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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連署呼籲立院:維持傳統領域完整性 才能落實原住民族轉型正義 https://goo.gl/TZuKdW 致 立法委員: 台灣自民主化以來,不論民進黨、國民黨執政時期,兩黨均承認過去四百年 來原住民族受到結構上的不平等對待,而政府必須帶頭正視歷史、促進和 解,並創造利於原住民族生存與發展的環境。例如在蔡英文總統於2016年的 道歉、馬英九前總統於2008年推出的原住民族政策,都承諾推動原住民族自 治、恢復原住民族土地及經濟權利、並以具體措施,維護原住民族的身份與 文化認同。 不論是政治上的自治、經濟上的生存與繁榮、或者文化上的記憶與認同, 「土地」是最重要的載體。對台灣「原來的主人」而言,不論是獵區、耕 地,或是傳統祭儀、祖靈聖地、特定部落的所在地,「土地」不只是原住民 族賴以為生、從事經濟活動的場域,也是原住民族建立自我認同、傳承族群 記憶的獨特空間,更是讓原住民族與自然、與個人、與其他部落相處的價值 體系,能夠保存與發揚的先決條件。 「土地」對某些人來說,可以是作為交易的商品,是可以用一紙合約而「所 有」的「財產」。但是,對大多數的原住民族來說,「土地」的意義並不僅 止於經濟交換的利益:誠如上述,「土地」還有實踐族群文化、保存記憶與 建立自我認同的價值;而「傳統領域」,不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 《原基法》)第 2 條的規定,是原住民族的一種土地分類、是依原住民族 「文化、傳統習慣等特徵可得確定」的生活空間,更是原住民族保存、發展 與發揚其文化、記憶與認同的載體。 作為民主社會的一份子,我們應該尊重不同的理解與詮釋,並應窮盡手段, 試圖創造讓兩者平等共生的空間。更何況,《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保障原 住民的土地權利,而依《憲法》授權所定的《原基法》第20條,也以明文表 示國家承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因此,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權利與私人 的財產權是同等地位的,前者並不低於後者。 我們認為,真正負責任的政治人物,不僅不應驟下結論,認為「保護私有財 產權」和「傳統領域的定義及劃設」無法相容,反而應該思考:如何讓社會 接受並尊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是先於國家法律公有、私有領域」的概 念,並且在法律及政策上,採取具體行動,維持原住民族土地的完整性,以 及部落對其土地一定程度的權利。 但是,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於今年2月18日公布的《原住 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下稱《劃設辦法》),竟然認為包含 私有地的《劃設辦法》將侵犯財產權、因此將「傳統領域」的劃設限縮於 「公有地」。這是完全違反《原基法》第21條的授權範圍。《原基法》在 2015年的修正是在「原住民族土地」外,增訂「部落」和「部落周邊的公有 土地」,在進行開發或研究等時,需要獲得原住民族或部落的同意或參與, 從來不是要把原住民族土地分成公有、私有。立法院當時修法記錄非常清 楚,原民會卻竟然扭曲《原基法》的文字來訂定《劃設辦法》,根本違反依 法行政原則。立法院能夠縱容原民會這樣扭曲法律嗎? 我們,站在一個決定原住民族語言與文化存亡的關鍵時機。南投日月潭近40 年來如飯店和纜車的開發案,剝奪了邵族的傳統領域、邵語更因此被聯合國 評定為即將滅亡的極度危險級,全球只剩10位會說邵語的族人。瑞穗溫泉特 定區也是太魯閣族、阿美族、撒奇萊雅族的傳統領域,但太魯閣語與阿美語 也被列為脆弱等級,撒奇萊雅語更即將滅亡。