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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amaidiot (神經病)》之銘言: : 板主已處分此人針對您的回應文章 可能是我寫的不夠清楚, 此處補充說明, 我申訴的有兩件事, 一是板主認定人身攻擊之標準有誤, 二是板主未依相同標準適用於同一事件, 板主處分對造的理由是使用禁詞,且刑度較輕, 顯然板主無意認定對造的文章同屬人身攻擊, 此即在下異議之核心所在。 依板主之標準, 亦難說明何以同討論串中cklonger與jlve相指稱「丟人現眼」又為何非屬人身攻擊? 請板主明示區隔之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8.59.183.96 ※ 編輯: Escarra 來自: 128.59.183.96 (02/23 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