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判決實在叫人傻眼。
建議t版主可以去看看扁版的第5544篇,篇名是:[公告] 扁板釋字第W002號 關於更改名稱
以下摘錄該篇公告內文
"......例如,睛瞑黨、顧面桶....這雖然在民間流傳已久,但顯然帶有貶意,禁用。
西森電視台、陰森電視台、支那天、支那視、tvbullshit.....
這都是在人家名稱上作文章,當然不行。"
裡面還很巧的舉了一模一樣的例子。
雖然說該版主已經下台,但是不是當時的公告就此作廢?
如果做廢也很好,那麼以後"代表對該XX的評價"的評價就可不受版規限制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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