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引述《nightcatman (夜貓)》之銘言:
: : 解讀規範意旨不就是現在在做的事?
: : ^^^^^^^^^^^^^^^^
: : 沒講的就不能做, 這是基本原則,沒有什麼解讀空間
: 這個原則從那裡生出來的?站規寫的?站務講的?
: 沒講可以跨板聯合辦活動,就不能做?
這是"活動範圍"而不是權限
: 沒講可以用L加m鎖文不讓所有使用者回應,就不能做?
這可以被納入"文章管理權",且限於"該版"
: 沒講可以申請提高發文權限門檻,就不能做?
你只能申請"該版"門檻
: 沒講可以申請另外開一個臨時看板來辦活動或是因應特殊情形,就不能做?
申請其他看版任何使用者都能做,重點是上級給不給開
所以這不是版主的"權限"而是"活動範圍"
: 還需要舉更多例子嗎?
不用模糊焦點
重點是你無法舉出對他版任何部份有處理權限的例子
: : 有解讀空間的是到底有沒有講
: : 另外請盡量不要使用畫線部份的情緒性用詞
: : 這本來就只是文字上的問題
: : 由於此條所要規範的是文章來源的比例問題
: : 而此處所要指稱的是經過合法轉錄程序收錄到本版精華區,但原本是發在他版的文章
: : 所以當然不可能以"本版文章"稱之, 這樣會與原本就發在本版上的文章相混淆
: : 因此
: : 此條的"本版文章"應解為 "原本就發在本版上的文章"
: : "相關文章"應解為 "經合法轉錄程序收錄至本版精華區的他版文章"
: : 所以這樣的指稱並不代表賦予版主不經使用者同意就收錄他版文章的權限
: 嗯,什麼時候是文字問題,什麼時候是概念問題,都是你的話,
: 話都是你講就好。
此條文要處理的是概念問題, 而條文本身用字是文字問題
應該不會很難懂
: (不好意思,既然在前面的文章裡你已經完全無意尊重我對你發言方式的感受,
: 那麼我也就用同樣的方式發言。)
請便, 誰在用情緒發言大家都看得到
: 若不是因為你先把他板文章劃到得收錄精華區的範圍外,
: 會有需要去經過「概念上的轉錄」這套程序嗎?
: 而經過「概念上的轉錄」不就是為了把他板文章「在概念上變成本板文章」,
: 好讓板主可以取得名正言順的管理權限嗎?
: 但是既然「在概念上已經變成本板文章」,那該條又何必再去區分呢?
當然要, 因為原始來源不同
而該條就是在規範來源的比例問題, 當然要區分
: 照你那種先劃一刀區分再用轉錄概念使其合法的轉換邏輯推下去,
: 那只要板主把「概念上的轉錄」變成「實質上的轉錄」,
: 也就是先轉到本板板面再來收錄,不就可以不受文章來源比例的限制了嗎?
: 你偉大的二階段概念把「三、」本來沒有問題的規定變成有這麼一個漏洞,
: 看不出來有誰會接受這種脫褲子放屁的二階段概念。
三、的規定本來就沒有問題
我講過了
它是在規範來源的比例
以此來看完全沒有問題
有問題的是你把他當做"賦予版主未經使用者同意就收錄他版文章"的依據
而這條本來就不是為這目的而訂的
所以才會有問題
因為這樣的主張逾越了前一節所規範的版主權限
: 該條規定的合理解讀就是給板主一個彈性,允許他收錄一些非本板文章的東西,
: 包括本站的他板文章、網路上的資訊、連結、甚至板主可以直接在精華區寫文,
: 這些通通都是所謂的相關文章,重點是後面的要「考量看板創立本意」,
: 整理精華區不只是把看板文章集一集copy到精華區而已,
: 重點是要視看板的性質,有創意的提供使用者更便利的資訊。
: 只在他板文章的著作權一事上大作文章,
: 而無視精華區相關規定的本來目的與對板主的期待所在,
: 在解讀規範上會有盲點也是必然的。
再重複第n次, 我並沒有主張精華區不得收錄他版文章
而是主張版主收錄他版文章需經原作者同意
所以你這段話根本沒反駁到我的論點
版主當然可以自行收錄其他網路上的資訊或連結,但也必須經由合法程序
絕對不是想幹什麼就幹什麼
反而自己寫文章的話就不會有這個問題
: : 那我就完全不知道你提那個 "系統沒做到=管理上許可" 的論點出來幹嘛
: : Anyway, 你也同意這論點不成立就好
: 那不是我的論點,是你紮的稻草人。
lol 那你提那個幹嘛? 提的人可是你
: : 同上
: : 版規中並未賦予版主不經使用者同意就收錄他版文章的權限
: : 這事實就可以證明
: : 至於實務上你舉出某些版的精華區中有他版文章
: : 事實上並沒有反駁到什麼
: : 因為我所主張的並不是精華區中不得出現他版文章
: : 而是精華區收錄他版文章需經原作者同意
: : 所以你若要用實例反駁我
: : 請一併提出該實例具備下列幾個條件的證據, 該實例才具有反駁能力:
: : 1. 該版精華區所收錄之他版文章均未經原作者同意
: : 2. 站方已知且贊成該版未經原作者同意的收錄行為
: : 到目前為止我並未看到你提出過任何這樣的實例
: KOTD。不用急著在這裡反駁,我知道你下文還有寫,我們下文見。
: 並且反過來說,為何不是由你來提出
: 「該板精華區所收錄之他板文章均已經『先行』得到原作者同意」的證據呢?
