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地方我就不爭論啦,但需要表明
1.你確有批評z板主及他的判例,著墨多少我不爭論
2.你確有表明他的判例"太誇張",並向我描述該判例如何不妥當及他本人應當公告更正,
但同意你並沒有直接用"荒謬"一詞,這只是我對你下的結論所作的評語
: 如果該判例可成立無誤
: 故暫且不論我認為該判例太荒謬
: 如我提出應比照辦理的檢舉
: 是否應予以受理
: 或是提出檢舉內容與案例不符的看法
: 並讓檢舉人有機會說明檢舉內容與該判例的相似性
: 其中許多檢舉內容
: 即使沒有該判例
: 也符合板規蓄意毀謗的違規事實
: 且在本人檢舉內容中
: 隻字未提先前的判決太荒謬這樣的看法
: 只提到因該判例成立
: 故檢舉其他類似行為
: 所以理應就我提的檢舉說明來看待
: 而不是將我與你先前溝通的想法感受
: 作為不受理的原因
只回應這一段,老實說要我依前判例比照辦理我覺得很頭痛,我本來就主張以嚴格標準
引用蓄意誹謗,你應該清楚。但既然有此判決在先,只要你能舉證證明為案件同質,
亦沒有不受理之理,但請先看看你所提理據是什麼?
推 issuperchild:依據#17iiObY-「馬英九適合當特務」以「適合」兩字 02/20 22:09
→ issuperchild:發表個人想法即為蓄意毀謗 02/20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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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superchild:故以下皆為發表個人感覺、想法,且所用的字眼皆比「 02/20 22:09
→ issuperchild:特務」更具有「辱罵」或「毀損他人名譽」之意 02/20 22:10
看到那一句,我就覺得下面那一大串大部份都是過份引伸,構人於罪
直接全部否決。還是那一句,你對原判例是否有所曲解?我劃起那句是否你個人揣測?
個人對原案例已於公告中表明看法,或許你應說明更多案件相似之處,重新審視判例的正
當性,把你認為太誇張的檢舉過濾掉,但應該不會有新判例出現,
引用我許久前對蓄意誹謗的公開意見"審慎處理"若果如此仍不妥善的話,
請小組長裁示該怎麼做才恰當,板務遵行便行了
推 dannyxx:15條我是比較保留 該條是兩面刃 執行標準過高的話 很多人 12/01 22:07
推 dannyxx:都會受影響 檢舉案可能會大增 那對大家亦不是好事 12/01 22:08
推 dannyxx:所以該條很少會被觸發 這樣大家亦比較放心講話 12/01 22:10
推 dannyxx:一旦15條擴大解釋的話 其實有心人只要抓到別人講錯話 要藉 12/01 22:12
推 dannyxx:[此檢舉他人 亦是一件令人煩惱的事 12/01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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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1.127.174.201
※ 編輯: dannyxx 來自: 221.127.174.201 (02/21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