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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325000316-260118 黃虹霞:婚姻、家庭權無法切割 主張民法容許同婚的台大教授張文貞,昨擔任釋憲鑑定人時提出,同性2個人有親密關係 結合,就可享有婚姻權不必要考慮家庭,但大法官黃虹霞質疑,她認為大家都是父母生育 ,婚姻權不能與家庭權切割,也不能完全不考慮繁衍後代的可能性。 張文貞所提出鑑定理由最具爭議性,也因此提問的大法官們幾乎都指名,以她的鑑定內容 進行詢問。張認為民法規範男女當事人結婚是指男男、女女或男女,而目前無法讓同性結 婚是違憲,未來就算設立專法,也違反平等權保障應屬違憲。 大法官黃虹霞因此犀利發問,她說家庭不是以婚姻衍生嗎?我們每個人不都是父母生養的 嗎?那如何切割婚姻權與家庭權?在討論同性結婚時只單討論婚姻權,卻刻意不去考慮家 庭權,未來在做釋憲解釋或立法時,也不能不去考慮家庭問題。 張文貞指婚姻的本質不必然與生育有關係,所以70多歲的人仍然可以結婚,但黃虹霞也質 疑,依據德國的學說,一男一女是有生育、繁衍後代的「潛在」可能,如果不去考慮其必 要性,只是考慮同性有婚姻權,與家庭完全無關,似乎有邏輯推論問題。 對大法官的提問,張文貞還是堅持婚姻權必須與家庭權分離,並非所有家庭都是由婚姻而 來,像養子與養女就不是婚姻關係下產物,不是父母所生,也因此同性婚不必考慮可否生 育。 黃虹霞提出的疑問,正是台灣社會對同婚的質疑,畢竟同性婚姻牽涉到的是整個家庭的問 題,不管父母子女及繁衍後代,都是備受關注的討論事項,如何釐清婚姻權與家庭權,將 是大法官釋憲理由書中,必須詳盡交待的部分。 (中國時報) 心得 大法官都問這麼明顯了回答還是硬要扯....,我相信你一定知道婚姻下的子女是以生育為 主收養為例外,許多因年齡或疾病不孕的夫妻也多會積極求醫,之後所生子女幾乎大多是 來自夫妻本身精卵,國家也特別立法保障不孕夫妻,如人工生殖法 生育潛在可能不重要的話問個問題除了例外同志多數是不是由異性戀父母婚姻中所生?同 志是不是 大都希望得到原生家庭的認可?大法官的心證如何我就不提了 看看國外 澳移民部長推動舉行同性婚姻郵寄公投 再看看歐洲人權法庭 https://i.imgur.com/gBUAATs.jpg
法務部長邱太三也說同性婚姻非普世基本人權 鑑定人中興大學李惠宗教授認為,權利應該是完整的利益,婚姻應該是一種制度,不該被 認為是權利,否則不會那麼多人因婚姻受害。現行異性婚姻沒有違憲他支持另定同性伴侶 法 網友也說了這幾位鑑定人中 李惠宗 陳愛娥 恰好也是公認法學道行深者至于其他... 去 看他們的著作...遠離法學多些 放上黃虹霞大法官完整提問 黃虹霞大法官:「我有兩個問題。一個問題是請教鄧學仁教授,另一個問題是請教張文貞 教授。鄧學仁教授部分,因為您長期關注在參與立法親屬篇的立法跟修法過程若做成解釋 可能是合憲或違憲、若做成這些可能解釋選擇時有沒有無需要注意的事項,從你的長期參 與親屬法立法角色給我們一些看法。張文貞教授部分,請問關於婚姻跟家庭 因為你多次不斷提到婚姻跟家庭是兩回事,今天討論本議題時不必考慮家庭問題,在您的 鑑定意見第三頁第一段最末有提到您的邏輯論理是說:因為家庭並不是均以婚姻為基礎或 由婚姻衍生而來,因此你把婚姻跟家庭做截然劃分,但每個人不是都是父母生養的嗎?既 然是父母生養,我們原自然就有家庭,怎麼可能婚姻跟家庭可以截然劃分? 今天要做解釋或立法一定要顧慮到,婚姻若可以給予婚姻權一定要考慮到後果、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一定會牽涉到家庭不是嗎?做成抉擇的時候考量的因素好像無法完全排除家庭 。另外提到美國Ginsberg大法官審理時講的鑑定意見第五頁,你說Ginsberg大法官質問: 假如婚姻本質是為了生育子女在異性間追求結合,七十歲男女是否應該被禁止結婚,您覺 得這是強烈理由說明繁衍後代跟婚姻無關的不必去重視的。可是陳愛娥教授在鑑定意見第 八頁也引到德國見解他是這麼說: 一男一女有誕生後代的潛在可能,並不是說誕生的必然而是潛在可能。若同性之間是沒有 這種潛在可能,這是差別。您的定義中關於婚姻定義您是說:兩個具有平等人格的具有親 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 自然不包含繁衍後代、你的定義中親密性、排他性跟永久何嘗不是一個潛在的可能呢?大 家都知道結婚後可以離婚若這種永久結合是婚姻必然結果,民法應該禁止離婚不是嗎?若 親密性是必然、如果沒有親密關係難道就不能有這關係嗎?排他,很多婚外情也不因此婚 姻無效,就這些部分請您補充看法,究竟為何你會認為今天不必考慮家庭問題?又為什麼 繁衍後代一般很多人重視的這點?你覺得一點都不重要不需要考慮,理由在哪?」 ——————————————————————————————————————— — 中原大學特教系副教授曾淑賢: 同性家庭養育對兒童沒影響嗎 https://goo.gl/l7rFDd [個案到八年級時,85%的同志家長已經分手(事實上,女同志伴侶是100%離異),相較於一 般家庭的69%高出許多。其實已經有許多研究文獻一致性地證實,同性家庭的變動率遠高 於一般家庭] 續談同志家庭養育: 回應楊、金教授對完善文獻引用的雙重標準 (曾淑賢/中原大學特教 系副教授)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222/101788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6.112.5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0446620.A.932.html ※ 編輯: microXD (111.246.112.55), 03/25/2017 21:04:07
uka123ily: 我怎麼聽法律系朋友的結論跟你不一樣?03/25 21:42
Belialdeng: 生育的可能性就確實不是婚姻跟家庭的必要條件啊 03/25 21:47
Belialdeng: 不然你怎麼解釋單身收養跟不孕夫婦的婚姻 03/25 21:47
你知道什麼是主體什麼是例外對吧!同婚下的子女會是以生育具伴侶雙方血緣關係的小孩 為主體收養為例外嗎? 邱太三也說,《民法》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並未違反憲法保障平等權,主因是《民法》是 規範社會交往,「親屬法治應尊重事實在先的特色」,司法機關有充分的形成自由,為差 別待遇的目的為正當手段與目的有合理關聯則與平等無違。 ※ 編輯: microXD (111.246.112.55), 03/25/2017 22:32:35
uka123ily: 可是邱太三也說生育非必要耶XD 03/25 22:35
你一定有看到大法官的提問吧! 黃虹霞: [一男一女有誕生後代的潛在可能,並不是說誕生的必然而是潛在可能。若同性之間是沒 有這種潛在可能] 同婚下的子女會是以生育具伴侶雙方血緣關係的小孩為主體收養為例外嗎?主體跟例外你 分的清楚對吧! ※ 編輯: microXD (111.246.112.55), 03/25/2017 22:43:01
uka123ily: 如果不必要,那就不能作為理由,而是附帶功能。03/25 22:46
uka123ily: 婚姻的主體是雙方當事人,家庭的主體是所有家人 03/25 22:53
uka123ily: 先搞清楚「主體」是什麼意思好嘛?03/25 22:53
teamax: 照你這樣說,一開始就無生育可能不就不該結 03/26 00:19
teamax: 到底反方是智障,還是反串 03/26 00:20
你現在是說黃虹霞大法官是智障,還是反串?
Miule: 把生育和婚姻綁死是自己挖邏輯陷阱 03/26 00:32
Belialdeng: 你到底知不知道必要條件的意思是什麼啊 03/26 01:18
Belialdeng: 用生育的潛在可能性做理由那兩個擺明不孕的男女根本就03/26 01:19
Belialdeng: 應該被國家准許結婚 還是其實你打算支持這種立場?03/26 01:19
Belialdeng: 更正 *不應該被國家允許結婚 03/26 01:20
一直拿特例來比多數是怎樣 不孕夫妻即使使用人工生殖之後所生小孩幾乎大多是來自夫妻本身精卵,同志使用人工生 殖之後所生小孩跟伴侶一方完全沒有血源關係 李惠宗:同性戀「正常但不通常」 傳統的婚姻拒絕同性婚姻的成立,不會違反憲法第 22 條人格發展權保障的意旨。法律制 度對於異性結合,稱為「婚姻」;對於同性結合,則稱為「伴侶」,制度略有所異,互相 尊重其存在,包容其發展,而不單一化地稱為「婚姻」,正屬多元文化的呈現。法制上未 許可同性婚姻,也不至於使同性戀者喪失人權主體的地位。 鑑定人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鄧學仁: 同性婚姻所涉及者除婚姻當事人外,其可能衍生的親子關係問題無法迴避。他認為,若同 性婚姻置於民法會有諸多問題產生,且難解決。
aljinn: 連一夫一妻也外國抄來的 人家現在開始承認同婚了你又不抄 03/26 04:47
※ 編輯: microXD (111.246.116.118), 03/26/2017 11:23:46
Belialdeng: 所以當我在說必要條件時你到底知不知道那是什麼... 03/26 13:21
kevinet7410: 那你應該要否定領養制度啊 完全沒有血緣關係耶 03/26 13:49
kevinet7410: 為什麼異性戀夫妻可以有這麼多例外 但是同志伴侶不可 03/26 13:50
kevinet7410: 以為例外? 03/26 13:50
perspicuity: 03/26 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