: 畢竟主張板主必須這麼做的人是你,
: 應該由你來舉證在實務上板主們確實都有這麼做吧?
: 還是要找個人幫你在BM板問一下全站的板主們?
有沒有自己提例子卻要求別人證明的八卦?
你可以自己寫信給KOTD問
不要把責任推給別人
: : Anyway, 不管你提這東西出來的目的是什麼
: : 經過這樣的列舉, 你也能明白站規此節所賦予的版主權限全部只限於"該版"就好
: : 因為這才是重點
: 先負起論證責任進行列舉的是我,而且我仍然不同意你對那些規範的解讀方式是正確的。
喔 你不同意的話可以反駁我
但我還沒看到
: 還有,不要再濫用全稱命題了。
: 既然你是學科學的,應該知道全稱命題是最容易證偽的。
那我簡單問一句好了
經過之前的列舉
你同不同意 Pttlaw z->1->3 第二節所賦予之版主權限均以"該版"為限
不同意的話, 原因為何?
: : 為何不能? 既然文章是版面的一部份, 他版版主何以能主張對他版文章有管理權限?
: 可以請你整段回嗎?你沒看到這句話後面是一個「逗號」嗎?
: 你看不出來這段話的前面是先寫結論,理由在後面嗎?
那我就不能先批結論, 再批理由嗎? lol
: : 完全不認同
: : 收錄文章進精華區, 就是管理行為
: : 此管理行為的對象不僅是精華區, 還有被收錄的文章
: : 所以你不能僅僅是把收錄他版文章進本版精華區的行為看做是"活動範圍"
: : 而他版文章是他版版面的一部份
: : 他版版主何以能主張對他版的任何部份有管理權限?
: 嗯,所以在精華區裡放wiki上抓下來的資料,
: 也是在對wiki進行「管理」,板主等於主張他對wiki有「管理權限」了,
: wiki可以代換成任何網頁,
: PTT的板主有這麼偉大我都不知道。
我看不懂你這邏輯是怎樣跳躍出來的
如果收錄wiki的文章,自然也要經由合法程序得到wiki那邊的同意
(我是不知道wiki那邊的規定如何,也許他們容許自由無斷轉載,那就沒問題)
任何文章都一樣,只要不是發在"該版"上面,版主就不能不經同意就收錄
這是一樣的道理
: : 舉個顯而易見的例子
: : 你對你自己的錢包當然有管理權
: : 但是你不能主張別人的錢包也是你"可能的活動範圍"
: : 所以你就可以不經別人同意拿走裏面的錢
: 你要也舉跟公開板面一樣屬於公眾可以自由活動的場合,
: 而且收錄他板文章進精華區後他板文章就消失了嗎?
