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使一個人犯了一條法律..
被判了一年的罪行..
而後來 同一條法律又經過修改,修改候罪行變為十年..
那是不是 先前已經入獄的人又再被多判九年呢????
想想一些法律概念吧...
重點不在於幾條,而是在於您的判斷是否公正..
而且您第一時間也有判定,為警告..
補上17208篇 您公告裡面您自己的推文
這不是我公口說白話 ,您要的證據在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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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irkland:你包庇pinns阿 02/24 17:46
→ iamsosorry:那"小夫"呢? 其他的呢? 02/24 17:47
→ littlepanada:標準包庇! 之前因為此禁詞被水桶的人不在少數 02/24 18:01
→ dannyxx:他所持反對的理由,我認為無法有效駁斥,馬上判罰並不適宜 02/24 17:58
→ kirkland:沒有什麼在投票就無罪的 沒宣佈無罪就要罰啦 02/24 18:03
→ dannyxx:板友的意見我可以表示理解,但為判決負責任是板主本人,此事 02/24 18:07
→ kirkland:所以說你包庇阿 02/24 18:08
推 littlepanada:這版主 標準是怎樣 大家都看得出來就好 不用多說了 02/24 18:08
→ kirkland:自己去看他被檢舉幾個 02/24 18:09
→ dannyxx:罰下去,大概又需要在組務再爭論一番,再從重訴一遍,他所持 02/24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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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irkland:你讓我想到謝長廷的說 版主 02/24 18:09
→ dannyxx:之理據並不能有效駁斥,亦沒有人讓我看到有合理的理由反駁 02/24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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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irkland:和解共生嗎 02/24 18:10
→ dannyxx:[此事就此結束 02/24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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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情本來就沒有爭議的,我也接受您警告的規定..
不服的是以下的爭論..
我所強調的是 就算 馬冏 在馬英九承認之後如I小組長所說為禁詞..
那也不因該投票決定是否在列為禁詞???
那請問 謝小夫 有投票嗎??
我所爭議的不公就在這裡,當然之前我之所以認定 馬冏
在馬英九本人承認之後 就因該自動不為禁詞的原因..
則是因為貴版版規規定,凡非經過本人認定等等...<--這條規定..
才將 馬冏 列為禁詞.. 那時候謝小夫 不為禁詞 你們的解釋也是如上..
說 謝長廷本人有知曉或不反對等等...
那試問 我那時候自然認定 馬冏 因該自動不為禁詞,也是有理據的.
況且 小組長之後解釋也是說 馬冏 跟小夫 因該同視之.不是嗎??
難道貴版處理 這件事情沒有瑕疵嗎??
投票表決是公平的???有公平對待 馬冏 與 小夫 的事情嗎??
當然..這些也就由小組決定吧..
我在強調,我申訴的是我所認為不公的事情..
不過總算辛苦有了結果,到最後貴版有更正..
現在這件事情是在於 五十天的水桶是否合乎其規範..
我強調,我申訴 我有所理據..
還有 可否請版主您的口氣 能稍微好點嗎???
如果我用這種口氣回應您 您會高興嗎??
是不是可能又會被您認為 挑釁貴版呢??
我只是個鄉民,當然沒辦法水桶您?
只是想請您口氣好點..
否則您大可不必回應..
麻煩您 靜待小組長處理吧.
另外 我剛看過了..McCain版友的言論確實是再馬英九承認後,
這是我沒注意到的地方 我是以馬英九在政見發表會上的言論所論述..
這邊是疏忽.不過要強調一點..
您一直認為我抄襲,我可以跟您說,我根本在您提到McCain版友之前.
沒看過他的文章,也是您提到 我才去看的..
所以您一直強烈暗示我抄襲 我是不能接受的..
只能說 有不公的事情 誰都會跳出來辯駁..
辯駁同一件事情 就跟跑步一樣..
不是你做什麼 他就做什麼嗎??
※ 引述《dannyxx (沙漠之狐)》之銘言:
: ※ 引述《pinns (趕論文...)》之銘言:
: : 一切靜待小組處理...
: : 五十天的水桶 我也不想再多說..
: ^^^^^^^^^^^^^^
: 犯了七次禁詞,那一條是判多了???
: 判多少天,完全是按規定依你的犯行計算出來。
: 是不是又要一大串檢舉文,及違規文章引來了??
: : 回應幾點..
: : 就我所看到的,貴版在版主實行投票後,
: : 就決定 再將 馬冏 列為禁詞 何來說你將預告開放???
: 歪曲事實
: 你是故意將意思說成相反,打迷糊仗???
: 是投票後,決定將 馬冏 解禁
: 不是投票後,決定將 馬冏 列為禁詞
: 這種歪曲別人說話,我還要再糾正多少次??
: 我的說話都會附證據,都有文章出處,上一篇所有文章代碼都列出來了,
: 你的證據呢???
: 不提證據也罷,還一直在歪曲,
: 完全是亂說一通,有說錯嗎?有的話請把證據拿出來,至少有文章出處有吧?
: 你告人都不用證據耶,什麼話都是你自已揣測的,甚至假造
: 故意曲解別人的說話,人家證據完全視而不見,這樣對嗎?
: : 你們結論就是 經過版友投票 再度 列為禁詞.
: : 另外您提到 McCain版友與我的言論???
: : 請問何來抄襲??那個地方另你覺得抄襲??
: ^^^^^^^^^^^^^^^^^^^^^^^^^^^^^^^^^^^^
: : 請明示 不用暗諷???
