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組申訴出現的頻率相當高,考量到組長的工作量和工作時間,以及限制報復性申訴
,個人建議訂定基本規範,並列出參考條文如下。
1. 申訴限由當事人本人提出,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代理。
理由:如此可避免特定愛「打抱不平」的多事者造成板面混亂,而失去應有功能。
2. 單一申訴之討論串應限制在「控辯雙方各自提出三篇文章」以內。
理由:三篇文章應已足夠陳述意見,過多之討論只會淪於口水戰。
3. 控方應提出基本事證,不得以空泛罪名任意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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