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ublicIssu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Haemoglobin (血紅蛋白)》之銘言: :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我引述的東西, 叫憲法條文; 我論述的重心, 叫比例原則. : : 這兩個, 都不是我的個人意見. : 你提憲法財產權保障叫引述,我提原住民土地保障就叫我個人意見?算了這個先不提。 : 比例原則才不是你那種直接拿兩個權利互撞,撞贏的全拿撞輸的該死。 : 並不是你叫它比例原則它就是比例原則(傳說中的二十四個比例原則啊……) : 比例原則,要細緻地討論限縮的具體內容與程度是不是夠輕微。 : 好的,既然你這麼堅持財產權,那就來個大法官討論財產權的例子。 : 釋字第 564 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禁止騎樓設攤之規定違憲? :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 : 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 : 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 : 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 : 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 : ,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 : 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 本件案例是為了「人車通行順暢」,限縮人民「在自家土地上擺攤」的自由。 : 擺攤是個門檻相當低的行動,限制起來其實會影響到許多人民, : 這項限制被大法官認定為輕微,畢竟地主還是可以用那塊地做別的事(理由書有提), : 但沒有這項限制的話,人車通行順暢(甚至不是憲法明文保障的權益)就會無法達到。 : 因此,大法官認為沒有逾越比例原則。 : 回到傳統領域的例子, : 傳統領域不但沒有要求受限制的土地什麼事都不能做,甚至沒有限制土地不能從事營利行 : 為,地主可以用那塊地做不會違背原住民文化的事情, : 但沒有這項限制的話,原住民文化(一個明確為憲法所保護的事項)就會無法保護。 : 結論:輕微限制財產權,去成全另一項權利,並不會違背比例原則。 我應該已經用了很簡單的例子點你, 土地使用要他方知情同意會有什麼結果?? 就是他方可以輕易地掌握這塊土地的利益. 在台灣只有民選政府有資格擔綱這個角色. 而你主張將這個權力交付給同為人民的特定族群, 你認為這個族群絕對不會拿著同意權亂搞?? 我告訴你為什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會合於憲法原則. 1. 騎樓誰都可以走, 屬不特定人可享之利益. 符合公共利益之定義. 跟你主張的只有原住民會得益不同. 2. 騎樓供公眾通行所相當的經濟利益, 大於騎樓供私人所使用的經濟利益. 這也是為什麼寸土寸金的都市區總是需要這種規定. 而你主張的傳統領域權, 是個很難評價的東西. 說好聽點叫有歷史意義的崇高性, 講難聽點就類似於企圖在歐洲諸國上重現神聖羅馬帝國的法律權利. 它可能神聖, 卻沒有市場. 請問侵害原住民的傳統領域權要賠多少錢啊? 閣下? 在傳統領域權的"價值"能被正確衡量, 也就是公認之前, 不可能論證其價值高於私有地主被限縮使用的損失. 也不能用想當然爾的方式就認為這合憲. 3. 騎樓有稅賦減免, 這合乎因公益侵害私利需予補償的原則. 原住民高喊傳統領域權該不會還要國庫買單吧?? 我記得你先前不是否認過原住民是否吸漢人血維生的問題?? 最後點你一句, 在傳統領域權被承認之前, 土地的私有權在那些土地上早已被這個國家承認了許久. 這個國家, 也就是包含2200萬漢人與60萬原住民的集合, 在承認傳統領域之前, 已經先承認這些私有地主的權利. 這個時候要來反悔, 你要考慮的不是正義而是政治問題. 是其他2000萬漢人怎麼看待這個事件的問題. 你所主張的正義, 必須藉由這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才會產生事實效果. 而法律制度, 它掌控在多數, 也就是漢人的手中. 你跟我高談正義, 而我跟你說的這些, 不過是現實. 你可以向我主張原住民沒將漢人趕出台灣就是客氣, 但事實上原住民根本辦不到, 就這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0.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88495828.A.846.html
Haemoglobin: 對於你這種「價值」只等於「錢」的人沒什麼好談的。 03/03 09:14
第一. 人可以認為某物神聖而崇高, 但其他人沒有配合的必要. 物的神聖性並不客觀, 而是因為人的主觀意識而存在. 沒有人, 物就只是物, 不具備有任何的神聖性. 不能因為某人的主觀意識, 強制其他人服從. 同樣的, 不能因為某人認為某物神聖, 就強制他人認為其神聖. 我知道這些文字帶有非常濃厚的哲學風格, 但這種方法是自啟蒙運動以來人類科學發展的基礎, 理性思考的起源. 我提兩個實際的問題給你, 你離開了既有本位, 會比較容易理解我在說什麼. (1)基督徒篤信聖經, 聖經記載人類結合的典型為男女. 試問基督徒是否得強制所有人類結合為男女?? (2)某民間信仰舉辦廟會, 不斷燃放鞭炮至半夜. 請問吾人是否得強制四週居民忍受?? 這些都是傳統信仰與文化, 本質上與原住民傳統並無二致. 假如你的答案都是No, 那為什麼獨獨原住民傳統你會選Yes?? 以上若為真, 表示有個不合理的理由左右了你的理性思考. 這才是你難以說服我的主因. 第二. 傳統二字, 意指傳承自先祖. 