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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有沒有把台灣的主權移轉給任一個中國政府?】 這個問題最近在板上、各大小討論區戰得蠻熱烈 多數的主張都是透過文件「間接論證」其正反意見 但其實日本在光華寮案(在日共四案),最高法院早就說明 「日方有意維持波茨坦宣言,但最終沒有移轉台灣的主權」 下面會簡單摘要光華寮案的事實、爭點,還有為什麼會扯到台灣的主權 【閒聊】 先閒聊+簡介國際法這個門學科討論台灣地位的現狀 台灣的國際法學者,大致分兩派 一派是中華國際法學會,另一派是臺灣國際法學會 前者就是黨國體系,討論台灣地位的脈絡就是開羅宣言 而為首的就是被冠以「大師」的丘宏達,馬英九的老師 不過他的教科書《現代國際法》中關於條約的說明 就已經自己打臉開羅宣言的效力,這邊不浪費篇幅,要討論可以提一下我貼資料 總之,這條路非常薄弱 基本上,任何說明台灣主權移轉給ROC的文件,是不存在地球上的 後者一派的學者,就是那種出了國發現大師是濠洨的 看越多外國的資料,就會越接近真相 但是真相是多數台灣人不能接受的東西,所以他們多數低調 畢竟,你要怎麼在一個「國家」的學術界 說明「台灣不是國家」,甚至「主權不在我們手上」? 雖然如此,只要去找他們的文章,就會看到他們介紹很多資訊 台灣地位未定,同樣是一個法律事實、不是「推論」 即便是DPP的論述,也就是丘宏達的同學,台獨派大老陳隆志 主張的基礎同樣也是未定論,只是他說 「各位投過票了,所以自決完畢,台灣成為國家」 「過去未定,現在已定」,是漏洞百出的主張 這邊同樣不深談,想聊可以提一下 小結: DPP調整論述,不是他們的錯,是因為台灣人被騙久+感情脆弱 是台灣人不願意面對現實,過去也不接受被妖魔化的獨派,最終就是DPP自宮求市場 【光華寮案簡介】 概說: 「台灣的主權沒有移轉給PRC或ROC」 這是一個法律事實(legal fact),而不是間接得出的結論 再強調一次:台灣主權沒有移轉,是用來說明該案的「理由與證據」,不是結果。 再換句話說: 日本最高法院為說明該(四)案中的數個爭點,以「台灣主權未移轉」作為理由之一 光華寮案的事實: 1945 中華民國南京政府在日本京都承租,供留日中生使用,四個月後日本向盟軍投降 京大沒錢支付租金,尋求ROC領事館財務協助(領事關係基於1952日華和約) 1966 一些同情文革的學生對ROC產生反感,拒絕ROC領事館訂的規定 領事館要求驅逐這些學生 1967 於京都地院提起訴訟 1972 判決前夕,日本變更對中國政策(撤銷對ROC政府承認,對PRC建交) 與中共政府建交的共同宣言發布同日,日本宣布與ROC的和約失效而終止 法律爭點: PRC說,既然承認我,則日本有義務否認ROC存在,不應允許ROC前面提起的訴訟 也就是主張「ROC在日本法律沒有當事人能力」。 PRC又說,依政府繼承,光華寮的所有權在1972共同宣言後,所有權移轉至我手上。 爭點1 依1972日中共同宣言,日本有無義務否認ROC存在? 爭點2 日本法律承認ROC的訴訟當事人能力,是否違反日中共同宣言? 爭點3 光華寮的所有權是否因為日中共同宣言移轉給PRC? 本文只討論爭點1 日本的立場: 兩個中國的問題自1949年10月開始,因韓戰延長 1951年,日本與盟國簽舊金山和約 1952年,日本與ROC的和約說明「該約僅限ROC現在或未來控制之領土」 1972年,日本與中共的共同宣言,宣布「維持」1945年波茨坦宣言第八段立場 (實現1943開羅宣言,將台灣歸還中國) 但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時有兩個中國存在,所以締約國只言明 「日本放棄在台澎權利,但沒說日本對誰宣布放棄」(也沒有說移轉給誰) 故,1972年日中共同宣言,日方必須避免與舊金山和約條文衝突 採用「理解、尊重中共的立場(主張台灣屬中)」,並表示「維持」波茨坦宣言立場 日本法律處理爭點1的判決理由: 因為 a)日本已表明同意維持波茨坦立場(我有意願給你) 並且 b) 並未明示將台灣主權移轉給任何主體(但是我沒給) 故,日本沒有義務在共同宣言中否認ROC(事實上)存在於台灣 【後論】 簡單講,兩個中國在吵「非公共目的」的財產要不要政府繼承 但前提是ROC政府還能不能是日本司法程序中的當事人 因此非得透過還原日本20年間的對中立場,才可能確認訴訟能不能打下去 結論就是: 日本一直同意盟國的安排,但是當時就是有兩個中國 故1951日本跟盟國簽的舊金山和約採妥協安排,放棄權利但未移轉台灣主權 而1972年日中共同宣言又不能違反1951舊金山和約的妥協安排 所以採「理解、尊重」中共立場的文字,並不「承認」台灣屬中 因此日本承認「自稱」ROC政府仍事實上存在於台灣,不違反日中共同宣言 再次閒聊 日本、美國和英國,向來對於台灣地位就是採以上見解,也就是台灣沒給中國OB 美國跟英國是更嚴格執行其外交政策,對ROC連事實上政府的地位都不願承認 不管作為是台灣的事實政府,還是中國的事實政府 當然不要講法律上政府、更不要說是國家 中華民國這四個字,在1972年之後,在台北的這個後綴詞就只剩「政府」 以為這四個字還是國家,就是台灣人被洗腦後的誤想 認為台灣地位已定,基本上就是把英美日的法律體系和外交作為當作白痴 跟英美日採同見解的40%國家,不承認中華民國,其實等同不承認台灣屬於中國 簡單講就是為了台灣好 其他60%的國家,則是站在中共的立場 至於承認台灣? 