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提出一些建議
KMT板第15條和第7條的規範目的都是個人的名譽
而第12條是公共秩序的維護
因此第15條是否應該比照第7條
由被害人檢舉
或他人檢舉被害人附議
這樣會比較妥當?
禁言日數的規定方面
同樣都是妨害名譽
但是輕重程度卻差太多
參考刑法的公然侮辱和誹謗
是不是把處分程度調到一樣比較妥當?
至於是把人身攻擊的禁言日數調高到7天
或是把第15條調低和第7條一致
我覺得是可以在KMT板辦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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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夫佩虎符、坐皋比者,洸洸乎干城之具也,果能授孫、吳之略耶?
峨大冠、托長紳者,昂昂乎廟堂之器也,果能建伊、皋之業耶?盜起
而不知御,民困而不知救,吏奸而不知禁,法斁而不知理,坐糜廩粟
而不知恥。觀其坐高堂、騎大馬、醉醇醴而飫肥鮮者,孰不巍巍乎可
畏,赫赫乎可象也!又何往而不金玉其外、敗絮其中也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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