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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臺灣是變態的在 #1DukB06- 之前沒管的在 #1DuACyu5。另外就是置底(已被刪) 因為說“中國是變態”我檢舉了,被momoTT判無罪且不說理由, 所以我在置底問是不是“臺灣是變態”也可以 然后momoTT不解釋,所以我就用了 結果用了幾次不判后,突然就判并“順便”給了理由和判例 是說立法可以在判決之后進行的嗎? 或者說在判決無先例的情況下,可以刻意不解釋判與不判的標準, 反正需要的時候按只有自己心里知道的理由判罰后就算有新判例了? ※ 編輯: weller 來自: 183.16.206.133 (06/01 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