台灣又沒有說「我想當一個國家」,叫別人怎麼承認你? 以上摘要文出《論光華寮案與國際法》,安藤仁介著、黃居正譯 台灣國際法季刊 第三卷 第三期,手上有資料庫的朋友可以去找看看 作者是京都大學法學部名譽教授,也曾於本案擔任專家證人 這個案子是台灣學到「政府繼承」幾乎都會唸到的重點 只是如前述,會給學生多少真相和詮釋,就是看老師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5.206.84.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6944716.A.270.html ※ 編輯: Aldebaran (205.206.84.50), 03/21/2015 21:35:37
a1122334424: 天助自助者 03/21 21:40
dderfken: 推 03/21 21:40
dderfken: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3/21 21:40
moneyless: 推 03/21 21:46
lbowlbow: 日本片面不承認也沒用…一堆人都看中國和美國臉色的 03/21 21:46
Aldebaran: 說明真相,沒有在跟你功能論,看台灣人能不能接受而已 03/21 21:47
higamanami: 中華民國=台灣派 還是不肯接受 03/21 21:50
higamanami: 日本官方立場 也很早就不提中華民國 這個詞了 03/21 21:51
Aldebaran: 不面對現實,是沒辦法拒統的,台灣人得自己決定囉 03/21 21:52
ckz: 現階段只能一步步把洗腦解掉而已 吃快弄破碗啊 03/21 21:58
ckz: 看看最近的課綱 看看現在的DPP... 嗯... 是個長遠的路 03/21 21:59
Aldebaran: 會貼這邊,就是因為這邊板眾比較清醒啦 03/21 22:08
haworz: 有沒有比較完整的描述 這個有點看得霧煞煞 03/21 22:14
完整的更長、而且圍繞在法律爭點上討論 這邊只摘出我們要討論的重點 也就是透過以下兩個事實理由,說明爭點1 a)日本已表明同意維持波茨坦立場(我有意願給你) 並且 b) 並未明示將台灣主權移轉給任何主體(但是我沒給) 故,日本沒有義務在共同宣言中否認ROC(事實上)存在於台灣 要注意的重點:主權未移轉是原因事實、不是待證項目
rayven: 推,值得深思 03/21 23:48
bugbook: 日本wikipedia的說明:http://ppt.cc/6yEl 03/22 00:02
rayven: 日本早就說過,中華民國流亡政權要是早點放棄對中國尚有支 03/22 00:21
rayven: 配權的幻想,就不會淪落到現今國際孤兒的下場 03/22 00:22
rayven: 這是日本國會議員在國會釘日本政府為何拋棄台灣跟中國建交 03/22 00:25
rayven: 時內閣的答覆 03/22 00:25
frogha1: 台灣真的被中國流亡政權給害死! 變成國際孤兒! 03/22 14:40
frogha1: 台灣人要團結, 驅逐中國流亡政權, 建立台灣國, 重返國際 03/22 14:41
frogha1: 社會, 與國際社會正常往來 03/22 14:41
※ 編輯: Aldebaran (205.206.84.50), 03/22/2015 20:01:23
yudi1991: 03/22 22:08
rayven: 再補充一下,日本議員後來又問有沒有辦法救台灣,內閣的回 03/22 22:20
rayven: 答是:只要中華民國一天不放棄聲稱代表"中國",那國共之爭 03/22 22:22
rayven: 就是中國的「內政」問題,日本無法為台灣做任何事 03/22 22:24
Aldebaran: 這是必然的,特別是台灣人還強調我們的民主正當性 03/23 07:41
Aldebaran: 真的被統,都是台灣人送自己上路,美日都救不了我們 03/23 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