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inns (趕論文...)》之銘言:
: 一切靜待小組處理...
: 五十天的水桶 我也不想再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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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七次禁詞,那一條是判多了???
判多少天,完全是按規定依你的犯行計算出來。
是不是又要一大串檢舉文,及違規文章引來了??
: 回應幾點..
: 就我所看到的,貴版在版主實行投票後,
: 就決定 再將 馬冏 列為禁詞 何來說你將預告開放???
歪曲事實
你是故意將意思說成相反,打迷糊仗???
是投票後,決定將 馬冏 解禁
不是投票後,決定將 馬冏 列為禁詞
這種歪曲別人說話,我還要再糾正多少次??
我的說話都會附證據,都有文章出處,上一篇所有文章代碼都列出來了,
你的證據呢???
不提證據也罷,還一直在歪曲,
完全是亂說一通,有說錯嗎?有的話請把證據拿出來,至少有文章出處有吧?
你告人都不用證據耶,什麼話都是你自已揣測的,甚至假造
故意曲解別人的說話,人家證據完全視而不見,這樣對嗎?
: 你們結論就是 經過版友投票 再度 列為禁詞.
: 另外您提到 McCain版友與我的言論???
: 請問何來抄襲??那個地方另你覺得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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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明示 不用暗諷???
上一篇,已有給文章出處,你要坳不是抄沒關係,
從證據來說,可能是抄,但亦有可能是你跟McCain心靈相通
但能絕對能證明你不是首發者,我強調的是後者,
別想拿是不是抄這一點來打混過去,請回答上一篇三項鐵證
不要迴避
: 另外McCain版友那時候發表的言論 馬英九還未承認其 馬冏 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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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別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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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你
你‧的‧言‧論‧與‧事‧實‧不‧符
本年2月4日 馬英九已承認馬冏,McCain發表的時間是2月21日
,並非你所言「McCain版友那時候發表的言論 馬英九還未承認....」
這是證據:
http://www.mafriend.org/news-1.php?sn=32&cu=2
請不要再信口開河,假造及歪曲事實,有說錯嗎?拿出證據來給我看看
也不必再為馬英九什麼時候承認這一點上打混,我管馬英九啥時承認,
你確實是故意挑戰板規,明知故犯
這是組務最後的裁決:
PoliticLaw #5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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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可以接受板主考量,也不打算干預板主判決,但覺得這次dannyxx板主有點審慎過度
板主說過"他亦不應該在結果出來前衝紅燈"
目前看板正在投票決定馬冏二字是否要繼續列為禁詞
--->這代表這兩個字(1)目前仍有爭議且(2)現在仍是禁詞
此時明顯非新進使用者但仍故意用這兩個字的pinns就可被認定為故意挑戰板規(註一)
就算他因受罰而到此申訴,我也不會受理他的申訴...這是我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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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組務板#5388,聲明表示接受小組這個結論,現在又翻出來爭論
你是不服這個結論嗎?及反悔之前的說話嗎???
: 我不衝 不申訴 哪來的這樣結果..
別再跳針了,我一整篇證據都列出來的,你還是口空說白話,順口開河
快把證據拿出來,別浪費大家的時間
: 況且第一時間也判定 警告..
: 其他的不想再多說 你也不必回應 等到小組處理後 在回應吧..
絕對無法苟同,
你此文又加了指控一堆,歪曲事實又一堆。我不能反駁嗎?
要指控別人,就要有給別人用證據推翻的準備
你花幾分鐘,寫一些全無實據的東西隨便構陷別人,我可是花不少時間搜證據啊,老兄
: 在回應只會顯的您的秋後算帳心態...
當初,已跟小組長講過啦,若小組長有意見會遵行若不表示意見,我會重審
他也認為你碓有違規,那就依前言重審,老兄你善忘還是又要我引文???
: 這只是我感覺到受到不公平對待..
: 所以請靜待小組處理 謝謝..
: 另外 您回文中提到 別出張嘴
: ^^^^^^^^
: 請問這算攻擊性言語嗎??
: 我哪次指控空口說白話...
: 請您的口氣好一點..
: 就事論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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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論事..
證據都給你了,你還在自說自話,言論又多曲解,還要怎麼論?
請拿證據反駁我的證據,
到現在為止,你一直提不出證據,又不能反駁我的證據
一直重覆你的口說無憑之詞,當中甚至多有虛假造謠之處。
現在又用了一整段強調我口氣差
是想我因此被小組長警告吧??? 你的小招數不少啊
但請別把其他人都當成是傻瓜,你沒拿證據及失實指控已非頭一遭,
應該是我該發火才對,現在反倒是惡人先告狀了
交給小組長認定沒關係,有違規就依組務規定罰就好,
但事實還是要講,誰是誰非總要弄個明白,誰受了冤屈要弄個清楚吧?!
一句"指控別人請提證據,別只出張嘴"
的要求過份嗎? 拿這句大造文章構陷別人語氣差,這又對嗎?
: 另外在補上..在所謂的DPP版上是他版事務
: 套一句貴版:他版事務 不得帶入本版
: 他版事務他版言論 你拿這做比喻???
: 假使您覺得我吃你豆腐 請向他版版主申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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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應你要求,現在就向E板主檢舉,pinns[心得] 馬冏不再是 禁詞...
在有前科下攻訐及敵視友板,麻煩處理一下,這文寄到e板主信箱,
他要不要處理你就不關我的事了,被罰了不要又來怪我
: 請搞清楚您的定位與您的權限..
: 我來這邊申訴 當然有我的理由..
我來這就是看我如何挨告,亦有反駁的權利
你就告你的,我反駁我的,你不想回就不要再回,
反正你都是信口雌黃沒給半分實據(拿不出證據就不要給怪我下這結論)
這亦算另類的嚴重挑釁吧,
反倒是怪被誣衊的人語氣差,這樣又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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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annyxx 來自: 221.127.172.31 (03/04 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