文化二字, 意指特定群體成員間共通行為之總和. 吾人面對的問題是,現存的原住民文化,和百年前有嚴重的落差。  原住民喪失傳統領域是一個歷史事實,是現在繼續中的狀態。  也就是說,原住民現存的傳統文化,  存在於那些他們實際居住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上,  不在於那些曾經的傳統領域上。  那些曾經的傳統領域,其文化價值已成歷史,不存在於這個當下。  沒有獵人的獵場不是獵場;那曾經是獵場,但現在不是。  那是國家登記在案的私有土地,有民宅,有良田。  法律均有目的。原住民基本法的立法目的,為第一條:  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  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  為什麼原住民傳統領域劃設辦法,要排除私有地的適用? 1. 即使排除私有地,仍有80萬公頃的公有地可供使用,    難謂不足以保障原住民族之基本權利。 供60萬人口發展,亦難謂不足。 2. 若納入私有地,地主使用其地均不得自主,    形同掠奪其私產,何來共存共榮?  試問,有何理由為了已經沒有獵人的獵場,  冒著挑起族群衝突的風險,也要對他人的私產主張權利? 第三. 爭取權益,不在於爭,而在於得。 拿到手的東西才是真實的,  口頭上主張的東西只要沒實現,主張再多都沒用。  因為傳統領域不包含100萬公頃私有地,就要卡著劃設辦法不給通過。  這種行為雖然被聲稱為爭取權益,但效果是維持現狀。  讓原住民維持你所認知到的那個現狀。  假如80萬公頃土地已足以實現法律之目的,  就沒有理由使用到180萬公頃,外帶損害地主的財產權。  而且80萬公頃到底夠不夠,沒做之前,誰都不知道。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3/03/2017 11:52:58
Tomwalker: 牌位,在非宗族又非同一信仰者手中,不過是寫了字的木 03/03 12:14
Tomwalker: 片,有何神聖性?哭牆,對非猶太人而言,不過是個高六 03/03 12:15
Tomwalker: 公尺的廢墟遺蹟,又有何「客觀」的神聖性? 03/03 12:15
所以你有看過漢人主張過原住民家裡面也要有牌位, 不然就是對祖先不敬云云嗎?? 你信你的, 我信我的. 誰都不能拿信仰這種精神世界的東西, 來強壓物質世界的財產權. 原住民的歷史是歷史, 漢人的歷史就不是歷史?? 今天不是漢人忽然跑到原住民的地方去要劃地為主, 那是人家經營了幾個世代的權益. 你不尊重這種現存權益, 還要別人尊重你的歷史權益?? 做人要互相. 而且號稱無私產概念的人開口閉口就是你的我的, 真讓人搞不懂他到底是要支持私產還是反對私產.
RIFF: 支持優先擴張平埔族權益 平埔族被打壓太久了 03/03 13:55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3/03/2017 14:41:46
Tomwalker: 我看到的是你主張原住民必須接受漢人的土地私有權,和 03/03 14:47
Tomwalker: 「荒蕪的山坡地」並非「聖地」的概念。 03/03 14:48
你信你的, 我信我的. 還有私有制度是台灣憲法保障, 土地法律明訂的, 不爽可以試著去修它. 即使是踩著絕大多數人利益才得以實現的自我陶醉, 你也有權去尋求大多數人的支持.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3/03/2017 14:54:25
Haemoglobin: 憲法絕對沒有保障私有制度到你想像的這麼誇張的程度 03/03 14:59
Haemoglobin: 你連你回應的這篇文章就是實務上比例原則的操作方式 03/03 15:00
Haemoglobin: 都看不懂,只會拿什麼誰經濟利益比較大的謬論來自欺 03/03 15:00
Haemoglobin: 欺人,法律的專業用語解釋並不是向你這樣拿著字典講 03/03 15:01
Haemoglobin: 自己在那邊腦補就會成立的。 03/03 15:02
我沒有辦法證明沒有客觀價值的東西沒有客觀價值耶. 不然你試著主張私有產權侵害原住民領域權, 去向民事庭聲請侵權賠償好了. 祝福你的信仰可以有超越法律的一天.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3/03/2017 15:05:46
Haemoglobin: 法律又不是只有民法……我為什麼要跟看不懂大法官解 03/03 15:16
Haemoglobin: 釋的人說這個(默) 03/03 15:16
一個認為因為A狀況可以限縮財產權, 所以B狀況也當然可以限縮財產權的人, 聲稱自己看得懂大法官解釋. 釋443號解釋字號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 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 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 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 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 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這個解釋說明什麼??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限制役男出境, 就不能限制役男出境. 同樣的, 原住民基本法沒有明文規定傳統領域得包含私有土地, 那就不能包含私有土地. 兩者同樣是受憲法保障的重大法益, 沒有法律明文規範, 不得予以限制. 此為法律保留之原則. 你該不會又要聲稱這是我自己腦補出來的了吧?? 遇到別人引經據典正面回應, 就聲稱對方腦補?? 法律就是這麼訂. 當年瓦歷斯貝林和高金素梅等有法定代表權的原住民選區立委, 都是贊成的.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3/03/2017 15:32:58
