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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tllk 被申訴人:taligent 事由: 管理版務是版主職責,尤其非高峰期間又有三人管版, 沒挑出違規文章已屬不該,怎可規定先罰申訴者? 再者,前面有一篇扁版公告,規定諸多犯規行為都不得檢舉,只剩下 人身攻擊和違規公告推文。 此種種規定有如封建時期,見官喊冤先打30大板。 扁版taligent諸多措施已屬不當,濫砍文又無法自圓其說, 此人不適任誠屬明顯,請小組長裁決淘汰。 證據: 作者 taligent (我要吃澎湖海鮮) 看板 a-bian 標題 [公告] 檢舉的時間限制 時間 Sat Jan 21 11:27:57 2006 ─────────────────────────────────────── 由於原來的檢舉文規定並無時間限制,如果有人發文違反板規, 卻在幾個月後才被檢舉,這樣的情況對於維護看板的討論秩序並 沒有幫助。 本公告發佈後立即生效,但因此規定尚未收入現行的板規 v1.5 版本,所以至 2/4 前為宣導期,從 2/4 00:00 開始,檢舉超過 兩週的舊文章,水桶三天;宣導期間,如果連續檢舉超過兩週的 舊文章,一樣視為廢文連發,水桶兩星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254.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