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ffish (of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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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食管法根本是勵黑心食品法
時間Sat Sep 6 15:38:56 2014
全部條文在此:
http://goo.gl/OICL4
提案參照:
http://tinyurl.com/ksqm5bq P.47之後的部分
原食衛法第七條: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
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
《《舊法是要求食品業者自主管理,但怎樣管理都隨便它,連強制檢驗都沒有。
本條文,
國民黨籍立委徐欣瑩提案增訂「業者應配合地方機關不定時查核檢驗」,
民
進黨籍立委田秋堇提案「由
食品技師協會技師不定時現地查核簽證」。
》》但最後通過行政院版:僅要求食品業者設立實驗室『自行檢驗』或『自取送樣』
檢驗。增訂了本條的第三項及第四項: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
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
人或團體
檢驗。
前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
第七條起碼有些微進步,雖然根本不能讓人滿意,但至少有可能從下游去監督原料。
(2014.9.7 發現在實務上,下游小廠商大多無法負擔檢驗費用,都是由上游原料商提供
的產品檢驗報告後給下游作為張貼及檢查之用。根本毫無監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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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食衛法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
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九、從未於國內供作
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舊法對基改食品完全沒有規範
本條文,
民進籍立委尤美女提案增加第十五條之一,要求主管機關另外拉出來對
基改食品
增訂管理辦法,並要求對
基改食品的成分比例標示、以及
廣告註明。
民進黨籍立委田秋堇
在廿二條修正,
民進黨籍立委陳亭妃在廿五條修正中分別提出增加基改添加物及原料的標
示。
》》關於使用基改原料的標示,當然沒通過
》》不過在廿一條的增訂中,增訂了民進黨籍立委田秋堇提出的基改食品管理版本
增訂食安法第廿一條第二項:
「食品所含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查驗登記發給
許可文件,不得供作食品原料。
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輸入業者應依第九
條第二項所定辦法,建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修法後,消費者
一樣是資訊不對稱,使用基改原料在成分上仍然可以不作標示,但至少主
管機關
有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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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食衛法第卅二條:
「主管機關為追查或預防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要求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提供輸
入產品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
絕。」
《《舊法主管機關就有權可以調閱紀錄,但是廠商可以跟你說:唉呀!紀錄太久了所以被
老鼠吃掉了。
》》民進黨籍立委田秋堇提案至少立法需保留五年,以杜絕廠商規避或拒不提供之情形。
增訂食安法第卅二條第二項:
「食品業者應就前項輸入產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
庫保存五年。前項應保存之資料、方式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這種無其他立委提修正案,但是過了的狀況。我個人會解讀為這個立委至少在修這個法的
時候非常用心,發現到其他人提案時沒想過的盲點。提出後才能順利成為共識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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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食衛法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
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
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舊法由中央授權地方編列預算自訂獎勵辦法,根據前年紀錄平均各縣市每件核發金額
只有1,810元。肯定是聖人才會為了1,810元的獎金掉工作,運氣不好還會被作成消波塊。
本條文,
國民黨籍立委羅淑蕾提案每年欠稅罰鍰總金額提撥30%為獎勵金,
國民黨籍立委
吳育仁提案規定為罰鍰5%,
國民黨籍立委江惠貞提案為罰鍰10%,
國民黨籍立委蔣乃辛提
案為罰鍰10%~30%,
國民黨籍徐欣瑩提案為罰鍰20%,
國民黨籍李慶華提案為罰鍰30%,
台
聯立委葉津鈴提案為罰鍰50%但公務員則另訂以避免養案,
民進黨團則共同提案為罰鍰10%
。
》》八個提案全部不通過,第四十三條一字不改。
精采的白海豚轉彎,八個提案,算上重複的連署,調高獎勵的提案少說也是立法院百名委
員的共同意見,結果全部沒通過,
檢舉獎勵完全沒提高。
黨團協商到底在搞什麼黑箱,最後居然是聽行政院的? 耍我?
(2014.9.7 食安法雖然未作變更,但在黨團協商中,衛福部提出不修改母法而在「檢舉違
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中從原訂的5%提高到5%~10%。檢舉獎金提高了一些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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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食衛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
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
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
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
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
《《第四十四條為非法營業、食物中毒、添加或滲入有毒或危害健康物質的相關罰則,各
委員分別提出了舊法在裁罰額度過低不足遏止不法、未追索不當得利的看法並要求修正
包括
行政院版、
民進黨團版等多版本均提出罰鍰上限調高至5000萬,另
國民黨籍立委鄭汝
芬、
國民黨籍立委蔣乃辛分別以不同方式提案明訂追討不當得利,
國民黨籍立委王惠美提
案罰鍰上限調低但另明訂停業3個月至1年,
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則提案屢犯本條者不論罪
責大小一律停業一定期間(這個公平,讚),並明定不當得利追討計算法。
民進黨籍立委
田秋堇建議罰鍰特設為食安基金,作為受害者賠償、訴訟及獎勵檢舉人之用。
》》通過行政院版=民進黨團版,罰鍰上限提高至5000萬,其他同舊法,相關提議都沒過
