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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引述《Iamaidiot (神經病)》之銘言: : : 以後能否針對這種無明顯針對對象謾罵的行為增加限制??? : : 我覺得這種行為明顯令人不快,也很容易讓板上的其他人動怒,對看板沒有幫助 : : 為了維持秩序與風氣,板主還是應該對這種行為加以適度規範 : 個人認為這種做法是增加板主對言論內容做實質審查的程度, : 即使要做規範,也絕非引用人身攻擊的現有規定, : 否則會造成板務執行上的混亂。以下分點析言之。 : 1.就人身攻擊言之,有兩個要件是必須具備的, : 一為對象,二為攻擊性言詞,攻擊性言詞基本上不難判定,於此不論, : 而就對象來說,為了避免文字遊戲, : 因此對象的認定基本上是要靠前因後果以及其所處的位置來判斷, : 然而無論如何一定要有能夠認定的對象, : 否則單純的國罵也會成為人身攻擊,於理欠通。 : 從規範目的來論,人身攻擊之所要禁止,是要避免討論失去基本的理性, : 所保護者係對話中被罵的另一方。若是無特定對象,自然也就失去保護的對象, : 此時引用此條規定處罰欠缺理據,係對言論自由的過度侵害。 : 再加上本板對人身攻擊採告訴乃論, : 更不能不對人身攻擊的對象,亦即有告訴權人的範圍加以限制, : 以免造成將來板務上更大的混亂。 : 舉例言之,本板17860(#17lhhHlc)的文字,特別是最後二行, : ---------------------------------------- : 科科 綠民可以再不要臉一點的睜眼說瞎話 : 爛黨爛人濫支持者 : ---------------------------------------- : 亦可謂之無特定攻擊對象之漫罵,過去亦未曾對此類言論有過任何處置。 : 若有使用者認為身為民進黨支持者而受人身攻擊, : 是否即應受理並處罰該使用者? : 如此,豈不一切對不特定人之劣稱均成為人身攻擊規範的對象, : 廣開濫訴之門,而使其規範原意盡失,更有害本板採告訴乃論的規範目的。 這個是不特定,那篇可不是喔,那篇已經可以特定為在該版貼文推文者, 我已經強調過,還有藍蛆綠吱,那不是我要講的重點,而是無腦.... 我想你把很多事情避重就輕,學法的你該不會不知道神麼叫不特定, 或是哪種可得而定吧?那篇作者不是針對屬於藍軍的發文者? 那不然是針對外面的所有人? : 2.若舍人身攻擊不用,則該篇文章僅能以恨板文之規範加以處理, : 目前為了尊重所有人的發言自由,避免板主用自己認定的水準強加於他人, : 在下只有在非常明顯的情形才會一開始就動用恨板文的規定刪文或公告設劣文。 : 老實講,這種對不特定人的貶低,在政治板的文章中所見多有, : 在一般尚可稱之為討論的文章中也經常夾雜著這種文字, : 若只是因為容易引起他人不快這種理由禁止之, : 則容易引起他人不快的文字太多了,甚至,說出事實常常是最讓人不快的, : 是否也應一一禁止? : 本來公開討論政治就很難是讓人愉快的事情, : 我想進入政治討論區的人應該都有這樣的認識吧? : 就個人而言,在下完全同意該篇文字屬於無價值的文字, : 但言論自由的意義正在於無論其有無價值, : 只要未造成實質上的損害的言論都有存在的空間, : 不讓任何人壟斷判斷該言論有無價值的權力。 : 在保障所有人的言論自由與保護部分使用者脆弱的心靈之間, : 個人認為應該是前者比較值得保障。 無腦我認為並不是所謂言論自由喔,你去外頭對人喊看看你真無腦, (或是你們這群在百貨公司買東西無腦的傢伙),能不能成立公然侮辱,又能否特定.... 更何況你要不要解釋一下你當初禁水桶用吱吱,還說這個要用嚴格的檢視17932, 17983卻不用嚴格的檢視?"無腦"也可以? : 3.就特定用語、秩序與風氣的問題, : 在下認為風氣是所有人共同創造而非板主一人所能任意左右, : 事實上這篇文章在本板絕非為眾人所贊同者, : 在言論市場上早已失其價值,此豈非對無價值的言論最好的處置? : 至於藍蛆、綠吱及其他「容易引起他人不快」的用語, : 只要有涉及人身攻擊的可能,已在數個個案中予以從嚴認定並以較高刑期處理, : 對於板上是否鼓勵使用該等文字,應該已經表態的很清楚。 我可不是針對禁語喔,你要自己認定無所謂,你就講清楚點就好, 較高刑期?我看到的是警告...警告完一堆dpp支持者繼續貼沒事, 結果偏藍的或反dpp的好像第二次就被水桶,甚至一年以上喔.... 說你的標準是浮動的,一切就沒問題,大家就接受了啦.... : 4.承前述,在本案中,亦已在公告中針對被檢舉人使用該等用語的行為予以警告, : 如再有類似情形,即會公告設劣文,常使用本板的使用者諒必也可想到, : 過去也有幾個個案使用類似模式處理,實務上並無困難。 我沒看到你的公平性耶,你要不要找出幾則相類似案件來比較看看, 我想不是只有我質疑喔..那篇已經被其他人也質疑過。 你的解釋只是寫的很複雜,一看就認為標準有問題, 你不用拿一些沒處罰的來陳述,如果真的到人根攻擊也足以特定,我也支持你水桶, 沒人叫你放水.... : 於不能援用人身攻擊處理的案件,目前都是採取類似的模式。 : 從板面管理上言,並非只有在一開頭即予以水桶處分才是有所規範, : 採取逐步漸進的方式加重處罰的程度,也是一種方式。 : 特別是在此類不能僅從形式上判定,而板主對文章價值的審查較深的案件, : 一向都是以此種給予使用者調整空間的方式處理。 : 由於小組長平日不可能對各板情形一一監控, : 因此在此特別另外向小組長說明本板日常板務的常用處理模式, : 並釋明此類情形也是適用該種處理模式,請小組長理解。謝謝。 : 以上為個人意見及處理方式,如果有進一步的指示可以再行討論。 否則我已經說過,請問我開頭寫"無腦或智障白痴的綠吱吱們:" 這樣的言論版主可以接受?還是會用浮動標準來處罰呢? 特定、不特定你的定義已經夠誇張了,學法的會不知道"可得而定"...? 還是故意偏頗呢? 17932 17983 版主說不設禁詞,卻將講吱吱的水桶,而將講藍蛆的放過,這點也是我詫異所在。 按Z 版務15、31篇標準有同一性?.... 綠吱吱?藍蛆?(+無腦) 我只要求的是同一標準,即便你按照標準禁某些藍迷水桶,我從來也沒批評過喔, 你這篇處理為何會被幾位質疑,我想你可以說一人不夠客觀,可是是三個人已經有質疑.. 那個人因為其他案件被水桶,不關我這篇申訴的事情,你不需要拿來講好像你很公正。 你讀法律會讀到案件不同,所以推論我這判決很公正? ※ 編輯: Robbit1024 來自: 118.165.222.241 (02/27 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