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ilmas1 (品味寂寞入迷中)》之銘言:
: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在此順便回應另一篇意圖改以「謗誹」為標準的,
: : 恕在下不客氣的說,這是小孩子玩大車,
: 個人以為 小孩子玩大車相當有其好處
: 並非不妥 想台灣許多創意產業甚至帶領台灣經濟成長的產業
: 多是小孩玩大車做起 雖有其風險
: 但是對於文化以及創意產業卻相當有助益
: 如果是法院 我認同 因為總是對個人生涯規劃或生命有所影響
: 可是如你所說這裡就是 BBS 許多文化以及創意多源於此處
: 而且所謂逞罰 就是水桶和令人不爽的感覺 付出的代價不高
: 卻也讓人了解一個社會並非皆讓人為所欲為
: 給版眾發揮的空間 是否也應當適度給予版主的發揮空間呢
在下並沒有否定板主的空間,
事實上這個類組給板主的權限可以說是相當廣大,
一如小組長所揭示的本組名言錦句:是先有板主權限才有板規。
而如果仔細看我的論題,
也可以發現我花了相當長的篇幅站在板主的立場上去觀察,
究竟這個板規是不是在管理上所必要?其執行成本如何?風險如何?
我從這些實質面向進行的思考,證諸經驗事實,才得到前述結論,
也並不完全只是套用言論自由的doctrine就抽象的達到結論。
而我也在文中多次提示可舉反證推翻之處。
回到原論題,在這裡小孩子玩大車所用以比喻的,
正是板主無力處理直接套用法條之後隨之而來的麻煩問題。
要知道現在網路發達,板上也不乏有基本法律常識的人,
板主既非法律專業,直接操作法律條文可想而知難以服人,
雖然在下從來沒有被處分過,所以應該不會是跟板主扛上的人,
但難保其他人不會執釋字509甚至其他對法律條文內容的解釋來跟板主吵架,
到時候即使不想,也非得複製現實生活中的法律論題到網路管理上來不可了,
板主的工作量可能不減反增,這應非提案原意。
此外,法律條文的設計原來就是預設有法院系統在背後運作的,
而且該規定是針對國家何時才有以刑罰處罰行為人的正當性來設計的,
網路上的管理並不適合直接拿為了不同脈絡而設計的條文文字來套用。
這一點恐怕也是板主在設計這個提案的時候沒有仔細想過的。
先說到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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