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obbit1024 (體驗多樣生活)》之銘言:
: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我不認為c寫的屬於可得而定,
: : 而且雖然你這段最後幾句的語法讓我不知道你在講什麼,
: : 但在這短短一段裡,
: : 你對c攻擊的對象就提出了「在該版貼文推文者」與「針對屬於藍軍的發文者」兩種,
: : 希望你還懂這兩者在邏輯上並非同一。
: : 我隨便舉個例子,罵所有法官都是白痴是不是對特定人的侮辱?
: : 中華民國有法官身份的人有幾個可是可以算得出來的,
: : 但這叫做特定人嗎,這就叫做可得而定嗎?
: : 法官可以代換成任何群體名詞包括板眾,其理同一。
: : 不信的話,你可以去告告看,看檢察官要不要理你。
: 法官跟版眾才幾位,你拿來比,他針對當然是他貼文之前的文章作者及推文,
: 法官可是可以流動,你得比喻似乎不太洽當....
我笑了,法官可流動,板眾不可流動?
可不可得特定的「性質」與人數有幾人的「數量」之間的關連性?
你覺得很當然,事實上一點也不當然,
要講的話,罵法官的時間點也是固定的,
你以為算不出來罵的時候那些人是法官嗎?
回到這個案子,所謂「之前」是指多久之前,多少篇之前?
是指這期間內每一個ID還是只有你所謂「藍軍」?
出一張嘴說當然很容易,請你提出一個可以適用的標準試試?
: : 再說一次,這裡討論的是「對象」的有無而不是用什麼用語。
: : 早八百年我就說過這裡討論時用的全部都是攻擊性用語,
: : 無論是藍蛆綠吱無腦都是一樣。
: : 拜託你看不懂人家的文章不要拼命亂入。
: 請你說明那兩篇的差異性,不需用要亂入扣人帽子...
: 我管你說哪種,你只要告訴我這兩篇處罰標準何在就好。
打從一開始的判決文就講的很清楚了,
解釋給n聽的時候也講的很清楚:
一個從脈絡很容易就知道對象是誰,另一個沒有辦法知道是誰,
至少沒有具體證據能直接認定檢舉人s就是c講的對象。
以後除非你能舉出具體的證據說服我c講的就是s否則不再回應這個個案,
更何況你在本案中基本上是個路人……
: : 誰被設一年以上的水桶?算了對發言不負責任的人我也不必太認真。
: : (中略)
: ●16923 ! 2/04 Escarra □ [公告] ptorbflqru水桶一年
: 我是不知道這篇是不是你發的啦...你的語氣可以在誇張點,
: 不好好說明,開始講發言不負責任。
一年等於一年以上嗎?你對自己的發言都不講求精確了,
跑來要求東要求西指指點點的,這難道不是不負責任?
要批評之前是不是該先把基本的事實搞清楚再說?
: : 你發一篇試試不就知道了?
: : 好好討論不學,硬是要向下沉淪的話我也沒辦法。
: : 回應到此為止。
: 標準不同一,不用解釋,直接扣人向下沉淪,這就是版主的處理態度?
: 你整篇回應有任何一點說明這二個案例的處罰標準?....
我整篇都在回應這個,甚至每一篇都在回應這個,
我不知道為何小組長看得懂,一開始提問的n看得懂,
甚至其他板眾也都看得懂,就只有你看不懂。
我想解釋也有一個極限,我該向小組長交代的也交代過了,夠了。
標準很明確就在那裡,有對象有攻擊就是水桶,
沒有對象但是文章接近恨板文的話就是提醒-->警告-->劣文-->水桶。
你如果想測試歡迎來測,
到時候被警告劣文水桶的時候請不要拿「你自己以為」的板規來哭,
這個群組早就說過,板主的責任在管好板面,
板規是板主管板的工具,是板主權限與意志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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