Tomwalker: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限制役男出境,用行政命令限制,就是 03/03 15:41
Tomwalker: 違反了憲法保障的自由權。現在是原基法有規範了傳統領 03/03 15:42
Tomwalker: 域的認定,並沒有排除私有地不可以被宣告為傳統領域。 03/03 15:43
Tomwalker: 私有地上傳統領域之間的利權等等事務,可以透過協商和 03/03 15:43
Tomwalker: 訴訟來認定,不能夠一刀切下,說私有地不可以是傳統領 03/03 15:44
Tomwalker: 域。否則,原住民族人自己的私有地,也不能被認定為傳 03/03 15:45
Tomwalker: 統領域。 03/03 15:45
照你的邏輯法律也沒有規定不准限制役男出境啊, 怎麼大法官就宣告違憲了?? 大法官解釋很清楚. 在法律保留原則下, 法律未明文予以限制者, 不得予以限制. 你自己翻翻原基法哪條明文規定傳統領域得包含私有土地. 翻得出來就你對, 翻不出來就麻煩請你摸著良心認錯.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3/03/2017 15:52:39
Haemoglobin: 啊你就真的沒看懂443 -_- 問題不在自由權是「重大法 03/03 15:52
Haemoglobin: 益」而是不得出境是「重大限制」。 03/03 15:53
Haemoglobin: 你有辦法證明知情同意權是對私權的重大限制嗎? 03/03 15:54
Haemoglobin: (請不要用原住民權利不是公共利益這種鬼個人意見) 03/03 15:56
所以你的原基法哪條規定政府可以限制私人財產?? 連法律位階都過不了關的東西, 就不用談憲法了. 依憲法沒有不得限制之權, 但法律沒有限制, 就是沒有限制. 用法律保留原則可能會比較適合應付你這種人. 法律沒寫就是沒寫, 一翻兩瞪眼. 假如你認為法律沒寫的東西也可以隨便擴張解釋, 只表示你不熟的東西也包括法律在內. ※ 編輯: elmotze (59.115.0.97), 03/03/2017 17:55:12
Haemoglobin: ...用自以為合理的邏輯一直在亂解釋法條的是你耶._. 03/03 18:03
Haemoglobin: 如果你這個提問成立的話,我是不是也可以問你哪條 03/03 18:03
Haemoglobin: 法規規定原住民土地權利要被限制? 03/03 18:04
Haemoglobin: (好吧我太天真了到現在才發現elmotze拿法條出來只是 03/03 18:08
Haemoglobin: 想要斷章取義嘴人而已囧) 03/03 18:08
Haemoglobin: 最後只想留一句話給看到這篇文的旁人,那就是elmotze 03/03 18:10
Haemoglobin: 對法律保留原則的解釋「完全是錯的」,光是拿名詞去 03/03 18:11
Haemoglobin: 餵google就會知道elmotze完全是在空口說白話。 03/03 18:11
請問你的"原住民土地權利", 範圍為何?? 有何法律文件予以證明?? 法律保留原則wiki上面就有了: 法律保留原則,或稱積極之依法行政,乃規範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 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 而在另一方面而言,法律保留亦可謂為某些重要之事項 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 還是你要主張我錯了, wiki也錯了, 全世界都錯了?? =================================================================== 而且你的主張已經越走越偏了. 當我引述法律保留原則主張法律沒說政府可以做, 政府就不能做的時候. 你說這是錯的. 你的意思是說法律沒說政府不能做, 政府就可以做嗎?? ※ 編輯: elmotze (59.115.0.97), 03/03/2017 18:50:21
Haemoglobin: 所以法律保留是「命令不得抵觸法律」,不是「法律未 03/03 18:51
Haemoglobin: 限制者不得為限制」!我不要再回應你的個人意見跟惡 03/03 18:51
Haemoglobin: 意(且明顯的)曲解了,好累囧 03/03 18:51
你的意思是說法律沒說政府不能做, 政府就可以做嗎?? 是?? 不是?? 南軌東移案, 你承認自己不熟就一頭熱跳下來. 杉原棕櫚案, 你也承認自己不熟就一頭熱跳下來. 我覺得這個案子也不會例外. 有問題的也不是本人對於法律的見解, 而是閣下目前的基礎知識是否充足. ※ 編輯: elmotze (59.115.0.97), 03/03/2017 18:58:15
nadekowang: 法律保留 不是單指沒法律規範政府就能做 和 不能做這 03/03 19:46
nadekowang: 樣子二分法 03/03 19:46
nadekowang: 否則釋字443根本沒必要創設所謂的層級化法律保留 03/03 19:49
nadekowang: 而要去論述案件是層級化法律保留的哪一位階 03/03 19:53
nadekowang: 即審查密度要高還是低,又得靠比例原則 03/03 19:53
nadekowang: 到最後仍是基本權利的互相碰撞 03/03 19:55
nadekowang: 漢人的財產權與原民的權利孰輕孰重 03/03 19:57
所以原住民基本法的哪一條授權政府可以限縮財產權?? ※ 編輯: elmotze (59.115.0.97), 03/03/2017 20:01:29
nadekowang: 在這邊我比較偏好H大的看法 03/03 19:58
nadekowang: 法律本來就有甲說 乙說 丙說 03/03 20:02
你的意思就是法律沒授權, 政府也可以限縮財產權嗎?? 條件假設下可以不可以說清楚嘛.
