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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2021年遇到三方詐騙,有抓到犯人,且犯人主動提出要和解。 但因為該犯人是使用銀行帳戶進行三方詐騙,所以我不敢給予銀行帳戶接收和解金, 在和解的該天,有要求現金才會簽署,但當天他拿不出來,說好等開庭時在和解一次, 結果犯人沒出現,法官與法院告知,請我寫書面寄送到法院,寫好當初的和解條件, 在什麼狀況下就願意和解。 問題: 年後因工作要離開台灣了,但因為犯人是使用 他人銀行帳戶 對 其他人進行詐騙 我不敢給予銀行帳戶,加上又要離開台灣工作,請問是否有其他辦法可以在不給予銀行 帳戶的狀況下,拿到這筆"可能"會拿到的和解金呢? 因為我是2023/01/31的航班(公司訂好),所以能處理的時間僅剩一天,懇請大家幫忙 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3.167.2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74610355.A.6D6.html
roy11111: 民事委任別人幫你到法院處理就好了 01/25 10:41
KHlawtel: 郵政匯票 01/25 11:52
spirit119: 叫他開銀行本票或台支 01/26 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