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ightcatman (夜貓)》之銘言:
: ※ 引述《Iamaidiot (神經病)》之銘言:
: : 1.麻煩板主注意,我已請您在我作出決定前先將目錄隱藏起來,但您沒照作
: : 我不希望類似情形在日後再次發生
: 在我記憶中, UmbertoEco板主類似的情況並不是第一次發生
: 小組長似乎也無可奈何
: : 2.我看過該目錄了,我可以接受UmbertoEco板主的說法
: : 有道歉文以及造謠者的部分言論後較能幫助閱讀者釐清事實真相
: : 這次並非單純的轉錄文章,而是對於一個特殊事件的紀錄
: : 考慮到這件事,我不打算要求板主刪除該目錄裡非長廷版的文章
: 很遺憾小組長這麼說
: 再強調一次
: UmbertoEco板主這次所做的是違反站規的濫權行為
: 該事件從頭到尾都發生在DPP版
: 即使是為了記錄, 也應該是在DPP版留記錄
: a-diane版版主並沒有無斷收錄的權限
我想兩件事情應該分開來看,
無斷轉錄是違反著作權的事情,
跟站規裡面規定編選精華區應「以本板文章為主」是兩件事情。
前者是法律規定的細部延伸,後者是站上為了節省硬碟空間所作的考量,
兩者規範目的不同。當然一行為可能同時違反這兩個規定,
但並不能因此就把兩者搞在一起。
我想講的還是通例的問題,而非這個個案。
先從著作權的部分講起,
如果要主張重製權到一個極致的話,那麼連ptt系統的定時備份,
都會有違反著作權的問題,因為那也是資料的「重製」。
但就像長板過去曾經主張過的,精華區的編選不能認為違反著作權,
畢竟使用者在註冊時就已經同意過他在站上的行為受站規的約束,
因此站規允許範圍內的精華區編選行為應該認為使用者已經概括授權,
當然作為民法上的契約,單單只這樣規定的定型化約款可能會被認為對使用者過於不公,
因此設計上採取當使用者明示反對的時候則應予刪除的規定,是一個折衷的辦法。
我個人認為這樣的站規是不會被法院認為無效的契約條款。
因此,再強調一次,
「站規允許範圍內的精華區編選行為沒有違反著作權的問題」,
也就是說,這裡不存在所謂「無斷轉載」的問題。
(附帶一提的,之前在下提到highlander案,主要是針對在保存證據的收錄時,
為了證據保全的目的,應該特別排除此時原作者明示反對的權利始為合理。)
其次的爭點在於,板主選編精華區的時候,站規的規定應該怎樣詮釋?
在我看來,要求板主「完全不得」選編他板文章是實務上不可行的,
也是與目前對站規的解釋與應用不合。
不說別的,就連sysop或其他ptt站務的板,
也還是有從他板轉錄來的文章,甚至有整個目錄都不是本板文章的情形。
其他板面恕不能一一詳查,不過應該隨手就能找到很好的例子。
站規裡有關精華區的條文很清楚的表現出,
其之所以要限制他板文章的比例或數量,
除了基於事物本質的考量外,另一個很關鍵的原因就是要節省硬碟空間,
這在幾條限制板主複製目錄以及如何收錄整串文章的條文裡表現的非常明顯。
換句話說,只要有合理的目的,且未過度浪費硬碟空間,
精華區的編選本就容許板主在合理範圍內選編他板文章,
至於什麼是合理的目的與合理範圍,則由監督板主的上級機關審查,
這一點在站規裡對相關事宜的審查流程也表現的很清楚。
因此,我不認為有需要對「收錄他板文章進精華區」做一般性的程序規定,
目前事後個案審查的方式已經足夠了。
真要需要的話,也只是針對「保存證據」這種理由特案處理,
(但是這種緊急的事情往往不可能事前審查否則時效早就過了)
然而問題的根本在於「保存證據」作為收錄精華區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因此還請重新考慮在下之前的提案,
在下認為要嘛就必須推翻highlander案在本小組的判例,
否則板主無從真正藉收錄精華區的方式「保全證據」,
不然就是否定使用者得對板主提出保存證據的請求。
看是要發武器還是怎樣就請小組長裁示。
以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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