nadekowang: 法律保留中第三層級,一般的法律保留再加上釋字394 03/03 21:22
nadekowang: 授權明確性並不要求得一字不漏載明 03/03 21:25
nadekowang: 而是採取概括授權方式。不過依照原po理解侵害基本權 03/03 21:28
nadekowang: 重大,應該是國會保留事項,要立院訂定之法有載明。 03/03 21:29
nadekowang: 才得為之。所以又回到最初到底有無侵害人民基本權益 03/03 21:30
nadekowang: 重大和原民權益與漢人財產權孰輕孰重。 03/03 21:31
nadekowang: 來區分是何種法律保留 03/03 21:32
所以原住民基本法的哪一條授權政府可以 強制私有地主使用需他方知情同意?? 沒有的東西就是沒有, 你繞來繞去也不會讓這些文字憑空出現在法條內.
nadekowang: 法律保留不是法條文字沒有,政府就不能做..... 03/04 11:02
nadekowang: 再舉一個釋字676。大法官在此段說明:至授權條款的明確 03/04 11:04
nadekowang: 程度,不應拘泥於法條所用之文字,而應由法律整體解釋 03/04 11:05
nadekowang: 認定,或依其整體規定所表明之關聯意義為判斷 03/04 11:06
nadekowang: 回到不斷打轉案件,爭點在於法律保留高或低、授權明確 03/04 11:09
nadekowang: 性高或低。審查密度嚴格或寬鬆取決於你對原民權益 03/04 11:11
nadekowang: 和私人財產權在天平上衡量,孰重? 03/04 11:12
nadekowang: 我想贊成派的考量,都認為和原民權益相比私人財產權 03/04 11:13
nadekowang: 的侵害,並沒有到顯失均衡的程度。當然你也可以論述認 03/04 11:14
nadekowang: 為財產權不可侵犯性大於一切。而說到底,這就變成甲說 03/04 11:15
nadekowang: 乙說之爭,這種問題實務一堆,然後為此多了一堆決議 03/04 11:18
nadekowang: 但我想從法理上來說,無論法律保留、比例原則贊成派的 03/04 11:19
nadekowang: 論述仍無違這些原則。 03/04 11:22
你說的這個就是兩相比較. 但是憲法的存在, 主要是涉及法律制度不得逾越憲法規範之底限. 法律制度本身如何規定, 只要不觸及這個底限, 憲法並不會予以干涉. 所以討論兩權孰重, 在現階段沒有任何的意義. 就算我舉出再多的例子, 也不具備有強制反方服從的權威性. 所以我才舉出法律保留原則. 原住民基本法沒有任何授權政府機關限制私人財產權的條文, 政府機關目前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可以做這件事. 至少政府機關本身是這麼認為. 反方要達成他們的訴求, 就去推動修法. 看看有幾個立委肯甘冒漢人非人之類的指責去做這檔事. 這就是我提醒過反方的, 實力差距的問題. 60萬原住民憑正義兩個字無法強制2200萬漢人無條件出讓利益, 但2200萬漢人自己制定的規則可以. 再不然就是去釋憲. 希望大法官會議的權威性, 可以讓這幾個認為嘴巴不認錯就不算錯的人懂得何時閉嘴.
nadekowang: 贊成方的確主張要修法阿 只不過修的是下一層位階的 03/04 12:07
nadekowang: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辦法。而且2200萬的漢人中也不是 03/04 12:08
nadekowang: 每人都抱持著寸步不讓的想法。像幾位版友包括我都覺得 03/04 12:09
nadekowang: 原民訴求是可支持的。而且這種議題哪來錯誤、正確 03/04 12:10
nadekowang: 就算是到大法官面前還是會有協同、不同意見書產生 03/04 12:11
誠然事無絕對, 就連大法官解釋本身都不是絕對的. 它可能被後來的解釋推翻, 或被立法機關與人民一致無視. 但是現實事務總要有所判斷, 所以需要評價對錯, 即使它只是相對的. 凡事皆無對錯之類的概念本身就有問題. 若行為的結果是難以接受的, 行為本身就是會被評價為錯. 何來凡事皆無對錯?? 在事前, 人類僅能夠透過經驗對行為的結果加以預期, 並就預期的結果做決定. 而透過經驗的累積, 人類形成了原則. 原則可能被修正或推翻, 本身可能也帶有例外, 但依循原則通常會是對的, 至少有較高的機率會達成對的結果. 回到這個討論. 法律未明文授權的事項, 政府不能做. 這個原則是對的. 這是為了防範政府無所節制, 濫用權能. 假如法律怎麼寫都不妨礙政府能不能做, 就喪失了訂定法律的意義. 所以法條裡面若是找不到對政府授權的條文, 政府不做就是對的. 這個原則本身當然也帶有例外. 