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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ckmass (suckmass)》之銘言: : 前略 : 1.民事訴訟才有當事人適格的概念 : 刑事訴訟 就算是非被害人 只要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 一樣可以向法院提出告訴 : 適不適格 乃民事訴訟制度考量 目的在訴訟資源有限性等 : ptt站務毋庸考量此點 老兄,誰說刑事訴訟法沒有當事人適格的概念? 不然你認為區分告訴乃論跟非告訴乃論的基礎觀念是什麼? 甚至嚴格來看 公訴部分,限檢察官為原告,自訴部分,也採限定自訴權 你認為這些都與當事人適格的概念無關? : 2.本案所涉及之權利是否僅只於陳水扁一人非可僅用狹義 : 之法律觀點來看 畢竟bbs是個公共空間 : 版的標題如果因為版主疏失純屬造謠 : 不僅影響的是一個版管理的公正客觀性 也影響了使用者的權利 : 在此 對版的標題影響的權利範圍 寧願採廣義的認定 : 如果說 : 對政治人物的不實造謠 僅政治人物 才可以申訴或檢舉 : 那無異變相 鼓勵 以不實造謠的方式來 攻擊立場不一致對手 若你哪天當上了法務站長,修改了申訴規則,你的說法才有拘束力 在此之前,對於站務層級的規則是否妥適正當,恐怕不是你我能置喙的 廢除通姦罪大聯盟會長在通姦罪廢除前通姦,還是有罪的。 先不管在言論自由下怎麼看待與認定「造謠」 我記得板上有人提過,「造謠條款」已經不能再訂了 也就是不能以「(對政治人物)造謠」為由限制使用者的發言 同樣是謠言,如果一般使用者不會被管制,為什麼板主就必須受約束? 就謠言的破壞力(假設真有的話),由使用者說跟由板主說並無二致 : 3.檢舉申訴 要的 最多 也只是請版主改個標題 或請他要善盡查證義務 : 拿訴訟法的觀點 用在這裡 有點言重了~ 我的論據基礎只有站方的申訴規則 引訴訟法觀點只是拿來證明站方的規則與現實法令是相符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18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