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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引述《nightcatman (夜貓)》之銘言: : (前略) : : 那麼站規中沒列舉的,能不能做? : 這就是會出現爭議的地方, : 天底下沒有毫無漏洞的明文規範,因此遇到問題的時候就是要去解讀規範意旨, : 在個案中尋求「最合理的」答案,答案可能為是,可能為非,也可能是介在中間, 解讀規範意旨不就是現在在做的事? : 總之不是頭腦簡單的一面倒的認為沒講的就等於不能做。 ^^^^^^^^^^^^^^^^ 沒講的就不能做, 這是基本原則,沒有什麼解讀空間 有解讀空間的是到底有沒有講 另外請盡量不要使用畫線部份的情緒性用詞 : : 這只是文字上的問題 : : 雖然在權限上他版文章已透過轉錄而變成本版文章 : : 但基本上它的原作還是他版上 : : 因此為了維持版旨且不浪費硬碟空間,站方自然不希望這種情形出現太多 : : 所以才會在此限制這樣的比例 : : 重點是, 本條文並未賦予版主不經使用者同意就收錄他版文章的權限 : 這不是廢話嗎,有那一篇轉錄文章的原作不是仍然留存在他板上? : 所以即使是真的轉錄過來,難道就因此而不是本板文章而仍然是他板文章? : 你似乎忘了你自己為什麼要去主張那個兩階段論, : 不就是為了讓文章「在概念上」經過「轉錄」這個動作變成是本板文章, : 好讓板主可以合法的依「二、」的規範去收錄嗎? : 但這件事和「三、」的明文規範的明顯衝突卻從來不曾看你正面回應過, : 不管怎麼說,如果連文字上的矛盾都解決不了, : 又要怎麼說服其他人你的主觀詮釋是合理的? : 這不能用「只是文字上的問題」帶過。 這本來就只是文字上的問題 由於此條所要規範的是文章來源的比例問題 而此處所要指稱的是經過合法轉錄程序收錄到本版精華區,但原本是發在他版的文章 所以當然不可能以"本版文章"稱之, 這樣會與原本就發在本版上的文章相混淆 因此 此條的"本版文章"應解為 "原本就發在本版上的文章" "相關文章"應解為 "經合法轉錄程序收錄至本版精華區的他版文章" 所以這樣的指稱並不代表賦予版主不經使用者同意就收錄他版文章的權限 : : 但你到目前為止還無法有效反駁此概念的存在 : : 我卻已成功反駁你所提出的這個 "系統沒做到=管理上許可" 的論點 : 我何必去反駁一個根本還沒有被證明成立的概念? 我說過n次了 版規中並未賦予版主不經使用者同意就收錄他版文章的權限 用這個事實就可以從應然面上證明了 : : lol 當初提這個論點出來的人是你, 現在我反駁了你又說無關 : : 這要我怎麼說呢? : 再一次提醒您要回的話請針對整段來回,不要斷章取義。 : 無關是指你舉的例子跟我要講的事情完全無關, : 如果連這種程度的語言使用都還要解釋,那真的很難跟你對話。 : : 這我已經反駁, 你也承認了"這完全是無關的事情" lol : 看清楚別人的文章,別再斷章取義了。 那我就完全不知道你提那個 "系統沒做到=管理上許可" 的論點出來幹嘛 Anyway, 你也同意這論點不成立就好 : : 我以為我在前文中早就對2-2做出了n次的解釋 : : 再說一遍, 希望是最後一遍: : : 1. 站規並未賦予版主收錄他版文章的權限 : 你沒證明這件事。而且實務上有太多反證證明你的說法是錯的。 同上 版規中並未賦予版主不經使用者同意就收錄他版文章的權限 這事實就可以證明 至於實務上你舉出某些版的精華區中有他版文章 事實上並沒有反駁到什麼 因為我所主張的並不是精華區中不得出現他版文章 而是精華區收錄他版文章需經原作者同意 所以你若要用實例反駁我 請一併提出該實例具備下列幾個條件的證據, 該實例才具有反駁能力: 1. 該版精華區所收錄之他版文章均未經原作者同意 2. 站方已知且贊成該版未經原作者同意的收錄行為 到目前為止我並未看到你提出過任何這樣的實例 : : 事實上也只有(8)而已 : : 列舉一下 : : 1,2,3,4,6,7,9,13,14 有明確"該版"字樣 : : 11,17 有"看板中"字樣, 在此應理解為"該版"無疑 : : 5,10,12,15,16,18,19 中雖無"該版"字眼, 但觀其內容, 分別為: : : 小板主任命, 申請轉信, 看板隱板, 申請版主, 文章禁止回覆, 文章置底, : : 設定會員等等的權力 : : 請問以上有哪項權限你認為及於他版? : : 你認為版主可以任命他版的小版主? 幫他版申請轉信? 隱版他版? : : 申請他版版主? 設定他版上某篇文章禁止回應? 