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carra (還沒想到)
標題[轉錄]劣文退回(人身攻擊)Re: [轉錄]民國七十年函示 法部:特別費是괊時間: Sat Mar 10 21:18:57 2007
※ [本文轉錄自 Escarra 信箱]
作者: Escarra (還沒想到) 看板: ma19
標題: Re: [轉錄]民國七十年函示 法部:特別費是首長特別 …
時間: Thu Feb 22 13:12:57 2007
本來回這種文章應該只要推文就好,
不過在本板要推文回應實在要等太久了,
(又是一個未見其規範目的有何意義的規範)
只好讓沒什麼營養的回應以回文的方式佔板面空間。
※ 引述《jlve (jlve)》之銘言:
: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這是向人請教該有的態度嗎?
: : 老話一句,去補習班教還有錢拿,
: : 憑什麼覺得你有資格免費學習還當大爺?
: 這是因為你在前文中批評他人顯無法律知識!
: 那你是不是要先證明自己有才能去批評別人呢?
: 難道這就是你自認為是法律人的胸襟嗎?
很簡單,懂或不懂法律是個客觀事實,
從你的行文中可以看的出來你真的不懂,
但是卻一點也不為自己的無知(ignorance)所苦,
反而對自己不懂的事情大放厥詞,
你要批評當然可以,這是你的言論自由,
但這不意味著別人不能批評你無知卻又愛自暴其短的行徑。
Yes, ignorance is power.
: : 特別費是法務部的職掌嗎?法務部以什麼身份發言?
: : 甚至就算是對檢察官,法務部也只有司法行政權,
: : 管不到檢察官對個案的處理與判讀。
: : 法務部對這件事情清楚的很,
: : 起訴後什麼時候看到法務部的什麼人出來放個屁?
: : 若是法務部隨便出個意見書就拘束檢察官拘束法官,
: : 你口中的竊國者那有可能會被起訴啊,
: : 要法務部出幾個意見書都行。有點大腦好不好。
: : 行政機關對法律的解釋本來就不當然拘束司法判斷,
: : 這句話又不是在說檢察官可以不理相關函示自行判斷,
: : 只是在說沒有任何單一的函示有絕對的效果而已,
: : 在起訴書裡已經幫你做了那麼多功課,
: : 參照那麼多函示後告訴你「制度」的真實現況,
: : 行之有年的是其他行政機關,包括職權機關的財政部,的慣例做法,
: : 還是東窗事發後非職權機關的法務部的一紙函示?
: : 只是因為結果不合你意就矇住眼睛不理會「制度」,
: : 還好意思說什麼制度殺人?
: 行政機關函示雖無拘束力但絕對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 且在適用上
: 應是後函(法務部函示)優於前函!(基於後法優於前法原則)
(笑)
看來說再多精巧的法律判斷也無濟於事,
而且我對於這種不對稱的單方面教學感到有點厭煩,
尤其當是學生那一邊顯然不看老師給的解釋,
只是不斷拿自己也不懂的口號來問問題的時候,
給他再多回應都是無用的。
我只給你一個提示,你的這幾句話是自我矛盾的。
首先,後法優先於前法只是一個結論,並不是真正的原則,
這個結論是經過一番利益衡量後才得到的,
而且這個結論並沒有絕對的普遍效力,不說別的,
刑法究竟應該採取從新從輕還是從舊從輕這個古典問題即為適例。
即令承認有這個原則好了,
這個原則預設無論是前法或是後法都有拘束力,亦即法律上的「效力」(validity),
否則並無討論何者優先之必要,因為所謂優先指的是在衝突的情形下應適用何者,
既然你說函示無拘束力,又引入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就是自我矛盾。
至於實質問題,也就是行政函示在此處到底應該扮演什麼角色,
則是更複雜顯然超過你的理解能力的論題,無需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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