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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etteland ()》之銘言: : ※ 引述《Iamaidiot (雜種...那又怎樣)》之銘言: : : 我當時的反應就是這樣: : : 這個案子我不管,因為前任小組長正在處理 : : 要申訴哪些東西早就該在當時講清楚,不滿權益受損也該在當時一次搞定 : : 對仲裁者結案判決不滿就請立即向上級申訴而非留待後任翻案 : : 哪有先告人於某事件裡中在A點犯規等結案後幾天又來告對方在B點婊人的??? : : 目前組務的立場就是這樣: : : 組務不願意開此惡例,此例一開政治類板諸板主將疲於奔命 : 我解釋清楚一點吧... : 我一開始是申訴吃案... : 但是hne看到我申訴後就心虛作出不合理判決.... : 因此前小組長以hne已經作出判決為由... : 而駁回我的申訴... : 我想再申訴時... : 前小組長私底下跟我說馬板的板規是他制定的... : 於理,他應該迴避... : 並且告訴我I小組長即將上任, : 建議我等I小組長上任後再行申訴... : 因此我就等I小組長上任... : 會拖至今天才申訴.. : 是因為前幾天我去參加活動, : 無法上網所致... : 這是其中的原由.. : 請I小組長明察... : 絕對不是A點犯規等結案後幾天又來告對方在B點婊人... 我覺得由於 wetteland 對於本人的敵意過深,已經無法客觀評價本人做出的說明, 所以針對其無理的胡鬧做出說明,是在浪費我的時間。 但是基於對自己處理的板務糾紛案負責的原則,針對事實做出說明依舊是必須的。 以下僅說明這件檢舉案處理的過程,謹供小組長和所有關心馬板這件申訴案的板友 們做參考。 8/9 14:00 wetteland 發通告給馬板的兩位板主,檢舉這件公佈板友真實身分案 8/9 20:16 hne 受理檢舉開始處理此次檢舉案。 由於這件申訴案攸關原告和被告雙方的權益甚鉅,這一次違規所牽涉到的板規是第 一次適用,並無前例可循,所以處理起來需要花比較多時間調查和思考。 主要考量的點有幾個; 1. 馬板板規第六條的文義為何?設立這條規範的原始精神為何? 2. TigerKick 和 ginshop 的動作是否違反了馬板板規的第六條的文義? 3. 若是,以 TigerKick 和 ginshop 這一次個案中所涉及的情節,直接按照馬板 板規的第六條文義做永久水桶的處理,是不是有違這一條板規當初所設立時的 立法精神?甚至,僅以無法確定為故意且惡意的一次違規,處分板友「永久水 桶的處分」,即使板規中有明確規定罰責,這樣的處理是否有違比例原則? 針對第一點,我發信給馬板現行板規的起草者 zoea,徵詢他的意見。 針對第二點,發信給 TigerKick 和 ginshop 展開調查。 在這段期間內, wetteland 多次以水球催促要求「立即」處分被檢舉人「永久水桶 處分」,本人告知其檢舉案已經受理,但是需要花時間處理,甚至告知部分處理進 度。但 wetteland 對於本人的說明置之不理,並且反唇相譏,其措辭之無禮惡劣、 語帶威脅,皆有水球紀錄可資佐證。 Aug 10 00:02 接到 zoea 來信,開始撰寫該案判決書。 Aug 10 00:37 由於本人第二天還要上班,不能夠過於晚睡,此時判決書已完成主文 以及檢舉事實的部分,至於判決理由的部分,由於比較複雜,想要等 到隔天比較有精神的時候再寫。 Aug 10 09:01 本人在上班, wetteland 在本板提出本人吃案的申訴。 Aug 10 17:40 本人下班回家,本來想等吃過飯,洗過澡之後,腦袋比較清楚再來寫 。但是看到 wetteland 的申訴案,還是勉強開始處理。 Aug 10 22:32 本人在馬板 po 出此件檢舉案的判決結果,結果還是要吃過晚飯,洗 過澡後,腦袋比較清楚時,判決理由才寫的比較完整。 至於判決的理由如馬板 6932 篇的判決中所述。 這裡補充一點: 我認為所謂「惡意」是指使用者有沒有意圖因將使用者的真實身分與資料公佈的行 為,來威脅恐嚇網友。這一次的檢舉案中,實難謂 TigerKick、ginshop 的行為有 威脅恐嚇網友的意圖,這也是減輕事由考量的點之一。 有人質疑我沒有按照板規的文義,直接做出處理,我把我自己寫給板友的回信選取 一部分,解釋會做出這樣考量的理由: 若是按照社會上一般對法律的見解和原則來看的話,我會同意你所說的。 但是因為現實社會中的法律通常已經經過千錘百鍊,有不足的地方通常已經修改的 具有相當程度的合理性,雖說「惡法」也不至於相差到太遠。而本板的板規六自從 制定以來,還是第一次使用,就遇到今天這種在制定板規罰則之時沒有料想得到的 狀況。 就板規的層面來看,板規第六條所規範的罰則只有永久水桶,相當於現實社會上唯 一死刑的罰則,在適用上當然一定要慎重再慎重的考量,非到絕無其他選擇,否則 板工不應當隨意的判決板友「永久水桶」的判決。 我同意板規第六條所設定的規範存在的必要性,畢竟惡意去公開其他板友的私人資 料是非常惡劣的行為,在網路上應該絕對沒有可以輕易饒恕的空間。因為其「惡性 重大」,所以判其「永久水桶」就顯得十分自然。 然而就這一次的個案來考量, T 和 g 都並非因「企圖威脅恐嚇網友」而「直接」 在網路上公開他人的真實姓名,其意圖是否「惡性重大」到需要「永久」禁絕其在 板上發言的權利呢?則大有疑問。 當然,板工作出這種不依照板規刑度的判決,對於維護板規的公正性是很大的損傷 ,這也是板工在接受檢舉信函之後,遲疑考量那麼久之後,才做出判決的原因。現 在只能跟你說,維護板規的公正性是板工極為優先的考量,但並不是唯一的考量。 我同意公布他人的真實資料的嚴重性遠超過稱呼郁慕明臺奸, w 被浸永久水桶的 原因,不只是因為僅僅一次的犯規,而是因為他屢犯不改。除了板規上第一次的警 告、第二次的水桶之外,檯面上板工給予的公開的勸告、私底下板工寄信給他的建 議,板工能夠使用的都用過了... w 的永久水桶,是「累積起來」的。 跟 T 和 g 的違規案,我以為不能相提並論。 本人認為,板主本身並非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官,所以或有考量不夠周全、處置檢舉 案的時候不夠面面俱到的遺憾。但本人自問處理這一件檢舉案秉者良知、盡心盡力 地做出自認為最適宜的判決結論。因此,針對某些有心人對於本人動機無理的抹黑 和名譽上的攻擊,除了本人做出澄清之外,也請小組長做出適當的處理。 -- Et tu, Brute! Then fall, Caesa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3.219.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