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ttLife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小弟恰好看過一些醫療糾紛的研究 供程序上參考 結果先講 訴訟上相當不利 根據上千件的判決實證研究 民事判決與鑑定結果相同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尤其你已經鑑定兩次 平均每件醫療糾紛鑑定2.12次 要再請求鑑定的機會不大 所以要翻掉專業鑑定意見可能沒什麼希望 且你祖父狀況本身就已經不佳 精神狀況不穩定又高齡 這本身就是一個可能發生損害的因素 因果關係上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點 如果你仍要繼續訴訟 就鑑定相關爭執 或者有一個最高法院的判決可以參考 101,台上,1765 按鑑定人實施鑑定,就鑑定所需之資料,應充分利用,否則將無 從盡鑑定之能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自明。 法院囑託機關、團體為鑑定,所檢送附具之資料不夠充分時,難 免影響鑑定報告之品質及其證明力。又法院固得就鑑定人依其特 別知識觀察事實,加以判斷而陳述之鑑定意見,依自由心證判斷 事實之真偽。然就鑑定人之鑑定意見可採與否,則應踐行調查證 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倘法院不問其取捨之理由如何,全盤採 用鑑定意見為裁判之依據,不啻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 人,與鑑定僅為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之趣旨,殊有違背。 原審就判斷病患罹患急性心 肌梗塞之依據及如何判斷病患主動脈剝離等事項,於九十九年九 月十五日囑託心臟學會鑑定函說明四載稱:「鑑定前請務必通知 兩造陳述意見」之旨,而心臟學會迄未通知兩造陳述意見,逕於 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函復鑑定意見,為原審所確定,上訴人另狀 陳:「心臟學會未依……函說明四囑託鑑定之指示進行鑑定,其 鑑定意見並不足採」、「鑑定程序既有客觀公正上之重大瑕疵, 其鑑定實質內容自難採信」之語(見原審卷(二)二六、六二頁)。 倘非全屬虛妄,原審既未函調前開CT影片及其判讀紀錄等一併 送鑑,心臟學會於鑑定前復未參按函旨通知兩造陳述意見,顯未 賦予當事人雙方建議移送鑑定相關資料之機會。於此情形,原審 函送鑑定資料似屬不夠充分,心臟學會之鑑定如未充分利用鑑定 所需之資料,則該學會函復之鑑定意見是否已盡鑑定之能事及其 證明力有無受影響,能否採為裁判之基礎,殊值研酌。 ※ 引述《alan1215 (阿德)》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祖父於國101年1月因病住院,期間某天晚上19:30跌倒。 : 跌倒後生理情況異常,醫師於21:30有來檢查問診,昏迷指數11分。 : 隔日清晨5:40發現昏睡叫不醒,轉院後做斷層掃描,腦內出血嚴重, : 即入住加護病房,維持昏迷兩週後逝世。 : 母親因為喪父之痛,非常不能接受院方一開始的態度, : 剛去調解就被要求簽和解書,院方予以賠償多少錢(忘了數字,應該是20-30萬)。 : 她與舅舅阿姨討論後,不打算和解,想要澄清事實,便走向醫療疏失的訴訟之路。 : 根據舅舅的描述(當時他在現場)及監視器畫面時間,祖父應被護理人員推門撞倒, : 恐怕撞擊頭部,發生腦出血。 : 門口是監視器的死角,只能從走廊監視器判斷,無直接證據; : 而且祖父精神狀況不穩定又高齡,無法判定跌倒為他人所致。 : 另醫事審議鑑定意見又根據護理紀錄如下,判斷結論是「難謂有疏失」: : 1. 醫師來看診並沒有照腦部斷層,無法證明當時跌倒腦部受創,甚至出血, : 僅交待護理師特別注意病人情況。 : 2. 護理紀錄描述整晚視探病人狀況穩定,呼吸平順無異常。 : 3. 護理紀錄描述上午發現病人昏迷不醒,轉院轉診。 : 問題: : 我知道醫療人員都很辛苦,又常受限於管理制度或人力的問題。 : 但護理紀錄與事實不符就是有問題,可能間接影響審議會的鑑定。 : 兩年過去了,我們一直希望由調閱監視器還原紀錄, : 以駁護理紀錄不實之處,但都沒有下文。 : 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兩次,皆無法判定疏失存在。 : 日前聲議再議的聲請書,也被地方法院檢察官認為無理由,採不上訴, : 正思考是否要繼續?或者該如何繼續訴訟? : 目前整理的幾個關鍵點如下: : (第一點跟醫學專業有關,後兩點為不實的護理紀錄) : 1. 住院醫師當下的處置是否有疏失? : 如昏迷指數12分以下宜對腦部檢察,或應會診神經學專科醫師? : 2. 護理紀錄寫整晚每半小時至一小時視探病人,監視器實際上只錄到半夜3點一次。 : 3. 隔日5:40家屬發現病人不醒,通知院方,住院醫師一小時後才到。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8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