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vitali
申訴對象:ittt
所受不適處分:對人不對事 警告
申訴事由:本人於扁版18804推文與版友討論本人簽名檔
其內容殺光泛藍暴民與中共64反民主心態相同
遭版友urban於18808檢舉「對人不對事」
經版主ittt於18815判決中共一詞不適用警告一次
本人簽名檔
→ urbxn:我憲兵退伍,2004差點就可以上叭叭夜市殺光
→ urxan:泛藍暴民,可惜阿扁就是不用軍隊面對人民啊
檢舉文
: → vitali:還好啦..簽名檔頂多只能說水準和64老共一樣 218.187.120.198 05/18
03:41
: → vitali:沒民主素質..企圖使用暴力而已 218.187.120.198 05/18
03:42
依舊對人不對事
合法執勤鎮壓暴民應該不叫使用暴力
判決
對人不對事不成立
針對簽名檔應該屬於對"事"的範疇
但是說別人和老共一樣沒民主素養並不妥當
警告一次
-
對人不對事方面 在該推文內
從頭到尾我都沒針對任何版友發言
甚至不斷特意強調討論標的為簽名檔
其殺光泛藍暴民此等反民主暴力心態
與中共64鎮壓並無任何不同
而事實上 不論任何人有此等心態都可受到公評
與他是誰id為何並無任何關係
其次為版主判決矛盾
判決原文
對人不對事不成立
針對簽名檔應該屬於對"事"的範疇
但是說"別人"和老共一樣沒民主素養並不妥當
警告一次
從頭到尾我被檢舉的內容只有一句話
但版主先判討論內容為對"事"的範疇
又再判指"別人"為老共不妥當
此等矛盾的判決讓我很困惑
版主到底認為原文是對事還是對人??
再者 版主認為老共一詞不妥當 這也有問題
如果扁版可以滿天"支那"的叫而不受約束
我卻因為討論暴力心態與"老共"有何不同而遭警告
此等雙重標準以後該如何服人
以上數點疑問尚請釐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7.120.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