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ublicAffai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nightcatman (夜貓)》之銘言: :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前略) : : 這就是會出現爭議的地方, : : 天底下沒有毫無漏洞的明文規範,因此遇到問題的時候就是要去解讀規範意旨, : : 在個案中尋求「最合理的」答案,答案可能為是,可能為非,也可能是介在中間, : 解讀規範意旨不就是現在在做的事? : : 總之不是頭腦簡單的一面倒的認為沒講的就等於不能做。 : ^^^^^^^^^^^^^^^^ : 沒講的就不能做, 這是基本原則,沒有什麼解讀空間 這個原則從那裡生出來的?站規寫的?站務講的? 沒講可以跨板聯合辦活動,就不能做? 沒講可以用L加m鎖文不讓所有使用者回應,就不能做? 沒講可以申請提高發文權限門檻,就不能做? 沒講可以申請另外開一個臨時看板來辦活動或是因應特殊情形,就不能做? 還需要舉更多例子嗎? : 有解讀空間的是到底有沒有講 : 另外請盡量不要使用畫線部份的情緒性用詞 : : 這不是廢話嗎,有那一篇轉錄文章的原作不是仍然留存在他板上? : : 所以即使是真的轉錄過來,難道就因此而不是本板文章而仍然是他板文章? : : 你似乎忘了你自己為什麼要去主張那個兩階段論, : : 不就是為了讓文章「在概念上」經過「轉錄」這個動作變成是本板文章, : : 好讓板主可以合法的依「二、」的規範去收錄嗎? : : 但這件事和「三、」的明文規範的明顯衝突卻從來不曾看你正面回應過, : : 不管怎麼說,如果連文字上的矛盾都解決不了, : : 又要怎麼說服其他人你的主觀詮釋是合理的? : : 這不能用「只是文字上的問題」帶過。 : 這本來就只是文字上的問題 : 由於此條所要規範的是文章來源的比例問題 : 而此處所要指稱的是經過合法轉錄程序收錄到本版精華區,但原本是發在他版的文章 : 所以當然不可能以"本版文章"稱之, 這樣會與原本就發在本版上的文章相混淆 : 因此 : 此條的"本版文章"應解為 "原本就發在本版上的文章" : "相關文章"應解為 "經合法轉錄程序收錄至本版精華區的他版文章" : 所以這樣的指稱並不代表賦予版主不經使用者同意就收錄他版文章的權限 嗯,什麼時候是文字問題,什麼時候是概念問題,都是你的話, 話都是你講就好。 (不好意思,既然在前面的文章裡你已經完全無意尊重我對你發言方式的感受, 那麼我也就用同樣的方式發言。) 若不是因為你先把他板文章劃到得收錄精華區的範圍外, 會有需要去經過「概念上的轉錄」這套程序嗎? 而經過「概念上的轉錄」不就是為了把他板文章「在概念上變成本板文章」, 好讓板主可以取得名正言順的管理權限嗎? 但是既然「在概念上已經變成本板文章」,那該條又何必再去區分呢? 照你那種先劃一刀區分再用轉錄概念使其合法的轉換邏輯推下去, 那只要板主把「概念上的轉錄」變成「實質上的轉錄」, 也就是先轉到本板板面再來收錄,不就可以不受文章來源比例的限制了嗎? 你偉大的二階段概念把「三、」本來沒有問題的規定變成有這麼一個漏洞, 看不出來有誰會接受這種脫褲子放屁的二階段概念。 該條規定的合理解讀就是給板主一個彈性,允許他收錄一些非本板文章的東西, 包括本站的他板文章、網路上的資訊、連結、甚至板主可以直接在精華區寫文, 這些通通都是所謂的相關文章,重點是後面的要「考量看板創立本意」, 整理精華區不只是把看板文章集一集copy到精華區而已, 重點是要視看板的性質,有創意的提供使用者更便利的資訊。 只在他板文章的著作權一事上大作文章, 而無視精華區相關規定的本來目的與對板主的期待所在, 在解讀規範上會有盲點也是必然的。 : : 再一次提醒您要回的話請針對整段來回,不要斷章取義。 : : 無關是指你舉的例子跟我要講的事情完全無關, : : 如果連這種程度的語言使用都還要解釋,那真的很難跟你對話。 : : 看清楚別人的文章,別再斷章取義了。 : 那我就完全不知道你提那個 "系統沒做到=管理上許可" 的論點出來幹嘛 : Anyway, 你也同意這論點不成立就好 那不是我的論點,是你紮的稻草人。 : : 你沒證明這件事。而且實務上有太多反證證明你的說法是錯的。 : 同上 : 版規中並未賦予版主不經使用者同意就收錄他版文章的權限 : 這事實就可以證明 : 至於實務上你舉出某些版的精華區中有他版文章 : 事實上並沒有反駁到什麼 : 因為我所主張的並不是精華區中不得出現他版文章 : 而是精華區收錄他版文章需經原作者同意 : 所以你若要用實例反駁我 : 請一併提出該實例具備下列幾個條件的證據, 該實例才具有反駁能力: : 1. 該版精華區所收錄之他版文章均未經原作者同意 : 2. 站方已知且贊成該版未經原作者同意的收錄行為 : 到目前為止我並未看到你提出過任何這樣的實例 KOTD。不用急著在這裡反駁,我知道你下文還有寫,我們下文見。 並且反過來說,為何不是由你來提出 「該板精華區所收錄之他板文章均已經『先行』得到原作者同意」的證據呢? 畢竟主張板主必須這麼做的人是你, 應該由你來舉證在實務上板主們確實都有這麼做吧? 還是要找個人幫你在BM板問一下全站的板主們? : : 這一段很明顯的是在反駁你的全稱命題,請不要打錯論點。 : : 實質的論證是在下文。 : Anyway, 不管你提這東西出來的目的是什麼 : 經過這樣的列舉, 你也能明白站規此節所賦予的版主權限全部只限於"該版"就好 : 因為這才是重點 先負起論證責任進行列舉的是我,而且我仍然不同意你對那些規範的解讀方式是正確的。 還有,不要再濫用全稱命題了。 既然你是學科學的,應該知道全稱命題是最容易證偽的。 : : 不好意思我沒時間了,因此下面就不一一回了, : : 我只簡單的說清楚我的想法。 : : 我舉活動範圍出來說的原因是什麼? : : 板主收錄他板文章進「本板的」精華區這個動作, : : 並不能被認為是侵奪他板的權限, : 為何不能? 既然文章是版面的一部份, 他版版主何以能主張對他版文章有管理權限? 可以請你整段回嗎?你沒看到這句話後面是一個「逗號」嗎? 你看不出來這段話的前面是先寫結論,理由在後面嗎? : : 而且允許這件事情,也並不是因此就被賦予管理他板的權限。 : : 簡單的說,這是板主的活動,但不是在管理其他看板的板面, : : 而仍然是管理自己看板(的精華區)的行為。 : 完全不認同 : 收錄文章進精華區, 就是管理行為 : 此管理行為的對象不僅是精華區, 還有被收錄的文章 : 所以你不能僅僅是把收錄他版文章進本版精華區的行為看做是"活動範圍" : 而他版文章是他版版面的一部份 : 他版版主何以能主張對他版的任何部份有管理權限? 嗯,所以在精華區裡放wiki上抓下來的資料, 也是在對wiki進行「管理」,板主等於主張他對wiki有「管理權限」了, wiki可以代換成任何網頁, PTT的板主有這麼偉大我都不知道。 : 舉個顯而易見的例子 : 你對你自己的錢包當然有管理權 : 但是你不能主張別人的錢包也是你"可能的活動範圍" : 所以你就可以不經別人同意拿走裏面的錢 你要也舉跟公開板面一樣屬於公眾可以自由活動的場合, 而且收錄他板文章進精華區後他板文章就消失了嗎? 這例子爛到幾乎沒有反駁的價值。 : : 因此,在我的理解與定義下,這個動作是涉及他板的一種活動, : : 但仍然屬於板主對本板的管理,因此不生任何越權的問題。 : : 在「二、」裡面,站規寫的很清楚「板主有權整理該板之精華區」, : : 而不得整理「他板」的精華區, : : 但是從頭到尾都沒有說該板精華區的文章來源只能限於該板。 : 同上, 你不能把所收錄的文章從整理精華區這個管理行為裏切開 : : 如果你要證立你的命題,光只是很多條都有寫「該板」是不夠的, : : 甚至你所謂的「沒有寫就是不行」的命題更是大錯特錯, : : 很多有寫「該板」的條文,實際都不禁止板主做該條有講以外的事情, : : 例子我已經舉過了,而你也沒辦法否認。 : : 如果你要繼續揮說規範上這是錯的而其他人都在做也不證明他們是對的, : : 那請直接去跟站方揮。 : 同前述, 你並沒有舉過具有反駁能力的實例 : : 最後,KOTD的案子如果你不知道或不了解, : : 建議你去相關板面找一下或是問一下待得夠久有注意到這件事情的人, : : 這跟我們目前討論的問題有直接的相關性, : : 這就是未得他板板主與使用者的同意直接大量收錄他板文章與精華區到該板精華區, : : 而站方很明顯的知道而且主動介入過這個案子。 : Pttlaw z->1->3 第三節第一條並不是因為KOTD才訂定的 : 從1999年開始它就是長這樣 : 之後也只有改動某些和該條所規範的事項無關的地方, 讓文字更通順而已 這跟我的記憶並不相同, 而且目前看得到的版本是2005年修訂的, (Sysop板目前第一篇文章已經是2003年的了) 請舉出1999年的版本讓我承認我的記憶有誤, 否則我不同意你的說法。 : 因此你在本版5505(#17raPBPI)中所主張的 : "若是閣下的命題為站方所採,早在當時或之後修改站規時, : 就應該明文的寫出來精華區裡不得出現他板文章" : 這論點並不成立, 因為這條站規從來就沒有為了任何特定事件而作出有意義的修改 : 那自然不能過度推論成"不修改就代表允許未經使用者同意就收錄他版文章"云云 : 所以我才會說你舉這例子出來根本就無關 : 至於KOTDFansClub板的精華區轉錄至他版部份 : 據我所知是已經刪到只剩下匿名和KOTD提得出使用者同意的部份 : 站方並不是完全沒動作 站方有動作,但是並沒有看到使用者同意的部分。 站方2003年的公告還留在該板板面很清楚的是說他的精華區「過大」, 而且只是要求砍除轉自他板精華區中「無關貴板」的部分, (換言之有關的部分自然可以保留) 無一言提到過你強烈主張的未經原作者同意的部分。 此外,in2站長曾經直接進去砍他的精華區, 也沒有引用你所主張的規定把那些他板文章整個目錄通通砍掉,反而是砍掉水球紀錄。 在該板精華區變成現在這個樣子之前, 你所主張的違法狀態至少存在一段相當長的時間,甚至延續到現在, 而我不記得站方有引用過你認為正確的規定去要求KOTD改正。 而且你的說法讓我懷疑你到底有沒有去看過那個精華區的現狀。 你知道裡面有多少篇他板文章嗎?不只是性板而已。 要說KOTD能提出全部他板文章的原使用者的同意,我認為是不可能的, 在經過2008年的整理之前更是不可能。 當然,如果你有確實的資料可以證明我對該案的描述是錯的, 我會願意承認該案與我們要討論的點無關。 : : 一直重複你自己以為正確的話語也是沒用的。 : 那麼我再加一條好了 : PttLaw z->1->2->15 BBS著作權:(管理者/使用者) : (一)網路管理者: : 1. BBS 站站主應聲明本站可以轉貼,不願被轉貼者,請勿post或另加註明. : 2. 製作精華區,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重製,改作及編輯之授權,並標示原作者 : 之姓名或保留其簽名,且勿改變著作之內容,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 : 3. 提供園地鼓勵網路使用者非法上載著作,侵害重製權. : 4. 明知為非法上載之著作,而留在網路供他人下載使用,視為侵害著作權. : 請解釋為何他版版主可以主張已獲得從未在他版發文的使用者之授權? 這不是站規,甚至不是法律, 只是站方在BBS相關法令的目錄裡不知道從那裡轉貼來給大家作參考的東西, 你拿這個出來甚至可以質疑為何板主可以收錄該板文章, 因為文章發在本板並不表示已經同意收錄精華區, 否則也不用規定使用者得要求刪除了。 最重要的是,關於著作權的部分, 我在這個系列的第一篇文章就已經說完了,當時你也表示同意。 因此目前的焦點是站規,不是著作權,請不要模糊焦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16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