在他版上置底某篇文章? : : 還是設定他版會員? : : 而且(8)與其他任何一般看版都無涉 : : 單純只是賦予版主閱覽上一級看版的權限而已 : : 因此你的論點根本就不成立 : 這一段很明顯的是在反駁你的全稱命題,請不要打錯論點。 : 實質的論證是在下文。 Anyway, 不管你提這東西出來的目的是什麼 經過這樣的列舉, 你也能明白站規此節所賦予的版主權限全部只限於"該版"就好 因為這才是重點 : : 同上, 本來說到這裡應該就可以結束了,不過我們是來理性討論的 :) : : 所以我底下還是會繼續回覆 : 嗯,學舌是一件不好的事情。 我把它稱為 "以彼之道,還施彼身" :) 另外還有一句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 不好意思我沒時間了,因此下面就不一一回了, : 我只簡單的說清楚我的想法。 : 我舉活動範圍出來說的原因是什麼? : 板主收錄他板文章進「本板的」精華區這個動作, : 並不能被認為是侵奪他板的權限, 為何不能? 既然文章是版面的一部份, 他版版主何以能主張對他版文章有管理權限? : 而且允許這件事情,也並不是因此就被賦予管理他板的權限。 : 簡單的說,這是板主的活動,但不是在管理其他看板的板面, : 而仍然是管理自己看板(的精華區)的行為。 完全不認同 收錄文章進精華區, 就是管理行為 此管理行為的對象不僅是精華區, 還有被收錄的文章 所以你不能僅僅是把收錄他版文章進本版精華區的行為看做是"活動範圍" 而他版文章是他版版面的一部份 他版版主何以能主張對他版的任何部份有管理權限? 舉個顯而易見的例子 你對你自己的錢包當然有管理權 但是你不能主張別人的錢包也是你"可能的活動範圍" 所以你就可以不經別人同意拿走裏面的錢 : 因此,在我的理解與定義下,這個動作是涉及他板的一種活動, : 但仍然屬於板主對本板的管理,因此不生任何越權的問題。 : 在「二、」裡面,站規寫的很清楚「板主有權整理該板之精華區」, : 而不得整理「他板」的精華區, : 但是從頭到尾都沒有說該板精華區的文章來源只能限於該板。 同上, 你不能把所收錄的文章從整理精華區這個管理行為裏切開 : 如果你要證立你的命題,光只是很多條都有寫「該板」是不夠的, : 甚至你所謂的「沒有寫就是不行」的命題更是大錯特錯, : 很多有寫「該板」的條文,實際都不禁止板主做該條有講以外的事情, : 例子我已經舉過了,而你也沒辦法否認。 : 如果你要繼續揮說規範上這是錯的而其他人都在做也不證明他們是對的, : 那請直接去跟站方揮。 同前述, 你並沒有舉過具有反駁能力的實例 : 最後,KOTD的案子如果你不知道或不了解, : 建議你去相關板面找一下或是問一下待得夠久有注意到這件事情的人, : 這跟我們目前討論的問題有直接的相關性, : 這就是未得他板板主與使用者的同意直接大量收錄他板文章與精華區到該板精華區, : 而站方很明顯的知道而且主動介入過這個案子。 Pttlaw z->1->3 第三節第一條並不是因為KOTD才訂定的 從1999年開始它就是長這樣 之後也只有改動某些和該條所規範的事項無關的地方, 讓文字更通順而已 因此你在本版5505(#17raPBPI)中所主張的 "若是閣下的命題為站方所採,早在當時或之後修改站規時, 就應該明文的寫出來精華區裡不得出現他板文章" 這論點並不成立, 因為這條站規從來就沒有為了任何特定事件而作出有意義的修改 那自然不能過度推論成"不修改就代表允許未經使用者同意就收錄他版文章"云云 所以我才會說你舉這例子出來根本就無關 至於KOTDFansClub板的精華區轉錄至他版部份 據我所知是已經刪到只剩下匿名和KOTD提得出使用者同意的部份 站方並不是完全沒動作 : 一直重複你自己以為正確的話語也是沒用的。 那麼我再加一條好了 PttLaw z->1->2->15 BBS著作權:(管理者/使用者) (一)網路管理者: 1. BBS 站站主應聲明本站可以轉貼,不願被轉貼者,請勿post或另加註明. 2. 製作精華區,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重製,改作及編輯之授權,並標示原作者 之姓名或保留其簽名,且勿改變著作之內容,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 3. 提供園地鼓勵網路使用者非法上載著作,侵害重製權. 4. 明知為非法上載之著作,而留在網路供他人下載使用,視為侵害著作權. 請解釋為何他版版主可以主張已獲得從未在他版發文的使用者之授權? -- ※ 編輯: nightcatman 來自: 163.1.159.233 (03/14 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