹(指朋友A但我們為舊識),以上三項全皆與事實不符 雖沒指名道姓,但有隱射於敝人,私下也到處跟人說(有人可以指認) 問題: 1.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最後提到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其中符合以詐術使人但我沒付錢他沒得利益所以不成立!? 單純詐術使人有犯刑嗎? 2.刑法第301條: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其中不付錢與亂場應以已構成毀謗?但喇妹算是毀謗? 請好心人士解答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60.55
niceshotse:若他主張是誤會該店消費規定,沒有詐欺意圖 02/25 22:30
niceshotse:詐欺部分很難成立.... 02/25 22:30
niceshotse:喇妹有讓你名譽受損嗎?? 02/25 22:34
有好色之徒的感覺,敝人屬正直 感謝回應 ※ 編輯: liam185 來自: 111.240.60.55 (02/25 22:39)
niceshotse:但我個人感受到的只是單純搭訕,不至於到好色之徒 02/25 22:40
niceshotse:亂場部分,因你與他有口角發生,不管起因為何,以他的立場 02/25 22:45
niceshotse:實屬他個人認知,再加上前面提到他可主張誤會該店消費方 02/25 22:46
niceshotse:式,所以才誤會你不付錢,他也單純針對此事評論 02/25 22:46
niceshotse:你提的問題,到檢察官那邊很容易因上述的答辯方式不起訴 02/25 22:47
只因朋友A叫我找他,要離開時他就來要錢,詐欺看來應無法起訴,但毀謗應該是沒錯!? 因為店家也已明顯告知我並不用付費也沒加在B身上,但他依然毀謗說我不付錢,感謝回答 ※ 編輯: liam185 來自: 111.240.60.55 (02/25 23:20)
niceshotse:店家是只有告訴你還是當著你們的面講??他也可說他沒聽 02/26 00:03
niceshotse:到店家說的,所以才認為你不付錢...不過會不會成罪還是 02/26 00:03
niceshotse:要看檢察官與法官的認定了... 02/26 00:03
其實至始至終都不用付,而且大部分人與常理都知道正常酒吧消費並沒有人進來就要付錢 之規定,可是他因不知名因素硬要收所以才有口角,事後店家也告知他不用付,但他依然 發表非事實之我不付錢之文章,所以這樣應屬毀謗!? 感謝N大提點 讓我想更清楚 ※ 編輯: liam185 來自: 39.12.163.161 (02/26 10:14)
niceshotse:其實你也不用想了,想告就去提告吧... 02/26 11:44
niceshotse:提告後就可以映證一下我說的囉 02/26 11:45
jsschen:想告快告吧 02/27 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