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akalaka (突如一夜春風來)》之銘言:
: 非當事人,參與討論以一篇為限。
: 在民進黨板發生的事,民進黨板主不作為,而長板板主跨板保存證據,
: 這本身就怪怪的吧?
: E板主有授權U板主代行DPP板板務嗎?
: ==highlander案==
: =>>關於此案第一個部分,文章發表人對於文章有原始智慧財產權,
: 得依此要求版主,『不得』將其發表之特定或所有文章收錄精華區、
: MARK、文摘,此一要求可於事前提出(例如於文章註明)
: 也可於事後申告(只要確認為同一ID無誤),版主受理後應依其要求
: 刪除精華區文章、解除MARK或文摘。
: 你收錄後,原作可提出刪除的要求,跟你的不作為之間,差異很大。
: =>>此案第二部分,編輯精華區、MARK文章、收錄文摘屬於版主權力,
: 使用者不得要求版主收錄特定文章至精華區或將其MARK收錄文摘,
: 亦不得干涉版主編輯精華區之細節例如標題等。版主收、編精華區,
: MARK文章、收錄文摘等行為為該版風格之要素,倘若版主就是要利用
: 種種措施宣示該版為某種特定風格,對於行為本身使用者無權力干涉之。
: 我有說是"暫存區",沒有要你編個"造謠專區",請勿曲解原意。
: 如果連收錄文章入精華區內的"暫存區",都得請示組務長,這也太多此一舉了吧?
: E板主很謹慎,但我指的是,這本是你應有的權利,所以不知E板主在謹慎什麼?
: 長板板主應該不具有將他板文章編輯入長板精華區之權。
: 但DPP板主有收錄自己板面文章入精華區之權。
: 而DPP板主之責,只是在事情明朗前,不要妄下標題,未審先判<=這是你對的地方。
: 但不應過渡謹慎,失去自己應使用的權力。
我不認同這一點,
首先,無論是從法律上或從站規來看,
板主都沒有義務必須要協助當事人保存證據,
當然,板主可以協助,但這跟他「應該」協助是兩回事。
其次,板主若以收錄精華區的方式協助保存證據,
則依前引highlander案的判例來看,當文章原作者提出要求的時候,
板主有刪除的義務,這跟「保存證據」這件事的意義是背道而馳的,
本來證據的保全就是不管對方同不同意都要做的事情,
更進一步言之,正因為考量到對方可能會想要消除這些證據,才有保全的必要,
若是仍然讓對方可以憑自己的意願要求刪除這些文章,
那麼把文章收錄到精華區就達不到「保存證據」的目的。
: ==highlander案==
: =>>基本上違反版規的文章為什麼可以被當成優秀文章而收進精華區?
: 如果討論站上版主管理規則的這一點,這個方便措施甚至是有問題的。
: 只不過我們承認他的方便性,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而已。
: 而且請注意一點,消滅證據的動機不只是使用者有,版主也有,
: 版主利用職權消滅所謂證據使用者還一點辦法都沒有。
: 況且我也說過,消滅所謂證據不見得對某一方特別有利,
: 舉例來說版主認為某使用者文章不符版規而刪除該文,但是在精華區某處留了底,
: 後來被該使用者要求刪除,版主也刪了精華區內文章,
: 等到下一次該使用者的文章再被版主刪除,
: 他認為這跟上次標準不同想提出異議的時候,他不就等於沒有了上次的標準,
: 那麼他很難做出有說服力的抗告出來,這點就是他咎由自取。
: 既然明顯不對特定方有利,那麼讓使用者對自己發表文章處置之自然權利,
: 凌駕於版主管理上不見得必要的方便措施,便沒有什麼不妥。
: ==
: 此外,保存文章本是板主己身責任。
: 可以設暫存區啊,將文章先備份入暫存區內,若事後沒必要即刪除,
: 有必要則保留或其他處理。
: 不管是"預防"或是"爭議",這不需重複確認吧?
: 除非E板主是指自己不作為,讓他板板主進自己板轉載文章回去的事。
需要確認的事情前一段已經講的很清楚了,
在沒有結果之前我認為在處理板務以外的事情把文章收精華區是有點問題的。
你引的判例裡也很清楚的告訴你連處理板務時的備份都只是一種「便宜行事」,
而不是當然沒有問題的板主「權力」。
至於所稱「不作為,讓他板板主進自己板轉載文章回去」的指控,
有兩個問題:
1.轉錄行為除非設定整個板不得轉錄,否則誰都可以轉錄文章,
請問板主要怎麼「作為」?
2.本來板主編精華區的時候就不限於只能編本板的文章,
像是我自己也轉了一些站上的公告和站規進精華區內,
而他板板主執行職務要怎麼編精華區是他的事,頂多是上級單位可以監督,
而各位不也到此申訴了?
請問作為平行單位的在下,又要用什麼理由去干涉他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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