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unacat (我是貓還沒有名字)》之銘言:
: 另外也基於好奇 去閱讀過DPP板面17983,看來H君是有引據錯誤,然後就要以造謠條
: 款來辦人?沒有必要吧?而指出錯誤的朋友也沒有提出一個到底有多財產的說明,是不是
: 就是宣稱那個被討論對象是清廉完善? 那要不要也以造謠條例平等辦理?真要這樣才會陷
: 入無限迴圈吧?
你搞錯我的一個重要的立論。我不是將 H 的此文設為謠言。而是認為應該對任
何再次引用此文,而不對原先質疑做出任何回覆的那一位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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