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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Kz74O9W ] 作者: billy3321 (雨蒼)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本週三徐自強案即將開庭 時間: Mon Mar 2 22:17:28 2015 在這週三,已經纏訟19年的徐自強案即將進入審理程序,這次還找來了 徐自強父親作證。 為什麼徐自強案重要? 各位可以想想看,如果有一天,你只是租個車子,帶小孩回家一趟,就 成為殺人兇手嗎? 你可以想像,只因為別人的自白,你就成為殺人兇手嗎? 徐案的起點是1995年的黃春樹綁架撕票案。 黃春樹撕票案時間軸: http://jrf-tw.github.io/jrf_issues/xu_zi_qiang/01.png
1995年房地產業者黃春樹遭綁架並殺害,警方在9月25日於桃園逮捕嫌疑 人黃春棋。黃春棋供稱該案有兩名共犯徐自強、陳憶隆。 黃春棋說: 1. 他受表哥徐自強及朋友陳憶隆之邀,前往台北討債。 2. 9月1日當天上午九點,他們三人綁架黃春樹後,共駛一部贓車開往汐 止山區 3. 十一點左右,在汐止山區,陳憶隆在無預警之下殺害黃春樹。 4. 犯案後,他先行返家,直到兩、三天後,才與其他二人共同撥打勒贖 電話。 陳憶隆於10月22日落網,落網後供稱: 1. 這是一起預謀綁架案,共四人參與,除了徐自強、黃春棋外,還有黃 春棋的親哥哥黃銘泉。四人從八月中旬開始謀議,8月29~31日曾至被 害人大直的家伺機等候下手,但因為錯失機會而沒有成功。 2. 9月1日當天,他們四人分乘兩輛車犯案。一部是贓車,另一部則是陳 憶隆自己的車。在綁架黃春樹後,徐自強並沒有跟著大家到汐止山區, 而是中途下車,回到大直綁架的現場擦拭掉可能留在黃春樹車上的指 紋。 3. 黃春樹是黃銘泉在汐止山區殺的,黃銘泉在殺害黃春樹後,還用硫酸 潑灑屍體;硫酸是徐自強買來的。 4. 9月1日當天下午,四人在徐自強龜山租屋處討論如何分贓還有勒贖內 容。整個過程中,徐自強沒有打勒贖電話,因為他認識被害人家屬。 可是,黃春樹遭綁架、殺害的9月1日,徐自強的行程卻是: 1. 當天上午10:47,徐自強正在桃園龜山郵局(桃園縣龜山鄉豐美街2之 1號)提款,並有影像照片可以證明。 2. 中午,徐自強回蘆竹媽媽家用餐,有證人洪佩珊可以作證;下午,將 車送修;15:40左右在桃園市租車,有租車單可以證明。徐自強在蘆竹 待了兩天後,才回到龜山。 http://jrf-tw.github.io/jrf_issues/xu_zi_qiang/02.png
徐自強的行程和共同被告陳憶隆的供詞有很多不同的地方。 例如,陳憶隆供詞中潑灑屍體用的硫酸,在法醫的檢驗報告中就沒有看到http://jrf-tw.github.io/jrf_issues/xu_zi_qiang/03.png
後來,共同被告陳憶隆甚至還翻供。陳憶隆在1995年10月7日,曾打電話向 徐自強的母親說,徐自強並未參與本案。更五審定讞後,共同被告黃春棋與 陳憶隆都向徐自強的家屬表示:徐自強並未參與本案,且陳憶隆寫了一份自 白書給徐自強的母親。 至於陳憶隆供稱徐自強下車擦指紋的部分,警方在扣留黃春樹的轎車一個月 後,沒有交出驗車報告。後來法院要求警方補交資料時,警察局還宣稱資料 在納莉風災時被水淹了。可是,律師調閱的資料卻顯示....那個警察局,也 就是刑事警察局,根本沒發生水災.... 這個案子的關鍵,在於無罪推定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 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徐案還曾 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做出的釋字582號要求:共同被告的自白(1)必須經 過證人詰問程序;(2)不得作為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 所謂用來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如果是「共同被告的自白」時,根據大 法官解釋第582號要求,必須(1)經過證人詰問程序,且(2)還要自白以外的 其他補強證據,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 我們都聽說過「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的內涵是,被告在法律上被 「證明」有罪之前,應推定其為無罪。而「證明」必須達到「有罪判決之得 確信」程度,也就是「對於被告犯罪已無任何合理的懷疑」程度。所以,只 要是對被告有罪一事,有合理的懷疑,找不到可以咬死被告的證據,法院就 應該做出無罪判決。 徐自強案,歷審的法院審判只有憑著「沒有經過合法的詰問程序」共同被告 的自白,卻換來六次的死刑、兩次的無期徒刑。連監察院都曾做出調查報告, 指出徐案的諸多問題。 徐自強案怎麼判,重點就在「無罪推定」原則是不是可以貫徹。 更詳細的內容,可見司改會製作的徐自強案懶人包: http://www.jrf.org.tw/newjrf/epaper/files/epaper20150302.html http://jrf-tw.gitbooks.io/jrf_issues/content/xu_zi_qiang.html 監察院調查報告: 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hsu.pdf 想要看簡短一點,可以參考這個新聞: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d6Y9lNf3c8
本週三,徐自強案將進入更(九)審的審理程序,歡迎各位鄉民屆時一起到場 旁聽!如果不能到場,也請大家幫忙高調,謝謝! 時間:3/4(三)09:30 地點: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大廈專一法庭(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二樓) 司改會粉絲頁: http://on.fb.me/1zSfhCq 徐自強案:正義還在路上 http://fb.com/HsuTzuChiangFanpag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247.1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5305880.A.260.html
esunbank: 這案子好久了....更九了耶 03/02 22:18
O800092000: 快20年了 03/02 22:19
STi2011: 也太扯 03/02 22:20
CTHsieh: 台灣法官有罪推論, 自由心證判罪....習慣惹.... 03/02 22:20
其實法官問題很大....而且,法官的評鑑、升遷都是資深法官來決定。 決定你升遷的人做的判決,你敢推翻嗎?
kipi91718: 這又是個奇怪完全沒有畫面的情況了? 03/02 22:20
在國外,有所謂的「證據法」規範警察要如何處理證據,以免證據「消失」 或被替換。可是台灣似乎沒有....
tchialen: 不在場證明越清楚的越可疑 這是柯南教我們的 03/02 22:24
可是,我們都不是柯南,要從有限的證據中找到咬死原告的證據。
brella: 這案子的確很扯 03/02 22:25
※ 編輯: billy3321 (123.192.247.111), 03/02/2015 22:27:00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billy3321 (123.192.247.111), 03/02/2015 22:30:05
jeneaqa1: 法官真的... 03/02 23:30
TheGiver: Push 03/03 0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