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tllk
被申訴人:taligent
事由:
管理版務是版主職責,尤其非高峰期間又有三人管版,
沒挑出違規文章已屬不該,怎可規定先罰申訴者?
再者,前面有一篇扁版公告,規定諸多犯規行為都不得檢舉,只剩下
人身攻擊和違規公告推文。
此種種規定有如封建時期,見官喊冤先打30大板。
扁版taligent諸多措施已屬不當,濫砍文又無法自圓其說,
此人不適任誠屬明顯,請小組長裁決淘汰。
證據:
作者 taligent (我要吃澎湖海鮮) 看板 a-bian
標題 [公告] 檢舉的時間限制
時間 Sat Jan 21 11:27:5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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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原來的檢舉文規定並無時間限制,如果有人發文違反板規,
卻在幾個月後才被檢舉,這樣的情況對於維護看板的討論秩序並
沒有幫助。
本公告發佈後立即生效,但因此規定尚未收入現行的板規 v1.5
版本,所以至 2/4 前為宣導期,從 2/4 00:00 開始,檢舉超過
兩週的舊文章,水桶三天;宣導期間,如果連續檢舉超過兩週的
舊文章,一樣視為廢文連發,水桶兩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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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254.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