法律皆有目的, 法律條文是為了實現法律目的而存在, 法律條文規範的政府作為也是為了實現法律目的而存在. 所以當政府不作為會違反法律目的時, 就是錯的. 即使政府不作為的原因是因為法律未明文授權. 原住民基本法的三個目的, 包括: 1. 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 2. 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 3. 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 主張原住民對傳統領域上的私有地有知情同意權, 並不違反第一與第二個目的. 但重點在於第三個. #1OkKq8jt (Gossiping) 你去這篇底下看看他們的推文, 你能保證在這類反動情緒下還能建立共存共榮的關係?? 這類反動情緒是可預期的, 所以政府的作法很合理. 不管是為了族群間的和諧, 還是為了他們自己的選票. 保障原住民的目標是一致的, 不然政府不用將80萬公頃公有地納入傳統領域. 但將100萬公頃私有地也劃入, 就不見得可以達成保障原住民的結果. 這種做法可能會傷害其他人的利益, 可能會製造仇恨, 可能會反過來傷害原住民這個族群. 這些都是關心政治的人所應該考慮的. ※ 編輯: elmotze (59.115.0.97), 03/04/2017 20:02:27
Haemoglobin: 考慮「反動情緒」所以讓少數族群權益打折?說得真好 03/04 22:28
Haemoglobin: 呢……蔡政府/執政黨大概基於相同的理由才不斷拖延同 03/04 22:28
Haemoglobin: 婚修法進度吧,就為了說理說不過人的「反動情緒」。 03/04 22:28
GeneralRamir: 法匠,學理足夠,其他我就不好說了 03/04 23:01
Haemoglobin: 糟了,有人以為elmotze亂引法條的學理基礎足夠(扶額) 03/04 23:30
所以原基法哪條授權政府可以限制私有地的財產權?? 你就是假設自己是對的, 自己是對的所以所有反對你的就是錯的. 你說我亂引法條, 那講幾個你認為正確的出來大家笑一笑嘛.
kevinet7410: 其實也可以說積極優惠措施是符合公共利益啊 03/05 00:20
kevinet7410: 如果照你這樣說 積極性優惠措待遇都是無法通過比例 03/05 00:20
kevinet7410: 原則考量了 03/05 00:20
kevinet7410: 你的比例原則的內涵有點奇怪 我還沒有聽過有學者 03/05 00:21
kevinet7410: 這樣主張的 03/05 00:21
最奇怪的是把信仰自由視為當然大於財產權. "阿拉哈瓜, 原住民亦不得吃豬肉與喝酒." 大概就是這類等級的主張吧. ※ 編輯: elmotze (59.115.0.97), 03/05/2017 10:38:15
Haemoglobin: 並不是把信仰自由視為當然大於財產權,而是認為原住 03/05 16:49
Haemoglobin: 民土地權利(原基法第二十條: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 03/05 16:49
Haemoglobin: 及自然資源權利。)對於財產權的限制不會太多。 03/05 16:50
Haemoglobin: 2.已經很多人指出elmotze你搬出來壓人的「比例原則」 03/05 16:51
Haemoglobin: 跟「法律保留原則」都不符合其意涵,也就是說,所有 03/05 16:52
Haemoglobin: 你口中的原則都只是你自己講得很高興的原則。而且, 03/05 16:53
Haemoglobin: 原則也不能隨便拿來稱霸,並不是你說某A原則是對的, 03/05 16:55
Haemoglobin: 就可以無視制度存在其它B,C,D...Z原則。 03/05 16:55
Haemoglobin: 這串討論抱著「你就是假設自己是對的, 自己是對的所 03/05 16:56
Haemoglobin: 以所有反對你的就是錯的」這種態度的人只有elmotze你 03/05 16:56
Haemoglobin: 自己而已。 03/05 16:56
Haemoglobin: 還有,elmotze似乎忘了這篇一開始就是我照表操作了 03/05 16:58
Haemoglobin: 比例原則然後被你嘲笑?可是你嘲笑的理由是對的嗎? 03/05 16:59
Haemoglobin: 前一篇不就是大法官認為騎樓不能擺攤的合憲理由? 03/05 17:00
Haemoglobin: 你在那邊自以為很會的"我告訴你為什麼...會合於憲法" 03/05 17:01
Haemoglobin: 說了啥?只不過是把你那套「原住民權益不是公共利益」 03/05 17:01