: 上一篇,已有給文章出處,你要坳不是抄沒關係,
: 從證據來說,可能是抄,但亦有可能是你跟McCain心靈相通
: 但能絕對能證明你不是首發者,我強調的是後者,
: 別想拿是不是抄這一點來打混過去,請回答上一篇三項鐵證
: 不要迴避
: : 另外McCain版友那時候發表的言論 馬英九還未承認其 馬冏 的言論..
: ^^^^^^^^^^^^^^^^^^^^^^^^^^^^^^^^^^^^^^^^^^^^^^^^^^^^^^^^^^^^
: : 請別搞混...
: ^^^^^^^^^^^^^
: 再次提醒你
: 你‧的‧言‧論‧與‧事‧實‧不‧符
: 本年2月4日 馬英九已承認馬冏,McCain發表的時間是2月21日
: ,並非你所言「McCain版友那時候發表的言論 馬英九還未承認....」
: 這是證據:
: http://www.mafriend.org/news-1.php?sn=32&cu=2
: 請不要再信口開河,假造及歪曲事實,有說錯嗎?拿出證據來給我看看
: 也不必再為馬英九什麼時候承認這一點上打混,我管馬英九啥時承認,
: 你確實是故意挑戰板規,明知故犯
: 這是組務最後的裁決:
: PoliticLaw #5385
: ---------------------------------------------------------------------------
: 1.我可以接受板主考量,也不打算干預板主判決,但覺得這次dannyxx板主有點審慎過度
: 板主說過"他亦不應該在結果出來前衝紅燈"
: 目前看板正在投票決定馬冏二字是否要繼續列為禁詞
: --->這代表這兩個字(1)目前仍有爭議且(2)現在仍是禁詞
: 此時明顯非新進使用者但仍故意用這兩個字的pinns就可被認定為故意挑戰板規(註一)
: 就算他因受罰而到此申訴,我也不會受理他的申訴...這是我的立場
: ------------------------------------------------------------------------------
: 你在組務板#5388,聲明表示接受小組這個結論,現在又翻出來爭論
: 你是不服這個結論嗎?及反悔之前的說話嗎???
: : 我不衝 不申訴 哪來的這樣結果..
: 別再跳針了,我一整篇證據都列出來的,你還是口空說白話,順口開河
: 快把證據拿出來,別浪費大家的時間
: : 況且第一時間也判定 警告..
: : 其他的不想再多說 你也不必回應 等到小組處理後 在回應吧..
: 絕對無法苟同,
: 你此文又加了指控一堆,歪曲事實又一堆。我不能反駁嗎?
: 要指控別人,就要有給別人用證據推翻的準備
: 你花幾分鐘,寫一些全無實據的東西隨便構陷別人,我可是花不少時間搜證據啊,老兄
: : 在回應只會顯的您的秋後算帳心態...
: 當初,已跟小組長講過啦,若小組長有意見會遵行若不表示意見,我會重審
: 他也認為你碓有違規,那就依前言重審,老兄你善忘還是又要我引文???
: : 這只是我感覺到受到不公平對待..
: : 所以請靜待小組處理 謝謝..
: : 另外 您回文中提到 別出張嘴
: : ^^^^^^^^
: : 請問這算攻擊性言語嗎??
: : 我哪次指控空口說白話...
: : 請您的口氣好一點..
: : 就事論事吧 ..
: ^^^^^^^^^^^^^
: 議事論事..
: 證據都給你了,你還在自說自話,言論又多曲解,還要怎麼論?
: 請拿證據反駁我的證據,
: 到現在為止,你一直提不出證據,又不能反駁我的證據
: 一直重覆你的口說無憑之詞,當中甚至多有虛假造謠之處。
: 現在又用了一整段強調我口氣差
: 是想我因此被小組長警告吧??? 你的小招數不少啊
: 但請別把其他人都當成是傻瓜,你沒拿證據及失實指控已非頭一遭,
: 應該是我該發火才對,現在反倒是惡人先告狀了
: 交給小組長認定沒關係,有違規就依組務規定罰就好,
: 但事實還是要講,誰是誰非總要弄個明白,誰受了冤屈要弄個清楚吧?!
: 一句"指控別人請提證據,別只出張嘴"
: 的要求過份嗎? 拿這句大造文章構陷別人語氣差,這又對嗎?
: : 另外在補上..在所謂的DPP版上是他版事務
: : 套一句貴版:他版事務 不得帶入本版
: : 他版事務他版言論 你拿這做比喻???
: : 假使您覺得我吃你豆腐 請向他版版主申訴之..
: ^^^^^^^^^^^^^^^^^^^^^^^^^^^^^^^^^^^^^^^^^^^
: 好,應你要求,現在就向E板主檢舉,pinns[心得] 馬冏不再是 禁詞...
: 在有前科下攻訐及敵視友板,麻煩處理一下,這文寄到e板主信箱,
: 他要不要處理你就不關我的事了,被罰了不要又來怪我
: : 請搞清楚您的定位與您的權限..
: : 我來這邊申訴 當然有我的理由..
: 我來這就是看我如何挨告,亦有反駁的權利
: 你就告你的,我反駁我的,你不想回就不要再回,
: 反正你都是信口雌黃沒給半分實據(拿不出證據就不要給怪我下這結論)
: 這亦算另類的嚴重挑釁吧,
: 反倒是怪被誣衊的人語氣差,這樣又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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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8.227.66
※ 編輯: pinns 來自: 203.68.227.66 (03/05 11:31)
※ 編輯: pinns 來自: 203.68.227.66 (03/05 11:48)
※ 編輯: pinns 來自: 203.68.227.66 (03/05 11:49)
※ 編輯: pinns 來自: 203.68.227.66 (03/05 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