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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LLWIL (ㄖㄡˋ包)》之銘言: : 我女朋友在國科會的案子下工作 : 錢是領國科會得錢 : 照理說應該要做國科會的事情 : 但他們經理卻私找外面的案子來做 : 增加底下工程師的工作量 : 但這麼應該是違法的吧? : 請問有什麼救濟的管道? : 該如何做才可讓他們經理付出代價? 就像學校領取教卓補助 用教卓補助費用聘請專案助理 邏輯上來說 教卓的費用是補助給學校,由學校聘人,因此學校縱然安排助理在執行教卓工作之餘, 再執行其它工作,也不能認為不合法。 在一般人力資源運用上,都算是是合理的,工作擴大化/工作輪調化/工作豐富化都是屬 於人力資源合理的運用。 當然如果是教育部直接聘人給學校,在學校工作,學校與助理之間無聘雇關係,就不能 這麼做了。 你的案子應該類似前者,國科會給你們單位補助,補助聘人或其它工作,因此只要是聘 的人完成國科會的案件/工作,就達成國科會與單位之間的承諾。 至於在工作之餘,雇主是否安排其它工作給助理,若說不合法會很勉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40.244.11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ttLifeLaw/M.1396934833.A.BD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