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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說明原因就直接予以水桶 標準徹底的浮動的 要求撤銷該決議 或是補上完整的原因 我覺得說明犯規條例 是很基本很基本的職責 怎麼該板主覺得是多餘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194.178 ※ 編輯: crossriver 來自: 59.120.194.178 (08/14 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