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amaidiot (神經病)》之銘言:
: 1.針對mathbug因轉錄公告而被判永久水桶:
: 假如mathbug將公告轉到申訴流程的看板以外之看板,板主有權開罰
: 但mathbug是將文章轉到這個板,板主若因此給予永久水桶的處分,我認為太過分了點
我想首先釐清一點,mathbug並不是單單轉錄公告而被判永久水桶,而是我以為除了轉公告外
又干犯他不能參與或討論看板事務的罪名,後者原來是在下眼殘搞錯,所以減刑。
如果是單單只犯一項,我不會判最高罰則。
另外,mathbug不是一轉公告就罰,而是被警告在先,他不理才罰。
或許,小組長罰太重,即使減了刑罰一個月仍然太重。
但我個人考量的是mathbug無視公告,他大可以到這裡申訴要求小組長審核板主的警告是否
適宜,他可以先問組務是否有需要遵守板主的要求。但我無法接受使用者先在看板違反,
等到被水桶了,再去找組務要求推翻板主的判決。
: 3.關於那個水桶
: 老實說,即使已減到一個月,我一樣覺得不妥...因為水桶的理由有爭議
: 板主不可因使用者向上申訴而處分該使用者,不可禁止使用者將板務公告轉到組務看板
: 雖然板主允許使用者以剪貼板主公告內容的方式做出另外一種形式的轉錄
: 但若板主偷偷修文,使用者該怎麼辦???
小組長的考量是對的,我沒有異議。但實務上:
1.會來此申訴的通常都是已被水桶,從根本上在被水桶的看板就沒轉錄公告的資格。
使用者也只得能剪貼內容或告訴文章出處。
2.對刪文不滿的,也不見得有公告可以轉,但這類申訴也比較少
3.另外就是像剛剛處理完的申訴案一樣,使用者急功好義,好與人抱打不平,幫被罰的人代轉
,等著板主被申訴或自己上陣申訴。即所謂亂入。
4.最後一種是對警告內容不滿,如某某人注意的標題,通常是針對一個行為或一個現象或一
個人,而作出限制
像這個案例中,申訴人1,3,4都有份,會引起板主的注意,也是幹了第3點,那才有4點,最後
變為第1點:轉錄自身權益無關的公告->被警告不可轉->不理被水桶 順序是這樣沒錯。
我要強調一點,在下處理版務的時候,我處分他人,卻有另一個人跳出把我的公告轉到組務,
當然,他的行為還沒到惡意洗板的程度,但先發個公告
請該人別再轉,再轉就罰,這點是否可以再討論?
: 又或者是使用者等板主因有需要而編輯文章後再惡意竄改引用的部分時,我該怎麼辦???
: 這是我認為板主不該禁止使用者轉錄板務公告之主因(不管該使用者之動機)
我聽到了小組長的考量啦,我知道小組長不只是在說我,即使說我也好
你的考慮是防範,不是等出了事才補救。在下建議或有一個要求,如果與使用者自身有關
的公告,如自己被罰的公告,可以轉到上層如組務板作為證據,但不可以轉到不相關的看板
這點沒問題,但那些幫人代轉為名,實為亂入的大俠,也需要有個處理法則,由組務或由板
務來處理?該不該處理? 我認為要限制的理由是這樣被亂轉錄,很不被尊重。
: 所以...針對那個水桶,麻煩板主撤回判決
這點...我只能折衷為改判板規第17條的最輕罰則,水桶十天。
不論小組長如何認定板主是否可以限制使用者轉錄公告作為申訴證據。
沒有先例可援下,我發出的是預示性質的警告,而不是直接水桶,
在申訴沒有結論前,該使用者即行不理會警告,
即使事後小組長認為處分過重,也有另一套處理法則。
但一天上級還沒要求收回,那麼公告仍然是公告,應該不是打從
開始只要使用者覺得不用遵守,或先犯了才來申訴等著被判決被推翻就好了。
這點,我堅持使用者的這樣抗爭行為是非法的,使用者不願遵守板主的公告(/或指示)
也是等到上層裁決後,才可以光明正大奉旨不用遵守,不然也會是一個很不好的先例,
也會增加板務與組務的壓力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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