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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繼續申訴馬板的劣文板規。 首先,本案既然仍在申訴中,並未確定, 則本人文章是否違反板規應自行刪除則尚未確定, 不應要求使用者自行刪文或寄信給板主請求刪文。 在下主張如使用者已進行申訴,該24小時期間應停止進行。 但目前被處分文章已遭劣文退回。 其次,在下認為現行劣文板規並不符合組內規範的要求, 按組內規定(politictemp板第153篇): 「不得在公開警告前直接設某人文章劣文,亦不得設對方貼在該公告之前的文章為劣文 必須等此人不怕死繼續狂吠時再砍他 一句話:種樹後安安靜靜地等不怕死的兔子們自己撞過來」 且 「劣文只能拿來對付死不閉嘴的使用者,不可用來對付發酸文謾罵挑釁的傢伙」。 於該討論串中, 小組長曾肯認其意旨為:「板主必須針對「特定人士」和「特定主題」公告」後, 始得設劣文。 按馬板目前置底公告的規定: 「文章犯規被版主水桶之後...請自行刪除或24小時內寫信給版主要求代為刪除 若不願意自行刪除而被版主刪除者 一律發予劣文處置 另外發信給版主口氣太差者,本人會當作沒收到信件來處置!」 換言之,對於劣文的設置,並未遵守組內規範所要求的, 「板主必須針對「特定人士」和「特定主題」公告」, 而形同所有的水桶處分都隱含著劣文的威脅, 此亦與「劣文只能拿來對付死不閉嘴的使用者」的規範意旨並不相符。 都已經被水桶了,又不是賴在板上不走,到底要怎麼「死不閉嘴」? 況且,寫信給板主是一種提醒機制, 既然板主還會設劣文退回,表示板主自會注意該篇文章有無刪除, 何須要求使用者寫信提醒? 若說是要使用者自行刪除,則更是不知道此一規定的意義何在? 板主自己直接就可以做的事情,為何要強迫使用者做? 更以劣文相脅,不知伊於胡底。 在使用者對處分不服的情形,此一規定更顯荒謬。 以上,請小組長判命板主至BM板申請取消劣文,並檢討馬板劣文板規。 以下針對人身攻擊部分續行辯論: ※ 引述《phoenixtwo (追尋價值人生)》之銘言: : ※ 引述《Iamaidiot (神經病)》之銘言: : : 既然如此,麻煩板主說明處置認定的標準,謝謝 : 我的標準是對人批評且有貶低其人格與能力的叫做人身攻擊。 : 對文章的批評是討論過程中,發文者對於其他人論點批評為必要, : 但是對於他人人格批評與能力批評則為非必要。 因此,爭點主要就在對「能力」的批評是否為人身攻擊, 在下可以同意若是說對方「弱智」「低能」或「智障」等對「一般能力」的批評, 在使用較具攻擊性的詞彙時可算是人身攻擊, 但若是連說對方「不懂法律」都算是人身攻擊, 我想任何一般有理性之人都難以同意這樣的判斷, 甚至退一步言,在討論時經常出現的,說對方「看不懂中文」, 或是只有小學生程度等等, 算不算是對對方「能力」的攻擊?板主要不要一律水桶五天或七天? 我想板主是做不到的,回去翻翻舊文就知道了, 真的要堅持目前這種嚴格的標準,只是對討論造成妨礙而已。 : Escarra在文章中直接說:「很簡單,懂或不懂法律是個客觀事實, : 從你的行文中可以看的出來你真的不懂,」他已經”直接而且肯定”說別人是不懂了。 : 所謂客觀事實是一眼就可以看出,而沒有太大爭議的。 : Escarra或許是研究法律領域的學者,自認對於法律嫻熟,謂之「懂或有知」。 : 但是我們無法從討論中看出jlve對於法律是不懂或無知。 : 理論上大家都念過「公民與道德」這門課,雖然沒有深入鑽研法律, : 卻也對法律具備基礎認識。 : 因為這個部分爭議大,其他人或許對jlve的文章論點有意見, : 未必認同jlve對於法律領域是「不懂、無知」這個說法。 