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amaidiot (神經病)》之銘言:
: 板主已處分此人針對您的回應文章
可能是我寫的不夠清楚,
此處補充說明,
我申訴的有兩件事,
一是板主認定人身攻擊之標準有誤,
二是板主未依相同標準適用於同一事件,
板主處分對造的理由是使用禁詞,且刑度較輕,
顯然板主無意認定對造的文章同屬人身攻擊,
此即在下異議之核心所在。
依板主之標準,
亦難說明何以同討論串中cklonger與jlve相指稱「丟人現眼」又為何非屬人身攻擊?
請板主明示區隔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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