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uusnow: 1.不換單也無所謂,只要貸款有人繳,銀行根本不會管誰繳 10/13 16:51
→ yuusnow: 2.拋棄繼承只有三個月期限。 六個月那是繼承登記,超過 10/13 16:53
→ yuusnow: 時間會罰鍰,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ex遺產稅核定時間拖到 10/13 16:56
→ yuusnow: 可扣除此期間計算,並沒有當然可申請延長。 10/13 16:58
→ yuusnow: 3.現在已無只繼承債務,要繼承母親的部分,就(1)不要拿 10/13 16:59
→ yuusnow: 任何資料(印鑑證明、身分證之類的)給舅舅,然後找律師。 10/13 17:00
→ yuusnow: 舅舅跟你們要印鑑證明,有可能是要幫你們拋棄or分割繼承 10/13 17:01
→ eighties: 謝謝大大。這樣看來只繼承債務是我們小人之心 10/13 17:05
→ eighties: 不過臉已經撕破了。我們應該還是會走到底 10/13 17:06
推 taoist9999: 一、要嘛在外婆死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10/13 19:15
→ taoist9999: 二、不拋棄繼承的話,就在遺產分割協議書看清楚是怎麼 10/13 19:15
→ taoist9999: 一回事,附上印鑑證明及蓋印鑑章。 10/13 19:16
→ sindyevil: 要蓋哪些文件要知道喔,不要傻傻交出哩。 10/13 19:34
→ taoist9999: 可以請對方把要文件內容先傳給你們看。 10/13 19:37
→ jsschen: 最好當場過目當場蓋 不要交出證件 10/13 21:43
→ sindyevil: 當場看當場蓋要留底 超過兩頁騎縫章。 10/13 23:00
真的十分感謝各位的建言
家姊聽法律諮詢的建議去申請了所有權狀,確定舅舅們早在外公去世後就平分過所有權
也就是根本沒多少利權的事情,卻需要弄得如此複雜還當不成親戚,我們也很遺憾
既然局面已經弄得這麼難看,更不可能隨便把個資交給對方代辦
我們打算請求辦理限定繼承,並祈禱繼承額能跟律師費打得平XD
說實話,如果一開始不要用騙的,解釋清楚並表現出麻煩人時的誠意,不會到這步田地
回想起當初電話裡命令家畜的說話態度,說穿了,爭的是自我保護跟嚥不下的一口氣
以上建議我會謹記在心,並做好準備,把仗打到底
謝謝你們
※ 編輯: eighties (219.68.103.6), 10/14/2014 02:48:14
→ yuusnow: 現在已經沒有限定繼承可以辦理。現行法是就繼承的遺產負 10/14 10:45
→ yuusnow: 清償責任。 10/14 10:46
→ eighties: 原來大大之前說現在沒有只繼承債務是這個意思 10/14 23:13
→ eighties: 修改成這樣人性多了,我們也可以少擔心一點,謝謝您 10/14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