其他人不認同跟這是不是人身攻擊無關, 而且你又如何知道其他人不認同,有多少人不認同? 很多客觀事實並不是一眼就可以看出的,更不是無爭議的, 地球是圓的難道你一眼就可看出?地球是圓的在幾百年前爭議可大了。 你不懂法律所以不能判斷,自有懂法律的其他人有辦法判斷他到底懂不懂, 說到底,說人家不懂法律是人身攻擊, 這種判斷板主講的出口,我也只能說I服了You! : 而後又繼續申論:「但是卻一點也不為自己的無知(ignorance)所苦, : 反而對自己不懂的事情大放厥詞,」、「但這不意味著別人不能批評你無知卻又愛自暴 : 其短的行徑。」 : 注意!Escarra這三段論述皆採肯定句,而且整段長達一百多字。 句法與長短都跟人身攻擊與否無關, 到底為什麼說人家不懂法律又愛表現出這個事實是人身攻擊? 在下是用了一些挖苦的字眼,但挖苦就是人身攻擊? 從頭到尾在下的評論就是針對jlve在板上的行徑, 有那個字是針對jlve個人而非其行為的? : 這裡我想說的是,Escarra,當你對我這個處置有意見的時候,你有沒有想想, : 你將這一百多字發表於馬英九版,對於你自己、jlve、公眾,意義何在? 意義就是點出這個事實, 希望其他參與討論或是有意參與討論的人,包括jlve,正視這個問題, 發言不能老是建立在無知的基礎上,這對討論的進行是負面的。 若是不肯正視自己確實不懂的事實,而硬是強辯提出一些連自己也不懂的口號來充場面, 這難道是優質的討論該有的? 在下並未否定一個不懂的人可能藉由自主學習而搞懂的可能性, 被點出不懂的事實之後,大可以去自行吸收資訊而搞懂, 再來參與討論豈不是對討論的品質有正面助益? 況且,板主一直搞不懂一個基本的道理, 在言論自由的原則下,言論並不因其無價值而失去存在的根據, 就算是jlve的言論,在下也從未想過要以其言論無價值為理由讓他的言論消失。 若是套用板主「對於你自己、jlve、公眾,意義何在?」的問法, 試問板上有幾篇文章有資格留存? 甚至板主自己的文章,也未必全部符合這個要求吧? 最後,這跟人身攻擊的判定又有何關聯? : Jlve發表的原文是 : 無需多言,就請走吧,不用在這只會po批評他人無法律知識.無理解能力的廢文 : 這顯然是因為Escarra對他的批評而作出替自己辯護的反駁。 : 如果沒有這「廢文」二字,我也不會處分他。 : Jlve可以對Escarra的文章有意見,但是也不該用「廢文」來形容Escarra的文章。 : 所以我依版規禁詞處分Jlve。 : 或許Escarra認為Jlve用「廢文」二字除了批評到他的文章外, : 也批評到他的人格或能力。然而,子曰:「君子不以言舉人,不以人廢言。」 : 幾千年來,大家對孔子這句話沒什麼太大意見。 : 也就是說「文」是不是廢文跟「人」是不是廢人沒有因果關係。 : 好人也可能寫廢文,廢人也可能寫好文。 : 所以我沒辦法認定Jlve說Escarra的文是廢文也等同於Jlve認為Escarra是廢人。 : 所以我用使用禁詞處分Jlve。 我先為之前複製貼上時未將jlve原文最末兩字廢文貼上之失誤致歉, 並在此更正。 並另外提醒板主對jlve於7527篇中的「一知半解」漏未說明。 不過,板主顯然難以自圓其說的是,既然「文」跟「人」可以切割, 何以批評對方於板上的言論就不能跟批評個人切割? 在下何曾有一字加於jlve的個人身上? 說從他的言論看來他顯然不懂法律是對個人而非對事? 說他的言論是在自暴其短是對個人而非對事? 請板主不要選擇性的切割。 以下cklonger部分因與本案關聯性較小, 為避免論點分散故刪去捨去不論。 僅簡單指出板主業已承認依同一標準cklonger也算違反人身攻擊板規, 只是出於其他考量而不予處罰。 : 而Jlve於回文中提到「丟人現眼」, : 原文:{特別費是首長津貼}為法務部對"現況的解釋"喔 : 這有相互牴觸嗎? : 是誰在丟人現眼啊? : Jlve是使用問號,並不是肯定句,也沒有明確指出是誰。 : 而且其整段意旨在為自己立論正確,並沒有丟人現眼作辯駁,無可厚非。 : 而其發文時間在Cklonger自承錯誤之前,所以也是假設語氣,而非肯定語氣。 : 所以我也沒有處分他。 首先,jlve發文時間固然較前, 但印象中那句話是在他修改文章時才加上的,修文時間可是較後。 其次,若要用同一標準, 那也可以說在下於同篇文章中旨在為自己說jlve不懂法律作辯駁,無可厚非, 蓋附件原文中在下於下文中即旨在申論為何jlve不懂法律, 因為他連相當基礎的理論都不甚明白,且犯下學過法律的人不可能犯的矛盾錯誤。 既然是在吵架中的兩造,無論講什麼都是在辯駁, 況且jlve亦於7527中指稱在下「一知半解」,在下說明不懂的人其實是jlve, 豈非同是「無可厚非」?板主這種理由難以服人。 再次,肯定句跟假設語氣,或是有無指定對象,都不足以區別人身攻擊與否, 這件事情是要看文章脈絡的,在jlve的情形, 沒有任何正常有理性之人看到他的文章會懷疑他說的是cklonger, 也沒有人會懷疑他意指cklonger丟人現眼。 同理可證jlve於7527中指稱「一知半解」的對象是在下且並無疑問的空間。 此外,cklonger承認錯誤與否,跟jlve是否人身攻擊沒有關聯, 就算cklonger自承錯誤,也不表示他承認自己「丟人現眼」, 蓋人身攻擊是對與論題無關之事所為,本來就與論點是切割的, 不管cklonger是否承認他的論點有錯,都不應容許他人對他人身攻擊, 既然板主也同意「丟人現眼」是對人身的攻擊, 則對jlve處分是邏輯上必須有的結果。 無論怎麼說,「丟人現眼」是一個嚴重的多的對人格的指控, 若是拿對在下處分的同一標準,並無理由對jlve此一行為不加處理。 : 補充:Escarr於比前述更早的文章就有以下發言 : 請注意,前文一、三兩點中的「客觀」與「主觀」分別對應刑法犯罪判斷中的 : 主客觀要件,由於閣下明顯非法律專業,特此提醒。 : 當時我也想對他說「閣下明顯非法律專業」開罰,但是我考慮到他的意旨在「特此提醒」 : 。也就是說他的目的在提醒別人「客觀」與「主觀」分別對應刑法犯罪判斷中的主客觀要 : 件。 : 我認為就算專業,也可能一時疏忽需要別人提醒,因為這層善意,所以我就沒有開罰。 : 而他被我開罰那段申論別人為何是「無知」,顯然是大力的人身攻擊了。 : 而他之前認為別人非法律專業的說法有不妥了,別人質疑他的態度而要他証明專業素養 : ,他卻進而申論別人「如何無知」。這也是我對他開罰的原因之一。 這真是奇聞,連說對方「明顯非法律專業」也是人身攻擊, 我想以小組長任事經驗之豐富,這種板規執行會有什麼下場是不必多說的了, 若是不予調整,就等著看馬板出現糾察隊或是風紀股長, 然後老師成天處理檢舉處理不完, 訓導主任也忙著處理「雙重標準」或是「判罰不公」這種申訴吧。 附件:被劣文退回的原文: ----------------------------------------------------------------------------- 作者 Escarra (還沒想到) 看板 ma19 標題 Re: [轉錄]民國七十年函示 法部:特別費是首長特別 … 時間 Thu Feb 22 13:12:57 2007 ─────────────────────────────────────── 本來回這種文章應該只要推文就好, 不過在本板要推文回應實在要等太久了, (又是一個未見其規範目的有何意義的規範) 只好讓沒什麼營養的回應以回文的方式佔板面空間。 ※ 引述《jlve (jlve)》之銘言: :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這是向人請教該有的態度嗎? : : 老話一句,去補習班教還有錢拿, : : 憑什麼覺得你有資格免費學習還當大爺? : 這是因為你在前文中批評他人顯無法律知識! : 那你是不是要先證明自己有才能去批評別人呢? : 難道這就是你自認為是法律人的胸襟嗎? 很簡單,懂或不懂法律是個客觀事實, 從你的行文中可以看的出來你真的不懂, 但是卻一點也不為自己的無知(ignorance)所苦, 反而對自己不懂的事情大放厥詞, 你要批評當然可以,這是你的言論自由, 但這不意味著別人不能批評你無知卻又愛自暴其短的行徑。 Yes, ignorance is power. : : 特別費是法務部的職掌嗎?法務部以什麼身份發言? : : 甚至就算是對檢察官,法務部也只有司法行政權, : : 管不到檢察官對個案的處理與判讀。 : : 法務部對這件事情清楚的很, : : 起訴後什麼時候看到法務部的什麼人出來放個屁? : : 若是法務部隨便出個意見書就拘束檢察官拘束法官, : : 你口中的竊國者那有可能會被起訴啊, : : 要法務部出幾個意見書都行。有點大腦好不好。 : : 行政機關對法律的解釋本來就不當然拘束司法判斷, : : 這句話又不是在說檢察官可以不理相關函示自行判斷, : : 只是在說沒有任何單一的函示有絕對的效果而已, : : 在起訴書裡已經幫你做了那麼多功課, : : 參照那麼多函示後告訴你「制度」的真實現況, : : 行之有年的是其他行政機關,包括職權機關的財政部,的慣例做法, : : 還是東窗事發後非職權機關的法務部的一紙函示? : : 只是因為結果不合你意就矇住眼睛不理會「制度」, : : 還好意思說什麼制度殺人? : 行政機關函示雖無拘束力但絕對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 且在適用上 : 應是後函(法務部函示)優於前函!(基於後法優於前法原則) (笑) 看來說再多精巧的法律判斷也無濟於事, 而且我對於這種不對稱的單方面教學感到有點厭煩, 尤其當是學生那一邊顯然不看老師給的解釋, 只是不斷拿自己也不懂的口號來問問題的時候, 給他再多回應都是無用的。 我只給你一個提示,你的這幾句話是自我矛盾的。 首先,後法優先於前法只是一個結論,並不是真正的原則, 這個結論是經過一番利益衡量後才得到的, 而且這個結論並沒有絕對的普遍效力,不說別的, 刑法究竟應該採取從新從輕還是從舊從輕這個古典問題即為適例。 即令承認有這個原則好了, 這個原則預設無論是前法或是後法都有拘束力,亦即法律上的「效力」(validity), 否則並無討論何者優先之必要,因為所謂優先指的是在衝突的情形下應適用何者, 既然你說函示無拘束力,又引入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就是自我矛盾。 至於實質問題,也就是行政函示在此處到底應該扮演什麼角色, 則是更複雜顯然超過你的理解能力的論題,無需多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0.39.184.110 推 bilibala:兩句建議:夏蟲不可語冰,別跟豬打架 140.138.148.250 02/22 13:57 推 jlve:你有照過鏡子嗎? 61.64.173.230 02/22 14:14 ※ Deleted by: phoenixtwo (220.129.138.76) 2/2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0.39.18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