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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ranKang (最强の拳)》之銘言: : 使用者weekstop於Thu Dec 30 23:28:18 2010發表文章 : #1D7AKLru (CrossStrait)Re: [閒聊] 民主與法治. : 內文使用「臺灣市」違反板規(稱謂不當)。 : 我於同日23:30在#14vUe-4P (CrossStrait)置底檢舉處提出檢舉, : 噓 FranKang:18110(#1D7AKLru)weekstop改名:臺灣市 113.96.90.150 12/30 23:30 : 噓 FranKang:更正樓上,應該是稱謂不當 113.96.90.150 12/30 23:31 : 豈料板主momoTT居然拖延至翌日(今日)13:21才處理,其時證據已遭weekstop湮滅, : momoTT則因證據已遭湮滅而不受理,卻連翻找修文記錄或ALLPOST原文都懶。 : 推 momoTT:18110的檢舉找不到不成立 58.115.212.196 12/31 13:21 : 而我於今日17:22推文回覆: : 噓 FranKang:囧 居然故意拖延到weekstop修文湮滅證據 113.66.215.146 12/31 17:22 : momoTT竟誣指此為申訴文,指申訴應來組務發表,而戴上「妨礙板務」罪名, : 而以超高效率於Fri Dec 31 17:36:14 2010發文#1D7QGJlV (CrossStrait)水桶處分我。 : 此次申訴,主要不服有四: : 一、處理weekstop重大稱謂不當違規時,牛步遲滯(無論是否故意,不排除通風報信), 你檢舉時我不在板上,如果你個人願意發50K以上的月薪,那麼我會考慮一下是否要24 小時待在板上處理。 :   處理我任何違規(甚至不一定違規),則迅疾如風,彷彿隨時找尋機會除我後快。 你違規時我在板上,看到有違規當然直接處理。 : 二、面對使用者明顯違規並湮滅證據之狀況,不翻找修文記錄或ALLPOST, :   而偷懶直接不受理結案,明顯瀆職。 這類違規行為我來處理也是先標示S要求修改,不改才砍文。 既然原PO已經修改本來就沒有處理的必要了。 : 三、我於今日17:22回覆之推文,其看不順眼而直接誣指為申訴文,並依「板規」處分。 : 四、即使真是申訴文,則在置底檢舉處申訴是否「違規」,仍於板規無據; :   退一步說,即使「違規」,其處分刑期亦於板規無據。 :   板規從未有過相關條文,亦未曾有過相關增訂條文, :   更遑論momoTT將此句推文直接誣指為申訴,戴上莫須有之「妨礙板務」罪名。 之前我已經發公告提醒過你了,看來你沒有看到,那麼我再COPY一次 #1D4qrZkI 請注意本文是提供使用者檢舉違規之用,不是用來申訴單一判決 關於文章的刪除在置底板規已有說明,請自行查閱並遵守 本板目前不開放對單一判決的申訴,無論是文章或推文都如此, 如果要申訴請到組務板PoliticLaw發表。 再有類似行為以妨礙板務處理直接水桶7天,請勿再犯,感謝orz -------------------------------------------- 既然你對判決有意見,那麼就應該循正規管道到組務板申訴而不是濫用置底檢舉文。 因此引用上述公告妨礙板務水桶7天。 : 板主治板如此明顯偏袒,對特定方使用者之不正當手段閃避違規簡單處理、便宜行事; : 且對另一特定方使用者如此不擇手段、設計圈套,羅織罪名、橫加誣告! : 倘若所有特權在握之板主皆如此公報私仇、隨心所欲,則天理何在、公正何存? : 煩請 組方明察惠鑑、秉公處理,伸張正義、還我公道! : 叩謝。 請問小組長,按照該板友之前的申訴記錄,是否能申請將這次的申訴列為找碴式申訴 謝謝 -- 過去就是再也回不去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momoTT 來自: 58.115.212.196 (01/01 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