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我自己念的東西是文組還是理組的,
不過我只想用一般人都看得懂的語言來解釋這個質疑。
首先,這條組規是怎麼產生的,
可參閱AboutBoards #3109:
● 3109 m 3/27 jimmyduh □ [建議] 儘速修補組規漏洞
該串討論。
簡單來說,目前產生板主的方式有二,
一是在無板主的狀況下自行連署成功,二是現任板主提名新增。
在無板主的情況下,自行連署需要進行試閱,這沒有問題,
現任板主提名新板主來幫忙協助板務,新板主有無能力處理板務,自有現任板主判斷,
因此無須進行試閱,這也合理。
問題出在倘若板主提名新板主之後,於「短時間」內卸任,
如此一來,既無連署的民意基礎,又沒有原提名的板主對其板務處理能力的肯定,
這樣產生的板主是否真的適合直接成為正式板主?
因此為了修補這個漏洞,
才會產生現在這條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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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板主試閱投票的前提是
1.看板為無版主狀態。
2.原任板主提名之新增板主,但原任板主未持續在職任事一個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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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這條規定的1.跟2.,兩個並沒有相關性,
1.是規定在無板主狀態下,連署成功者,可擔任試閱板主,
在經過試閱之後,才能成為正式板主。
2.是在現有「正式」板主之下,由該名正式板主提名新增為板主,
但該名正式板主於提名之後隨即離職,(組方規定為一個月內,這我沒有意見。)
於是該名新增的板主,就必須進行試閱。
這是對於兩種不同情況下產生板主的方式,加以公平化。
再來,如果將「原任板主未持續在職任事一個月以上者」解讀為「試閱板主」的話,
上述的2.就根本無法成立。
試閱板主根本就無權提名新板主,
怎麼會有「試閱板主所提名的板主也需要試閱」這麼奇怪的想法呢?
組規文字寫得讓人誤解,可以提出來改,沒關係,
但是為了玩弄字面而拋棄立法精神,甚至將立法的精神與目的加以扭曲,
我想這不是一個知識份子該做的。
※ 引述《wetteland ()》之銘言:
: 讀理組的人法律爛沒關係...
: 我解釋給你聽....
: 先舉例
: 新修刑法
: 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 亦同。
: 第二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未修法前的第二條第一項是
: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為什麼要這樣修改?其實改不改最後效果會一樣...
: 但是改的目的是為了符合第一條罪行法定的精神......
: 那這跟組規有啥關係呢.....
: 關於板主試閱投票的前提是
: 1.看板為無版主狀態。
: 2.原任板主提名之新增板主,但原任板主未持續在職任事一個月以上者。
: 第一點沒問題.....
: 第二點很清楚是被隨第一點產生的....
: 若看板為無板主狀態而產生了一位板主....
: 固然,他必須通過試閱投票才可以成為正式板主....
: 但是有任何規定可以阻卻這位板主的提名權嗎?
: 正因為他尚未成為正式板主...
: 因此他的提名權效力跟無板主狀態產生新板主類似,但又不太一樣...
: 所以他所提名之新版主仍須經試閱投票通過.....
: 會特別有第二點出來,只是確立未通過試閱投票的板主仍有提名權...
: 是一種成文的保障.....
: 又,有的板主若打算退休,而任命新板主...
: 任命完即請辭,難道這種因為新舊板主交接的任命,
: 就可以把一個板擴張認定為無板主狀態....
: 而不尊重原板主的提名權...而讓小組長從中擴權...
: 若這樣解釋,已經嚴重破壞現行體制...
: 徹底搖捍成文法的一致性...
: 又以語意看,「原任板主未持續在職任事一個月以上者」
: ^^^^^^^^^^^^^^
: 這句話是現代完成式的句型....
: 似乎不是未來式...
: 閣下這番解釋,
: 除了狡辯也外...
: 也顯示閣下對法律認知的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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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可能會說你是用「腦袋」在思考的...
但是在思考之前,你的「身體」就已經做出結論了。
「腦袋」只不過是事後承認這結論而已。但是...說不定...
真的有少數人能以覺醒的意識來認知這個世界與自己...並且做出真正的選擇。
我的招式對那種人是沒有用的...而我這一生也一直在期待這日子的來臨。
~by 卡耶拉魯‧桑格維斯 《銃夢Ⅱ Last Order》Vol.6 p.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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