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ILLWIL (ㄖㄡˋ包)》之銘言:
: 我女朋友在國科會的案子下工作
: 錢是領國科會得錢
: 照理說應該要做國科會的事情
: 但他們經理卻私找外面的案子來做
: 增加底下工程師的工作量
: 但這麼應該是違法的吧?
: 請問有什麼救濟的管道?
: 該如何做才可讓他們經理付出代價?
就像學校領取教卓補助
用教卓補助費用聘請專案助理
邏輯上來說
教卓的費用是補助給學校,由學校聘人,因此學校縱然安排助理在執行教卓工作之餘,
再執行其它工作,也不能認為不合法。
在一般人力資源運用上,都算是是合理的,工作擴大化/工作輪調化/工作豐富化都是屬
於人力資源合理的運用。
當然如果是教育部直接聘人給學校,在學校工作,學校與助理之間無聘雇關係,就不能
這麼做了。
你的案子應該類似前者,國科會給你們單位補助,補助聘人或其它工作,因此只要是聘
的人完成國科會的案件/工作,就達成國科會與單位之間的承諾。
至於在工作之餘,雇主是否安排其它工作給助理,若說不合法會很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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