Haemoglobin: 的謬論再說一次而已。 03/05 17:02
Haemoglobin: 結論:別人引經據典你elmotze看不懂,elmotze口中的 03/05 17:02
Haemoglobin: 專有名詞每一個都被他人指出「根本不是那個意思」。 03/05 17:03
Haemoglobin: 當elmotze你指出我搞錯事實基礎時,我總是虛心承認, 03/05 17:04
Haemoglobin: 你有用相同的態度來面對其他人對你的指責嗎??沒有! 03/05 17:04
Haemoglobin: 「假設自己講出來的正確無比」的人在這串只有你而已. 03/05 17:05
假如你真的認為傳統領域神聖不可侵犯, 你現在就可以變賣你的家產, 去當地把私有地買下來, 接著去戶政事務所辦理拋棄, 就會變成公有地了. 只要是公有地, 就會被納入傳統領域. 這是你實現理想最快的方式. ※ 編輯: elmotze (59.115.0.97), 03/05/2017 18:44:30
Haemoglobin: 我沒有認為傳統領域神聖不可侵犯,同樣地我也不認為 03/05 20:58
Haemoglobin: 私有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甚至憲法也沒說私有財產權 03/05 20:58
Haemoglobin: 神聖不可侵犯。不懂的事就承認自己不懂,搞錯了就 03/05 21:00
Haemoglobin: 承認搞錯;指責別人戴帽子,卻好意思假設別人怎麼想? 03/05 21:03
假如你真的認為傳統領域高於財產權, 你現在就可以變賣你的家產, 去當地把私有地買下來, 接著去戶政事務所辦理拋棄, 就會變成公有地了. 只要是公有地, 就會被納入傳統領域. 這是你實現理想最快的方式. ※ 編輯: elmotze (59.115.0.97), 03/05/2017 21:39:26
Haemoglobin: 我認為的是「輕微限制財產權就可以符合此次傳統領域 03/05 21:51
Haemoglobin: 的主張」。你到現在還在跳針這種話,就表示你連這串 03/05 21:52
Haemoglobin: 第一篇的QA都誤讀了……好吧,畢竟你都把對原住民的 03/05 21:52
Haemoglobin: 補助「誤讀」成原住民吸漢人血了,把這種程度的誤讀 03/05 21:54
Haemoglobin: 認定為種族歧視應該沒有非常過份吧,至少沒有比在聖 03/05 21:54
Haemoglobin: 山挖礦要過份。 03/05 21:54
你的主張並不是輕微限制. 假如你的錢要使用必須經過我的同意, 會發生什麼結果. 你自己好好想想吧. 在你看來只是限制部分使用, 在我看來形同將所有權利奉上. 你的聖山不是我的聖山. 假如我要反對亞泥在那邊挖礦, 一定會是別的理由. 現實的狀態是, 有上萬人靠這個吃穿. 我無權無端剝奪他們的生計. 假如你主張聖山應受到普遍承認, 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提出相關申請. 還有, 單方面的, 大量的補助是事實. 這種無義務且無附加條件的單方受益行為, 就是吸血, 不管你喜不喜歡這個名詞. 你主張我種族歧視, 一個歧視原住民的人贊成讓他們無償使用80萬公頃的公有地, 這是一件很奇怪的事. ※ 編輯: elmotze (36.227.223.186), 03/06/2017 06:02:35
Haemoglobin: 「看來」?「形同」?需要徵得部落知情同意的事項已 03/06 06:28
Haemoglobin: 經有法規命令明確列出範圍了: 03/06 06:28
Haemoglobin: (發布日: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03/06 06:29
Haemoglobin: 用最簡單的說法就是「重大開發」。我前一篇已經說了 03/06 06:31
Haemoglobin: 沒有限制什麼都不能做甚至沒有限制不能從事營利行為 03/06 06:32
Haemoglobin: ,你對這群人的訴求,是否有了基本的了解與認識? 03/06 06:35
照你們這票人的邏輯, 原住民基本法並沒有規定不得納入私有土地, 所以可以納入私有土地. 那原住民基本法也沒有規定開發行為限此辦法所訂之事項啊. 土地開發四個字是法律, 只限辦法所列事項是行政規則. 真的說起來這個行政規則本身就有牴觸法律之嫌. 而且我在壽豐市區買個土地蓋觀光飯店也要附近原住民同意?? 假如只是因為要反對特定案例, 就無差別的去侵害100萬公頃私有地主的財產權, 這種行為是沒有必要的. 我認為你們的目的只是亞泥礦場案還有某個飯店案, 原住民傳統領域權不過是藉口罷了. 在現有法規制度下輸了, 就想創造新的法規來凹無限接關. 這種想法真的很不可取.
