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ckmass (suckmass)》之銘言:
: 前略
: 1.民事訴訟才有當事人適格的概念
: 刑事訴訟 就算是非被害人 只要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 一樣可以向法院提出告訴
: 適不適格 乃民事訴訟制度考量 目的在訴訟資源有限性等
: ptt站務毋庸考量此點
老兄,誰說刑事訴訟法沒有當事人適格的概念?
不然你認為區分告訴乃論跟非告訴乃論的基礎觀念是什麼?
甚至嚴格來看
公訴部分,限檢察官為原告,自訴部分,也採限定自訴權
你認為這些都與當事人適格的概念無關?
: 2.本案所涉及之權利是否僅只於陳水扁一人非可僅用狹義
: 之法律觀點來看 畢竟bbs是個公共空間
: 版的標題如果因為版主疏失純屬造謠
: 不僅影響的是一個版管理的公正客觀性 也影響了使用者的權利
: 在此 對版的標題影響的權利範圍 寧願採廣義的認定
: 如果說
: 對政治人物的不實造謠 僅政治人物 才可以申訴或檢舉
: 那無異變相 鼓勵 以不實造謠的方式來 攻擊立場不一致對手
若你哪天當上了法務站長,修改了申訴規則,你的說法才有拘束力
在此之前,對於站務層級的規則是否妥適正當,恐怕不是你我能置喙的
廢除通姦罪大聯盟會長在通姦罪廢除前通姦,還是有罪的。
先不管在言論自由下怎麼看待與認定「造謠」
我記得板上有人提過,「造謠條款」已經不能再訂了
也就是不能以「(對政治人物)造謠」為由限制使用者的發言
同樣是謠言,如果一般使用者不會被管制,為什麼板主就必須受約束?
就謠言的破壞力(假設真有的話),由使用者說跟由板主說並無二致
: 3.檢舉申訴 要的 最多 也只是請版主改個標題 或請他要善盡查證義務
: 拿訴訟法的觀點 用在這裡 有點言重了~
我的論據基礎只有站方的申訴規則
引訴訟法觀點只是拿來證明站方的規則與現實法令是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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