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imify: 是低! 03/17 13:15
※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 → Haemoglobin: 到現在還有人覺得是傳統領域等於所有權是怎樣 03/12 17:20
: 以原住民對於所謂傳統領域的要求,本身就已經侵入了所謂的所有權
: 土地的所有權意旨你可以自由的處分你所擁有土地上面的任何東西
: 在歐美甚至可以往上和往下延伸,比如日照權、建築權利等等
: 換言之只要經過社會契約所認同的第三方同意,也就是政府、民選
: 組織或是法律法條等,即無須經過第三人同意,請問在我擁有所有
: 權的土地上興建符合政府法規的房舍,為甚麼需要經過以血統或得
: 權力的原住民同意呢?
: : 噓 kevinet7410: 只有重大影響的建築才需要原住民同意 03/12 18:57
: : → kevinet7410: 沒有說要把土地上的所有權還給原住民 03/12 18:57
: : → kevinet7410: 以上都是在打稻草人論證而已 03/12 18:57
: 何謂重大影響建築?事實上還是由原住民自行認定不是嗎?
你似乎是想就法律的角度否定關於原住民在固有領域的主張
不過事情是這樣的,這是一個充滿了法益衝突的世界
你談的法是要保護所有權
不過在中華民國現行法上也有一樣是法律位階的法,保護的是原住民的傳統生活模式
你大概可以理解我在說什麼嗎?
法律是會衝突的,我今天甚至不用提出「為什麼有優惠性差別待遇的存在」
因為可以作為原住民族請求權基礎的法已經存在了,位階不小於物權法
今天有問題的,是當局對於原基法的錯誤解讀
不是「為什麼要保護原住民族的權利」
再提第三次,即便你可能很難接受
法益的衝突是無所不在的,而對於原住民族基本權利的請求權基礎
在發展上只會越來越多,你只想著我族的利益,不去思考衝突的化解
對於認識人類世界的演進其實蠻限縮的,蠻可惜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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