》》田秋堇提案的食安基金則在修改後成為第五十二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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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食衛法四十五條、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條:
這些分別都是對於食品業者其他違反本法的處罰,基本上立委們的方向跟四十四條差不多
,提高罰責、追討不當得利,
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也再次提出了部分嚴重影響食安與
下游
明知違規卻未舉報的
屢犯停業處罰,不過都沒通過。
最後均以行政院版本調高罰鍰為修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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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食衛法四十九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
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
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
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之罰金。 」
《《第四十九條是對犯罪行為人、法人代表人等的相關刑罰,修法方向就跟
http://disp.cc/b/163-85J0 講的一樣,提案增列「危險犯」刑責,以及加重刑度及罰金
兩方面。
民進黨籍立委劉建國提出在三十四條修正納入危險犯刑責,
國民黨籍立委王育敏、
民進黨
籍立委管碧玲、
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
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
國民黨籍立委李慶華則分別
提案在本條將危險犯納入刑責。
共有廿三個立法委員分別提案的版本建議擴大刑度及/或罰金,應該幾乎所有的立法委員
參與了提案連署。
》》依行政院版本,本條第一項有關食品攙偽或假冒、未經許可之添加物的刑度從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以下。第五項修改為可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
金。
重重舉起,輕輕放下,白海豚第二次轉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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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食衛法五十六條:
「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
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第五十六條則是規定消費者如何向廠商提起訴訟、求償的事宜,由於舊法是以個別消
費訴訟的方向作立法,讓消費者舉證、提告上有所障礙,並且耗費時間金錢甚鉅,因此有
調低舉證門檻及團體訴訟的修法方向。 過去實務上消費者多是放棄訴訟或由民間消基會
提起團體訴訟,確實也常遭遇困難。
國民黨籍立委吳育昇提案業者攙偽或假冒、未經許可之添加物時,消費者不用承擔舉證責
任,直接推定其違法行為對於損害具有因果關係。[舉個例子,假設吳小昇使用大統棉籽
油而且不孕,吳小昇不需要有其不孕是由於棉酚造成的醫生證明,只要提出吳小昇有用大
統棉籽油,而且他不孕,就可求償]
民進黨團及
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則提案,舉證責任應歸業者[承原例,若大統可舉證棉酚
不會造成不孕,或舉證吳小昇另有私生子並非不孕,則大統無賠償責任],並且地方政府
得於受害者超過一定人數後得提起
公益訴訟,做
集體求償的修法方案。
》》最後黨團協商通過折衷版本,增訂本條第三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同一原
因事件,致二十人以上消費者受有損害之申訴時,應協助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
之規定辦理。」
舉證責任仍在消費者一方,小蝦米對抗大鯨魚財團的問題仍然存在。
但訴訟難度有地方政府的幫助,稍微降低了,算是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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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觀點:
田秋堇:很細心,特別是針對基因改造食物管理規則以及食品安全基金這兩方面都看的出
來背後在努力推動。
丁守中:屢犯就停業啦!
這是很公平的作法,不然小工廠和大企業一樣違法都罰十萬影響根本不同,可惜沒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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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yommy1108 : 謝謝解釋法條 是說我們到底能做什麼? 09/06 15:47
不知道……我只能跟大家說我看到/注意到的是什麼。但是要怎樣行動卻不是我擅長的。
推 yommy1108 : 禍害沒有下限 09/06 16:00
推 pftmax : 這篇好!感謝整理! 09/06 16:01
→ pftmax : 蔡症猿果然不愧割闌第一名! 09/06 16:02
推 dian9 : 感謝整理! 09/06 16:03
→ reaturn : 割不掉吧…我對港湖區的選民有信心(疑?) 09/06 16:04
推 DRIariel : 09/06 16:20
推 Absioute : 爛委是誰 已經很明顯了 這種的就是該割 09/06 16:24
推 dian9 : "國民黨立委蔡正元力排眾議,唯一主張減輕罰責上限" 09/06 16:59
推 luckyman188 : 所謂的爬菜蟑螂與鬼豬 不是一天養成的 09/06 17:04
※ EvilisGood: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9/06 17:22
→ offish : 在看最後一次朝野協商紀錄,真的會被江惠貞氣死…… 09/06 19:04
推 link1234 : 年底選舉應該給這政府狠狠得教訓一次! 09/06 19:22
推 johnny12728 : 推 09/06 19:40
推 belleyyc : 謝謝整理與分析! 蔡正元的部份 應該提供給割闌尾 09/06 20:20
→ belleyyc : 趁這次食安問題 貼大公告在擺攤前 讓內湖區的選民 09/06 20:22
→ belleyyc : 願意為食安而割闌尾 09/06 20:22
推 RbJ : 丁守中究竟會不會爭一口氣呢 09/06 20:29
推 lamda : 感謝整理 原來食安法背後是這樣修的 09/06 22:43
→ offish : 感謝belleyyc提醒 已把蔡正元提案下修罰責告知內湖 09/07 07:40
→ offish : 小蜜蜂。 09/07 07:40
推 nalani : 感謝整理 09/07 10:38
→ nalani : 有兩間業者拒絕交代問題油流向 只能罰錢了事 09/07 10:39
→ nalani : 所以政府說已經可以安心根本是謊言 如果真要查流向 09/07 10:39
→ nalani : 單據什麼的一定是可以查得出來的 不透露流向的話 09/07 10:40
→ nalani : 至今還是有不知情的民眾在食用餿水油 09/07 10:41
追蹤食安法協商紀錄後,補充了部分內容。
推 openzoo : 大推!感謝追蹤、提供具體事實和上色!謝謝啊! 09/07 13:42
修正了並未關心食安法的蔡正元委員部分內容。
※ 編輯: offish (1.171.124.132), 09/08/2014 13:36:37
噓 TonyQ : 還是要提醒看文的人,蔡正元部份沒有提案下修問題。 09/09 16:42
→ TonyQ : 那是不同法條、對象不一樣,用錯的資訊去打只會讓 09/09 16:42
→ TonyQ : 自己受重傷。@@ 09/09 16:42
推 ueewen : 來來來割闌尾! 09/10 00:43
推 ueewen : 最近用食安問題去拉連署,效果很棒! 09/10 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