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llk (請叫我小輩)》之銘言:
: ※ 引述《ittt ( 土矣 足易 足易)》之銘言:
: : ↓ ↘
: : ↓
: :
: : 這箭頭夠請楚了吧
: 那你能解釋一下第一行的句號所代表的意義?
不過我想還是詳細說明一下好了,
免得有人又繞回去第四條在那邊拗。
(一)
想像一下現在有一間研討室坐滿了人,
突然有A同學站起來檢舉:「主持人,坐我隔壁的B同學放屁!」
因為站起來檢舉實在是打擾了研討室裡正在進行的討論。
於是主持人請A同學先坐下,不要再站起來了。
另外B同學可以有一次站起來的機會,說明自己其實只是打哈欠而已。
如果A同學跟B同學在研討室裡面一直站起來坐下站起來坐下,
只是為了討論B同學發出來的臭味到底是放屁還是打哈欠,正常的討論就無法進行了,
這時候主持人只好把一直站起來坐下站起來坐下的同學請出去了。
這就是扁板檢舉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的精神:
2.檢舉人對於同一檢舉案,只能發發表一篇檢舉文。
因此請謹慎詳細填寫,
若有新增證據或新增理由,請使用大E編輯文章功能進行增補。
3.被檢舉人對於被檢舉案,只能發表一篇回應與解釋。
因此請謹慎詳細回應,若有新增回應內容,請使用大E編輯文章功能進行增補
當A同學站起來檢舉一次之後,B同學站起來回應一次之後,
他們就沒有再站起來檢舉或回應一次的權力了,
也就是被第二條第三條給綁死在座位上了。
但是BBS的文章是有編輯功能的,有新理由或對被檢舉人的回應有所回應,
可以用大E編輯功能補充於原檢舉文之中,
所以其實也沒有綁得那麼死,因此檢舉文沒有必要在板面上回過來打過去。
(二)
回到剛才的研討室,有同學這時候紛紛起鬨了,
有的說B同學其實不是放屁也不是打哈欠,而是一個禮拜沒洗襪子,
也有的說,都不是,也不是沒洗襪子,是一個月沒洗澡,
然後有人說,什麼味道也沒有,是A同學自己鼻子沾到屎而已......
這樣鬧下去,正常的討論也不用繼續了。
於是,要在那邊討論臭味來源的同學,主持人必須通通把他們請出研討室。
這就是扁板檢舉辦法第四條第一句的精神:
4.非檢舉人與非被檢舉人,不得回應該篇檢舉文。
請特別注意,這條規定,對象是「非檢舉人與非被檢舉人」,
也就是主持人對A同學與B同學之外的其他同學的規定,
不得站起來聲援A同學或護航B同學。
這時候A同學跟B同學已經被第二條第三條綁在座位上了,
也根本不是這條規定所要要求的對象,
不能拿這第四條出來當理由,然後說:
「我們是檢舉人跟被檢舉人喔,
所以我可以站起來,我坐下了,我又站起來了,我又坐下了,打我啊笨蛋。」
第二第三條規定的對象,是檢舉人跟被檢舉人。
第四條規定的對象,是「檢舉人跟被檢舉人」之外的其他所有人。
兩者規定的對象完全不同,根本不可能混於一談。
不因為繩子正要去綁A跟B之外的其他人,A跟B身上的繩子就自動解開了,沒有這回事。
(三)
再回到研討室內的模擬劇。
這時候,A同學知道C同學剛剛有聽到放屁聲,認為他可以證明B同學確實是放屁,
而B同學剛剛跟D同學一起去吃了大蒜麵包當早餐,可以證明B同學確實只是打哈欠,
A跟B兩人分別要求請C跟D站起來作證,
這樣的作證對於主持人釐清事實是有幫助的,
因此,在使用扁板檢舉辦法第四條,禁止其他同學站站坐坐的同時,
也可以請C跟D兩位同學站起來發表一次證詞。
這就是扁板檢舉辦法第四條真正要規定的內容:
若檢舉人或被檢舉人認為有必要讓其他使用者解釋或說明,
可於檢舉文或回應文中,指定其他證人補充解釋,但以三人為限,
所謂回應包括回覆文章和推文。
: 句號代表說完了,
: "若"是代表補充說明
以上說明,
閣下這一行「想當然耳」,其實沒有那麼「當然」。
: 第4條的意思,講白一點就是除了"告人的"和"被告"可以回應檢舉文,其他通通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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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必要讓證人說話說明,也可以讓3個以內的證人回應檢舉文。
: ittt你可以拿第4點去問問左右鄰舍,看看他們是怎麼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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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篇寫那麼多,
只是提醒要玩文字遊戲的同學們,先去學好記號學或邏輯再來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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