Haemoglobin: 「某個」飯店案?要談(這種層級的)目的的話當然是 03/06 07:51
Haemoglobin: 「所有」觀光飯店案啊。還是你要說能蓋觀光飯店的地 03/06 07:56
Haemoglobin: 主會弱勢被這樣一限制就活不下去了? 03/06 07:57
你認為在你所認知的框架下, 將私有地納入傳統領域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那我舉出一些可能發生的問題, 你來看看這算不算問題.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部落會議違反法令者無效. 所以它對政府行為是沒有同意作用的, 頂多只有諮詢的作用. 因此與政府行為有關的項目可以略去不看. 為了讓你有點現實感, 以下用我來代替那些私有地主. 1. 觀光(休閒)飯店及旅(賓)館之興建或擴建:  你主張這對我財產權的侵害輕微, 但問題是有無必要性. 對我來說, 原住民擁有這塊土地是百年以前的事. 為什麼我要蓋旅館, 要經過原住民的同意?? 原住民比較偉大?? 原住民是人, 我不是人?? 我認為在平等權的概念下這種影響是不該有的. 而且你主張這合乎公共利益. 現在將我與原住民視為一個整體. 請問將我的權益(土地使用權)交付"一小部分"到那些原住民手中, 整體的權益有無影響變化?? 沒有. 只有特定項目的決定權由我的手中交付到那些原住民的手中. 那些原住民可能會爽, 但我鐵定會不爽. 這是檢示符合公共利益與否的一個重要方法, 你的主張不會使整體的權益增加, 只是無端剝奪我的權益. 在你心目中神聖不可侵犯的原住民傳統領域權, 在物質世界中與我的財產權是無法並存的. 在特定項目保障了前者, 就會剝奪後者, 而且是單純的零和. 2. 發電機組之項目. 我有一塊農地, 我發覺最近種菜已經賺不了錢, 所以我想要種電. 順便響應節能減碳的環保趨勢. 結果住在幾十公里外的原住民團體跑來跟我說, 這邊是他們的傳統領域, 要設置發電機組必須經過他們同意. 請問為什麼我的地要種電還得經過他們同意?? 3. 殯葬設施項目. 我社區裡面有間廟, 信徒很多. 這間廟想要蓋個納骨塔, 讓大家往生的長輩死後有個地方可以住. 因為殯葬管理條例的關係, 很多地方都不能蓋, 最後買了一塊山腳下的地. 這塊地風水不錯, 祖先住這裡一定會庇蔭子孫. 結果不知道哪裡跑來個原住民團體, 說這裡是他們的傳統領域, 要我們不能蓋殯葬設施. 奇怪了怎麼我們出錢買地的時候他們不跳出來, 要蓋了才跳出來. 這裡不讓我們蓋, 是能蓋到哪裡去?? 他們又不住那附近, 他們祖先幾百年前在那邊打過獵是關我們屁事喔?? 林北要幫祖先和自己蓋間死後住的公寓都不行?? 4. 開放項目授權. 我覺得很奇怪就去查一查法律. 幹只要是土地開發通通都算. 你說沒啦沒啦只有原委會規定的才算, 啊不就隨便政府講?? 林北會怕啦. 林北只不過晚上睡了一覺, 醒來我家土地就變成什麼原住民的傳統領域. 誰知道林北今晚這一覺睡下去, 會不會明天醒來就又這個不能做那個不能做. 這種土地就算要賣是有誰要買?? 要劃劃你家啦. == 跟文謅謅的文字比起來, 這樣你有沒有比較看得懂?? 100萬公頃會牽涉到多少人, 你自己想想.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3/06/2017 10:02:27
Haemoglobin: 1.結果你還是繼續跳針原住民利益不是公共利益的鬼話. 03/06 10:12
Haemoglobin: 2.原民團體的訴求已經是在體制內進行的了,成功的話 03/06 10:14
Haemoglobin: 它就是規定,要查都是查得到的,會有「不知哪裡跳出 03/06 10:14
Haemoglobin: 來」這種想法,不就顯示出你沒有把原住民當一回事? 03/06 10:15
Haemoglobin: 3.舉了一大堆例子,顯露的不過就是對原住民的無知與 03/06 10:16
Haemoglobin: 恐懼(跟護家盟出於對性少數恐懼的那些舉例有87%像) 03/06 10:16
Haemoglobin: 4.我支持這個運動「真正的目的」,就是要教訓你這種 03/06 10:17
Haemoglobin: 沒把原住民當一回事的人──特別是透過制度。 03/06 10:17
Haemoglobin: ...還是受不了你把「平等權」掛在嘴上,補個5. 03/06 10:30
Haemoglobin: 提醒您,您講得很開心的「平等權」的內涵就是讓你不 03/06 10:32
Haemoglobin: 爽的「把你一部分的權利交到弱勢者(原住民)手中」 03/06 10:33
Haemoglobin: 沒理解到這點的話你連大一憲法通識都會被教授當掉的! 03/06 10:33
這就是台灣的社會運動越做越小的根本原因. 你從某套思考體系中得到了一個你視為真理的觀點, 你就要強迫所有人服從它. 不願意接受的人就必須接受你的"懲罰". 70年前不幸有幾個人也是跟你類似的想法, 更不幸的是他們手握大權. 這幾個人的名字叫東條英機/毛澤東/蔣介石/史達林/希特勒/墨索里尼. 你可以繼續抱著自我犧牲的心態, 在街頭上高喊脫離現實的主張, 把對其有所質疑的人當成智障, 對反對者貼上有貶意的標籤. 這都是你的個人自由, 在不侵害他人權益的範圍內, 我予以尊重. 不過我不會支持你, 我會支持反對你意見的政府, 就這樣.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3/06/2017 11:15:35
Haemoglobin: 我也不是一開始就懷疑你的理解能力,只是都那麼多人 03/06 11:28
Haemoglobin: 指出你的盲點你還能跳針那也只能推斷你沒有要理解的 03/06 11:28
Haemoglobin: 意思。還有 http://www.storm.mg/article/230423 03/06 11:28
Haemoglobin: 政府就算只是話術也沒有「反對」訴求者的意見。也有 03/06 11:29
Haemoglobin: 漢人立委願意跳出來一起質疑政府。你可以繼續抱持著 03/06 11:30
Haemoglobin: 2200>60的幻想,但就算是宜花東的地主也肯定不會每 03/06 11:31
Haemoglobin: 個人都跟一樣自私且無知又抱著莫須有的恐懼。 03/06 11:31
所以你能證明宜花東的地主會支持你的主張嗎?? 我就是宜花東的地主之一, 我的地也在原住民傳統領域上. 我反對你的主張, 我有資格不同意你的說法. 你否定我免於恐懼的自由, 還罵我自私. 要我支持你, 想都別想.
