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akalaka (傻瓜!正義死八年了!)》之銘言:
: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若不是因為你先把他板文章劃到得收錄精華區的範圍外,
: : 會有需要去經過「概念上的轉錄」這套程序嗎?
: : 而經過「概念上的轉錄」不就是為了把他板文章「在概念上變成本板文章」,
: : 好讓板主可以取得名正言順的管理權限嗎?
: : 但是既然「在概念上已經變成本板文章」,那該條又何必再去區分呢?
: : 照你那種先劃一刀區分再用轉錄概念使其合法的轉換邏輯推下去,
: : 那只要板主把「概念上的轉錄」變成「實質上的轉錄」,
: : 也就是先轉到本板板面再來收錄,不就可以不受文章來源比例的限制了嗎?
: 「概念上的轉錄」,原作者並無法知道自己的文章被誰收進精華區。
: 「實質上的轉錄」,原作者文章下會有轉錄至某板的記錄。
: 漏洞是否很明顯,站規是要保護使用者還是要保護板主?
: 講難聽點,E大上次對我的回應,就迴避掉這個問題。
: 還好這次你自己又點了出來。
老實講,還不如說你的文字讓我不知道你是在問這個問題,
所以後來我就有點放棄再回應你的文章了。
而且,站規不是法律,是契約,所以那種「保護誰」的提問方式從根本上就錯了,
你如果去看PTT的使用者約款,應該會很受衝擊,怎麼都是在保護站方。XD
這裡正確的討論架構應該是定型化契約下有無顯失公平的情形。
其實這一點的確是值得討論,
這也是我第一篇文章在處理著作權的時候就有想過的問題,
但是一直沒有人針對這一點提出來,
那就是「使用者是否可預見其文章被放到非發表文章看板的精華區內」?
用使用者在註冊時即已概括同意其文章在站內被收錄到精華區的這個理由,
是否足夠強到可以推到跨板收錄?
我認為這個問題是有爭議的,但是並不能武斷的說使用者一定沒有預見,
而且我也不認為我們有足夠的資訊去推測法院在面臨具體個案的時候會怎麼說。
不過呢,至少我們可以這樣推論,
在越相關的板面,使用者有所預見的可能性就越大,
這也跟站規規定只能收錄與看板有關的他板文章的意旨相一致。
因此,我目前的看法是認為至少在符合站規的收錄原則的情形,
法院認為使用者應該有所預見的機會是較高的。
也因此,就像我之前認為法院不會認定註冊時即認定使用者概括同意的約定為無效,
法院應該也不會認為允許在相關板面跨板收錄的約定是無效的。
這個問題對非專業人士來說是比較難了一點,
我的時間也不允許我在這裡把這個問題講的太白話,
希望要討論的人真的已經搞懂我在說什麼再來談,
最後,我要強調我並沒有認為我的意見就一定是正確的,
或許有人在這件事情上有實務經驗可以給我們更清楚的指教,
只是更深入的問題或許應該轉到法律板去也說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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