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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vitali 申訴對象:ittt 所受不適處分:對人不對事 警告 申訴事由:本人於扁版18804推文與版友討論本人簽名檔 其內容殺光泛藍暴民與中共64反民主心態相同 遭版友urban於18808檢舉「對人不對事」 經版主ittt於18815判決中共一詞不適用警告一次 本人簽名檔 → urbxn:我憲兵退伍,2004差點就可以上叭叭夜市殺光 → urxan:泛藍暴民,可惜阿扁就是不用軍隊面對人民啊 檢舉文 : → vitali:還好啦..簽名檔頂多只能說水準和64老共一樣 218.187.120.198 05/18 03:41 : → vitali:沒民主素質..企圖使用暴力而已 218.187.120.198 05/18 03:42 依舊對人不對事 合法執勤鎮壓暴民應該不叫使用暴力 判決 對人不對事不成立 針對簽名檔應該屬於對"事"的範疇 但是說別人和老共一樣沒民主素養並不妥當 警告一次 - 對人不對事方面 在該推文內 從頭到尾我都沒針對任何版友發言 甚至不斷特意強調討論標的為簽名檔 其殺光泛藍暴民此等反民主暴力心態 與中共64鎮壓並無任何不同 而事實上 不論任何人有此等心態都可受到公評 與他是誰id為何並無任何關係 其次為版主判決矛盾 判決原文 對人不對事不成立 針對簽名檔應該屬於對"事"的範疇 但是說"別人"和老共一樣沒民主素養並不妥當 警告一次 從頭到尾我被檢舉的內容只有一句話 但版主先判討論內容為對"事"的範疇 又再判指"別人"為老共不妥當 此等矛盾的判決讓我很困惑 版主到底認為原文是對事還是對人?? 再者 版主認為老共一詞不妥當 這也有問題 如果扁版可以滿天"支那"的叫而不受約束 我卻因為討論暴力心態與"老共"有何不同而遭警告 此等雙重標準以後該如何服人 以上數點疑問尚請釐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7.120.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