: 這例子爛到幾乎沒有反駁的價值。
好吧,例子爛我同意, 但我要表達的概念就是版主的權限並不及於他版
因此對於他版的任何部份都不能主張有管理的權力
: : 同上, 你不能把所收錄的文章從整理精華區這個管理行為裏切開
: : 同前述, 你並沒有舉過具有反駁能力的實例
: : Pttlaw z->1->3 第三節第一條並不是因為KOTD才訂定的
: : 從1999年開始它就是長這樣
: : 之後也只有改動某些和該條所規範的事項無關的地方, 讓文字更通順而已
: 這跟我的記憶並不相同,
: 而且目前看得到的版本是2005年修訂的,
: (Sysop板目前第一篇文章已經是2003年的了)
: 請舉出1999年的版本讓我承認我的記憶有誤,
: 否則我不同意你的說法。
KOTDFansClub->z-4->1->10
該文收錄時間為2003年
該條站規與今日所見並無太大差異
而Pttlaw z->1->3 在1999-2005之間並無修改記錄
所以可證那是1999年的版本
: : 因此你在本版5505(#17raPBPI)中所主張的
: : "若是閣下的命題為站方所採,早在當時或之後修改站規時,
: : 就應該明文的寫出來精華區裡不得出現他板文章"
: : 這論點並不成立, 因為這條站規從來就沒有為了任何特定事件而作出有意義的修改
: : 那自然不能過度推論成"不修改就代表允許未經使用者同意就收錄他版文章"云云
: : 所以我才會說你舉這例子出來根本就無關
: : 至於KOTDFansClub板的精華區轉錄至他版部份
: : 據我所知是已經刪到只剩下匿名和KOTD提得出使用者同意的部份
: : 站方並不是完全沒動作
: 站方有動作,但是並沒有看到使用者同意的部分。
: 站方2003年的公告還留在該板板面很清楚的是說他的精華區「過大」,
: 而且只是要求砍除轉自他板精華區中「無關貴板」的部分,
: (換言之有關的部分自然可以保留)
: 無一言提到過你強烈主張的未經原作者同意的部分。
: 此外,in2站長曾經直接進去砍他的精華區,
: 也沒有引用你所主張的規定把那些他板文章整個目錄通通砍掉,反而是砍掉水球紀錄。
: 在該板精華區變成現在這個樣子之前,
: 你所主張的違法狀態至少存在一段相當長的時間,甚至延續到現在,
: 而我不記得站方有引用過你認為正確的規定去要求KOTD改正。
因為in2也不確定他有沒有得到使用者同意, 不能亂砍
直到現在站方也還沒確定
事實上這案子有點不了了之, 和KOTD在現實世界的身份也有點關係
不然你以為他為什麼能在ptt1開個人版?
: 而且你的說法讓我懷疑你到底有沒有去看過那個精華區的現狀。
: 你知道裡面有多少篇他板文章嗎?不只是性板而已。
: 要說KOTD能提出全部他板文章的原使用者的同意,我認為是不可能的,
: 在經過2008年的整理之前更是不可能。
他就是學生會成員,從學生會版那邊得到同意而轉錄我認為是有可能的
請記得那些人在現實世界裏都是互相認識的
得到同意的步驟可能只是口頭講一句就ok了
: 當然,如果你有確實的資料可以證明我對該案的描述是錯的,
: 我會願意承認該案與我們要討論的點無關。
年代久遠,我又不在國內,沒有什麼證據能提
不過例子是你提的,你自然要負責舉證它有反駁的效力
如我前面所建議的,你可以直接寫信去問KOTD
他的blog都還找得到
不過如果要做這件事,那還不如直接去組務版請求解釋站規,一了百了
我是蠻希望你能幫忙提解釋案的
畢竟我現在這個id只是一般使用者,站方不一定會處理
這也是我期待小組長能代為提出的原因
真的不行的話我才會提
: : 那麼我再加一條好了
: : PttLaw z->1->2->15 BBS著作權:(管理者/使用者)
: : (一)網路管理者:
: : 1. BBS 站站主應聲明本站可以轉貼,不願被轉貼者,請勿post或另加註明.
: : 2. 製作精華區,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重製,改作及編輯之授權,並標示原作者
: : 之姓名或保留其簽名,且勿改變著作之內容,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
: : 3. 提供園地鼓勵網路使用者非法上載著作,侵害重製權.
: : 4. 明知為非法上載之著作,而留在網路供他人下載使用,視為侵害著作權.
: : 請解釋為何他版版主可以主張已獲得從未在他版發文的使用者之授權?
: 這不是站規,甚至不是法律,
: 只是站方在BBS相關法令的目錄裡不知道從那裡轉貼來給大家作參考的東西,
那為何會放在站務版精華區"bbs使用之相關法律"的目錄中?
如果以你前幾篇文章的推論方式
我可不可以說這 "表達了站方的立場"?
: 你拿這個出來甚至可以質疑為何板主可以收錄該板文章,
: 因為文章發在本板並不表示已經同意收錄精華區,
: 否則也不用規定使用者得要求刪除了。
但 Pttlaw z->1->3 已賦予版主對於"該版"的管理權限
因此還算是有點依據
而你今天主張的則是對於他版的管理權限
很顯然的, 沒有任何條文能給予這樣的依據, 所以我才會在這邊提出質疑啊
: 最重要的是,關於著作權的部分,
: 我在這個系列的第一篇文章就已經說完了,當時你也表示同意。
: 因此目前的焦點是站規,不是著作權,請不要模糊焦點。
同前段
即使不提著作權, 站規也沒有賦予版主不經使用者同意就收錄他版文章的權限
而如果以你前幾篇文章的推論方式
該條文出現在站務版精華區"bbs使用之相關法律"的目錄中
可不可以說是 "表達了站方的立場"?
這就是我引這條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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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ightcatman 來自: 163.1.159.233 (03/14 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