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fa (^@@^)》之銘言:
: 但我定的版規並不符合法律。
: 我這裡兩個7天的違規加起來還是7天﹐除非我認為違規到了14天水桶那一級。
: 如果當時我沒有漏掉﹐他應該會被7天水桶﹐當然這次就無法發言。
: 反正漏判和補判都是我的問題﹐我選漏判作問題好了。
: ※ 引述《CAMAEL77 (煩惱皆菩提)》之銘言:
: : 同樣的人身攻擊,為何會有差別待遇?您沒處理是您版主的問題.
: : 但是我要求一事就一事的處理,他是人身攻擊的連續犯我要求加重水桶.
: : 法律可沒有連續強暴,就只追究第一次強暴的刑責而不起訴第二次強暴.
我指的是合理追溯他的不當言行.
我不認同您的解釋.
當然版主有板主的處事風格跟習慣,我尊重您的處理方式.
對於此事我不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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