在沒有包含私有地的《劃設辦 法》下,部落對開發計畫完全沒有表示意見的權利,對於想維繫文化的族人 來說,無疑是加速原住民族文化、記憶與認同的消亡。 因此,我們沈重也嚴肅地要求立法院,由於《劃設辦法》已經違反《原基 法》第21條的授權,4月5日內政委員會《劃設辦法》的審查時,應該做出明 確的決議,要求原民會限期更正目前的《劃設辦法》,並且送出於去年擬 定、包含私有地的劃設辦法。如此一來,才是實踐了對原住民族的轉型正 義,台灣也才是一個真正尊重多元、追求平等的國家。 連署人(按姓名筆畫順序排列): Ciwang Teyra(太魯閣族 美國華盛頓大學博士候選人) Ipiq Matay(太魯閣族 東華大學研究生) Namoh Kati(阿美族 英國倫敦大學研究生) Namoh Nofu Pacidal(太巴塱部落 拉達富階層) 丁沛翎(沙烏地阿拉伯阿卜杜拉國王科技大學博士生) 王立芊(水文工程師) 王品方(英國倫敦大學碩士生) 邵允鍾(德國柏林洪堡大學博士生) 何凌宇(德國柏林藝術大學研究生) 何蕙余(英國倫敦帝國理工學院博士生) 吳也民(英國倫敦大學碩士) 吳佳芸(德國慕尼黑大學博士生) 吳依屏(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博士候選人) 吳泓叡(英國巴斯大學博士候選人) 宋易修(國立臺灣大學碩士) 李宜芳(美國西雅圖太平洋大學) 李雨潔(德國海德堡大學博士生) 李尚儒(南美偏鄉發展協會理事長) 李柏毅(英國倫敦大學博士生) 李柏翰(英國薩塞克斯大學博士生) 李紫彤(美國芝加哥藝術學院碩士) 邱澗庚(美國杜克大學博士候選人) 林汝羽(英國薩塞克斯大學碩士) 林果葶(阿美族 英國西敏寺大學博士生) 林庭安(美國羅格斯大學博士生) 林映均(英國萊斯特大學博士候選人) 林新芮(英國倫敦大學碩士) 林錦萱(英國倫敦帝國理工學院博士) 洪淳琦(英國倫敦大學博士候選人) 陳令杰(英國倫敦大學博士生) 陳成婷(旅德劇場設計師) 陳妍汝(英國伯明翰城市大學碩士) 陳胤安(英國肯特大學博士候選人) 陳思妤(德國明斯特大學) 陳柏良(美國華盛頓大學博士候選人) 陳冠瑋(英國伯明翰城市大學碩士) 陳品諭(英國倫敦大學碩士) 陳詠昌(德國福萊堡大學博士) 陳曉瑩(德國哈勒藝術與設計學院研究生) 陳璽尹(英國倫敦大學博士候選人) 張宇慧(美國明尼蘇達大學博士生) 張倍禎(英國倫敦大學博士侯選人) 張晁綱(國立臺灣大學碩士) 張儀君(美國 Macalester College 地理系助理教授) 黄意文(英國倫敦大學博士候選人) 黃獻永(英國倫敦帝國理工學院博士生) 彭立言(國立臺灣大學碩士生) 彭致穎(德國柏林藝術大學美術創作最高學歷) 彭琪庭(美國加州大學聖塔芭芭拉分校博士生) 彭銘得(英國倫敦大學博士生) 楊承融(Special Circle Inc) 楊長蓉(英國布魯內爾大學博士) 楊雅雯(英國倫敦大學博士候選人) 楊鈞堯(英國牛津大學博士候選人) 廖子翔 Watan Basaw(賽德克族 英國伯明翰大學博士生) 廖靜雯(國立清華大學碩士) 蔡中岳(地球公民基金會顧問) 鄭安齊(德國奧登堡大學博士生) 鄭智元(英國倫敦政經學院碩士) 鄭博淞(德國杜賓根大學碩士) 劉佳欣(英國倫敦帝國理學院碩士) 劉懿萱(英國伯明翰城市大學碩士) 劉靈均(日本神戶大學博士生) 盧省言(英國倫敦大學博士候選人) 賴品妤(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 賴傳傑(英國劍橋大學學士) 韓一中(英國倫敦大學博士候選人) 簡汝恩(德國慕尼黑大學博士生) 謝宛蓉(美國臨床社工師) 潘怡妮(德國僑民) 魏凡鈞(美國明尼蘇達大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151.173.10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1270151.A.4B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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