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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祖父於國101年1月因病住院,期間某天晚上19:30跌倒。 跌倒後生理情況異常,醫師於21:30有來檢查問診,昏迷指數11分。 隔日清晨5:40發現昏睡叫不醒,轉院後做斷層掃描,腦內出血嚴重, 即入住加護病房,維持昏迷兩週後逝世。 母親因為喪父之痛,非常不能接受院方一開始的態度, 剛去調解就被要求簽和解書,院方予以賠償多少錢(忘了數字,應該是20-30萬)。 她與舅舅阿姨討論後,不打算和解,想要澄清事實,便走向醫療疏失的訴訟之路。 根據舅舅的描述(當時他在現場)及監視器畫面時間,祖父應被護理人員推門撞倒, 恐怕撞擊頭部,發生腦出血。 門口是監視器的死角,只能從走廊監視器判斷,無直接證據; 而且祖父精神狀況不穩定又高齡,無法判定跌倒為他人所致。 另醫事審議鑑定意見又根據護理紀錄如下,判斷結論是「難謂有疏失」: 1. 醫師來看診並沒有照腦部斷層,無法證明當時跌倒腦部受創,甚至出血, 僅交待護理師特別注意病人情況。 2. 護理紀錄描述整晚視探病人狀況穩定,呼吸平順無異常。 3. 護理紀錄描述上午發現病人昏迷不醒,轉院轉診。 問題: 我知道醫療人員都很辛苦,又常受限於管理制度或人力的問題。 但護理紀錄與事實不符就是有問題,可能間接影響審議會的鑑定。 兩年過去了,我們一直希望由調閱監視器還原紀錄, 以駁護理紀錄不實之處,但都沒有下文。 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兩次,皆無法判定疏失存在。 日前聲議再議的聲請書,也被地方法院檢察官認為無理由,採不上訴, 正思考是否要繼續?或者該如何繼續訴訟? 目前整理的幾個關鍵點如下: (第一點跟醫學專業有關,後兩點為不實的護理紀錄) 1. 住院醫師當下的處置是否有疏失? 如昏迷指數12分以下宜對腦部檢察,或應會診神經學專科醫師? 2. 護理紀錄寫整晚每半小時至一小時視探病人,監視器實際上只錄到半夜3點一次。 3. 隔日5:40家屬發現病人不醒,通知院方,住院醫師一小時後才到。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96.93
aa182201:第三點很容易判吧如果有更嚴重的例外 03/11 16:35
alawyer:都已經這樣了,還不趕快找律師協助嗎? 03/11 18:28
alawyer:如果經濟有困難,可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03/11 18:28
alawyer:盡快找律師,最好是找有打過醫療訴訟經驗的,這其中眉角很 03/11 18:29
alawyer:多,不可能三言兩語就講清楚。 03/11 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