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Jupiter (啞巴)》之銘言:
: 二、同一段推文、同一行為被版主判了違反兩種版規?shakalaka相同行為,兩
: 篇文章,卻被版主合併處理、合法攻擊?
第一篇我只評論沒附足夠的事證,被判水桶我覺得也就算了。
第二篇我已經附了足夠的論述與事證了,如果你連水患治理條例的行政院初版與最
後通過版本不同,又或是對釋字六一三號的內文沒看沒研究,甚至於無視的話。
自然我的發言便沒有人身攻擊的問題。
已經說明了你的論點,懷疑與指控都與事實不符;究竟你是因為不知道,才作出錯
誤的發言,還是明知與事實顯有出入,但是仍作出錯誤的發言?
對了,在前文中,我已經說明了要求修正國會無閣揆同意權的舉止,在李前總統任內
仍是國民黨執政當時就已經被提出這部分是有缺失的。
與其相對應的是在總統制下的彈劾權應交還國會。
當然在民進黨執政時期,受限於朝小野大,對於權力限縮的要求會很敏感,這個是可
以理解的。但現在若國民黨全面執政,而馬英九又要與國民黨保持距離的現今,是有機會
要求還給國會應得的權力。
若是內閣制或雙首長制,則是閣揆同意權。
若是總統制,則是彈劾權。
沒有總統一方面可以隨意任免行政院長,一方面又能操控擁有彈劾權的監察院的。
而把閣揆同意權(或彈劾權)當成是用來監督政府的萬靈丹的人,並不是我。
同理,我在前文也提醒要先確認一下的另一部份,沒有確認而繼續用錯誤基礎來
胡亂指控的,也不是我。
被踢爆,是很正常的事。
: 三、他被水桶後,還能寄信給版主大人您吧?您還可以回應他吧?您該不會回
: 應他這是合法攻擊吧?版主不能刪文?不能警告叫他刪文?shakalaka被水
: 桶後,不能馬上改過,不要再繼續藐視版規,立即刪文?用這邏輯,通不
: 通啊??
我被水桶後只能按大寫T修改標題,無法使用大寫E編輯文章。
況且,以我舉出的新的事證來看,我的評論自然再沒有人身攻擊的疑慮。
當然歡迎你舉證我列出的說明,網址連結為錯誤不實的。
而與板主通信告知,是說明當篇文章是在水桶設定前便開始回文,因此不受水桶影響
而被發出;另當篇文內已列出新的說明與事證,能表示我的評論不是人身攻擊,而是踢爆
某些胡扯與立基於錯誤基礎上的指控。
自此,本無挑釁板規之故意,或是連續觸犯板規的可能。
您要用你想當然耳的推論,還得要求別人對於你錯誤的發言加以包庇嗎?
這又不是在演「人間處處有溫情 」。
: 四、貴版版規,違規處分辦法中的裁量權,第1點提到採成文法風格,「建議版
: 主不要處罰違規版友」的行為,怎樣叫做「措詞不當」、「挑釁版主」、
: 「挑釁版規」?請問之前有無相關規定、公告、判例等?
請看清楚第一條全文。
裁量權 : 1. 本板走成文法風格,但仍保留相當的不成文慣例,板規沒規範的行為,
板主視情況介入,並由個案的累積演變為慣例。
這年頭,斷章取義變成是一種光明磊落的行為了?
: 五、shakalaka連續攻擊,可以合併處理,本人的連續推文卻換來措詞不當、挑
: 釁版主跟挑釁版規三種罪名?標準何在?
第一次的評論未附上足夠的佐證,被判人身攻擊的部份我並不想用第二篇的佐證來申訴
但我第二篇文中的論點,證據,與附加的網址連結,都能支撐我第二篇的評論並不構成
人身攻擊。
因此攻擊本就沒有連續。
而您的部份,是又有推文,又有新文章。
你在回應roxinnccu的文章中與他言詞衝突,在回應我的文章中又再次做了您自認可以
但與板務檢舉規定顯有出入的舉動。
要將兩個獨立事件扯在一起好混水摸魚?
: 談到這裡,重點很清楚,FENOR版主先把本人的「建議版主不要處罰違規版友」
: 的行為,先定義成違規,然後再來一連串的變更罪名、累加罪名在同一行為上
: ,不但引用罪名牽強,且標準不一。
#18uB1E90的公告中,對Longstay的部份已有類似判例。
若是言必稱板主,不用檢舉在板面上開恩大赦,本來就會影響板主與板規的公信力。
若是認為有違規,就去檢舉;沒有違規,就不檢舉。這應該不困難才是。
: 如果對於本人「建議版主不要處罰違規版友」的行為,還是被FENOR版主認定
: 藐視版規等三種重大罪名,如同我前篇以政論節目為例,這裁判的結果,雖然
: 令人匪夷所思,但說不定在KMT版有,就沒啥好再多加辯解,一切以政治群組組
: 務看板來判定為準。
: 題外話,如果KMT版的幾位版主皆認定談論版規為挑釁行為,請詳註於版規之中
: 免得讓人枉死版規,如果有特殊的規定,本人要嘛不去,要去就一定會遵守相
: 關規定。
談論板規部份,在進板畫面就有提。你要談板規,開個新標題談,不要來開恩大赦,
彷彿你不依照規定檢舉,而板主還沒發現當篇文章有違反板規的部分,是你的恩捨一般。
要影響板規與板主執法的公信力,那這部份其實很清楚。
何況,又不是新開標題專文討論,而是在推文與回文中明嘲暗諷,嘖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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