reticentcrow: 別再打啦!你再打Haemoglobin的臉會死人的 03/06 13:28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3/06/2017 14:27:23
Haemoglobin: 沒有要你支持啊,只是覺得你不該(像護家盟那樣)誤 03/06 14:38
Haemoglobin: 用免於恐懼的自由、不該惡意曲解原住民的訴求、不該 03/06 14:38
Haemoglobin: 自以為能代表所有漢人…啊還有不要亂用名詞裝專業。 03/06 14:38
你主張你的, 本人的財產權未經本人同意, 請不要隨便伸手.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3/06/2017 16:12:18
evilcherry: 其實這種事找一個實例向法院試劍就有解答了 03/06 22:48
evilcherry: 我不明白在吵甚麼... 03/06 22:48
evilcherry: 當然,個人立場是,我反對國家承認**任何**民族, 03/06 22:48
evilcherry: 亦反對國家承認任何傳統權益。 03/06 22:48
evilcherry: 國家想尊重原住民,最簡單的做法就是將有紀律的原住民 03/06 22:49
evilcherry: 語言,提升至國台客語的高度,不諳國台客原任一語言者 03/06 22:50
evilcherry: 國家不得聘之。 03/06 22:50
evilcherry: 讓原住民有土地特權,只會讓台語族群也標榜土地語言特 03/06 22:51
evilcherry: 權。請三思之。 03/06 22:51
我等著他來控告我侵害原住民傳統領域權. 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 認為原住民當擁有他們現有的生活區域(不論是否為該國法律所認可). 不過到了台灣被某些人亂擴張解釋, 就變成只要他們認為自己祖先曾經生活過的都算. 講難聽點啦. 世界主要國家的領土擴張史幾乎都染滿了鮮血. 連原住民自己都會互相打仗搶來搶去. (有興趣的翻翻霧社事件, 看看為什麼一堆原住民要幫日本人. 獵場爭奪啦. 有仇報仇落井下石, 誰管你是不是一樣原住民.) 之前還發生過都蘭部落把荊桐部落的所在地宣告為傳統領域的事件, 反正宣告不用錢, 出一張嘴就行?? 被日本人打敗輸精光就要認, 不是等百年後才找相對比較講道理的人耍流氓. 土地依法屬於全國人民, 當然也有原住民一份. 要更多權利就省省吧. 對別人的財產隨便伸手, 當別人盤仔喔?? ※ 編輯: elmotze (36.227.223.186), 03/07/2017 00:07:23
Haemoglobin: 你什麼時候才能學會引經據典之前先把文本看完? 03/07 00:22
Haemoglobin: 還是你就吃定了有人會以為你超懂條文好棒棒? 03/07 00:22
Haemoglobin: Article 26 03/07 00:23
Haemoglobin: 1. Indigenous peoples have the right to the lands 03/07 00:23
Haemoglobin: , territories and resources which they have 03/07 00:23
Haemoglobin: "traditionally" owned, occupied or otherwise used 03/07 00:23
Haemoglobin: 2. Indigenous peoples have the right to own, use, 03/07 00:24
Haemoglobin: develop and control the lands, territories and 03/07 00:24
Haemoglobin: resources that they possess by reason of 03/07 00:24
Haemoglobin: "traditional" ownership or other "traditional" 03/07 00:25
Haemoglobin: occupation or use, as well as those which they 03/07 00:25
Haemoglobin: have otherwise acquired. 03/07 00:25
Haemoglobin: 3. States "shall give legal recognition" and 03/07 00:26
Haemoglobin: protection to these lands, territories and 03/07 00:26
Haemoglobin: resources. Such recognition shall be conducted 03/07 00:26
Haemoglobin: with due respect to the customs, traditions and 03/07 00:26
Haemoglobin: land tenure systems of the indigenous peoples 03/07 00:27
Haemoglobin: concerned. 03/07 00:27
nadekowang: 其實我覺得H大沒必要再吵了,原po有他堅信的價值 03/07 00:41
nadekowang: 而其他版友,也有贊同H大的,不認同原po的。有達到宣 03/07 00:44
nadekowang: 揚的觀念即可。這小小公民版爭贏了,他們也不是政府機 03/07 00:45
nadekowang: 關,對於欲修改法條內容於事無補。 03/07 00:46
Haemoglobin: 唉... 03/07 00:53
nadekowang: h大別嘆氣啦 至少你讓我注意到這個議題,我好歹在宜蘭 03/07 00:57
nadekowang: 有親朋好友有土地,下次遇到會跟那些地主解釋你們的理 03/07 00:59
nadekowang: 念。相信不是每個人都抱持同樣想法,至少我這小小地主 03/07 01:04
nadekowang: 之子認為你們得訴求可以支持。 03/07 01:04
Haemoglobin: thanks~ 03/07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