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ller (weller)
看板PoliticLaw
標題Re: [申訴] 不服兩岸版momoTT水桶判決
時間Wed Jun 1 20:32:30 2011
我說臺灣是變態的在
#1DukB06-
之前沒管的在
#1DuACyu5。另外就是置底(已被刪)
因為說“中國是變態”我檢舉了,被momoTT判無罪且不說理由,
所以我在置底問是不是“臺灣是變態”也可以
然后momoTT不解釋,所以我就用了
結果用了幾次不判后,突然就判并“順便”給了理由和判例
是說立法可以在判決之后進行的嗎?
或者說在判決無先例的情況下,可以刻意不解釋判與不判的標準,
反正需要的時候按只有自己心里知道的理由判罰后就算有新判例了?
※ 編輯: weller 來自: 183.16.206.133 (06/01 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