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hite9cat (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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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支持立專法…先保障法律地位 再漸進修法
時間Tue Apr 4 11:32:44 2017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銘言:
: :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 在特別法適用的項目之下, 即不會援用一般法的規定.
: : : 例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項目, 不會去援用消費者保護法.
: : : 特別法之所以特別訂立, 係因適用之人事時地以普通法規定不夠完善.
: : : 客觀原因乃其適用對象與其他一般對象有所差別.
: : : 1. 同性結合關係, 與異性結合關係雖然均為兩人結合之關係,
: : : 但兩種關係在先天上也是有差別的.
: : : 前者比例較少, 且在無外力介入下無自然產生後代之可能.
: : : 法律上為相同之對待反而很奇怪.
: : 我必須要說,在嚴格的分類審查中,你這個論點是不成立的。
: : 婚姻成立當初不審查「生育」的可能,因此不是據以排除同性伴侶的條件。
: : 這個在憲法言詞辯論庭都澄清了。
: 1. 除非你要主張同性結合關係與異性結合關係是一樣的,
: 不然你打的這段話似乎是有點牛頭不對馬嘴.
: 雖然這可能是這次風波的核心問題.
: 男女結合存在有自然產生後代的可能性.
: 男男結合或女女結合則不會有任何自然產生後代的可能.
: 這是受限於生理機能, 小孩需要 精子+卵子+子宮 才會產生.
: 所以你很難否認這兩種結合關係存在有若干差異.
1.異性婚姻要件,存在異性性器組合可能性,但不具絕對性。
試想子宮功能不健全之女性是否具異性婚姻權益?
如女性婚前即告知,縱使男方後來後悔,亦無權以此申請離婚,
雖婚姻否決男方與她人生育後代可能,
但並無保證男方與婚約當事人(女方)生育後代之可行性。
試想進行節育手術,喪失生育可能之男女,會喪失婚姻自由嗎?
我國醫療機構雖不鼓勵單身男女進行結扎手術,
但那是基於手術後繁衍可能性不可恢復的疑慮,
而非無生育男女無婚姻權的顧慮吧。
試想我國現行變更性別要件包含「摘除性器」,形同剝奪繁衍可能,
但我國變更性別者,有喪失「婚姻自由」嗎?
很明顯沒有這回事。
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確實存在差異,
但這並非「性器組合」差異,而是「成婚當下的法律性別」差異,
該差異可參考「吳氏妻妻」一事,我國政府已承認,
民法婚姻不看生理性別/心理性別/出生性別,
僅婚「成婚當下之法律性別」。
成婚後當事人性別變更,婚姻當事人關係不再為異性組合,
而是同性組合,是否存在差異?
根據我國早已存在「5對同性組合婚姻」之事實,
其中差異微乎其微,行政機關並非無法因應,
並無強烈衝擊社會制度之可能。
2.繁衍不是婚姻的義務
義務不需要鼓勵措施,我國多項生育補助措施,鼓勵夫妻生育,
都顯示出政府無「繁衍為婚姻義務」之概念,
不似另一個中國,認為繁衍是可以規範/控管的(少子化政策)。
: 2. 在法律下會有所差異的群體, 即不適合用相同的法律對待.
: 以最顯著的產生後代為例. 男男結合與女女結合,
: 都必須仰賴人工生殖技術才有可能產生後代.
: 但是現行的人工生殖法, 其要件之一為雙方其中之一有不孕症.
: 即使把法律字面從夫妻改成雙方,
: 可以確定的是並非所有的男男結合或女女結合都能得以適用.
: 因為他們可能雙方都是健康的個體, 只是無法滿足生小孩的要件.
人工生殖法要件,還包含女方需要有健全子宮,
男女雙方當事人至少一方精/卵健全。
但是不符合以上要件的男女當事人,縱使無法滿足生子要件,
仍可合法成婚。
: 3. 你若主張婚姻成立必須審查生育的可能, 才能據以排除同性伴侶,
: 最大的問題在於客觀上無法審查.
: 不孕的醫學定義, 係指夫妻在無避孕的正常性生活情況下,
: 且經過一年仍然無法懷孕者.
: 假如法律上要先審查生育的可能, 才能成立婚姻,
: 就必須規定雙方要先無避孕進行正常性生活, 先有才能後婚.
: 這麼驚世駭俗的法律可真是舉世無雙.
: 若法律以能自然生育為前提, 但客觀上無法審查能否自然生育,
: 所以退而求其次, 改以異性結合為前提, 這是可以理解的.
: 而且婚姻在社會上大多被期待有生育下一代的可能,
: 民法上認為婚姻為男女只不過是依習慣而制定.
此說法有違事實。
變性者於現行醫學上,與我國變性制度下,確實無生育可能,
但完全未影響其婚姻權利。
國外部份國家變性制度,確實有限制變性者婚姻權,
那些國家才真有認為「繁衍」為婚姻要件的可能。
: : : 2. 民法當初設計時就是針對異性結合關係,
: : : 這點從法律條文的用字顯而易見.
: : : 而且異性結合是主流而普遍的, 民法的設計只不過是這種關係的呈現,
: : : 很難說這種條文缺乏普遍性.
民法一夫一妻制度不是基於當時普遍性呈現的。
是基於「男女平權」的人權價值,
該價值的普遍性是「後來教化」出來的。
現行民法婚姻/親屬制度,
是基於「性別平權」的價值,
而非「華人傳統父權中心倫理」的價值。
: : : 當然民法的現行條文無法照顧到同性結合的關係, 它的規定不夠完善.
: : : 以修民法來使其完善是一條可行的道路, 但並非唯一的道路.
: : : 另立特別法之後, 特別法適用的範圍, 民法是否適用即無關緊要
: : : -因為特別法適用的項目, 不會去援用一般法的規定.
: : : 所以另立特別法當然也是可行的.
: : 民法當初確實就歷史與法制演變,主要是服務異性伴侶關係。
: : 但這不代表我們現在不能包含同性伴侶。
造樣造句
民法當初確實就歷史與法制演變,主要是服務傳統華人家庭倫理價值。
(ex旁系六親等內不得通婚)
但這不代表我們現在不能將值得重視的平權價值納入其中。
(ex夫妻財產制度,遺產特留份制度)
: : 現行條文的問題,只有婚生推定會有疑慮,也只要針對這條進行處理。
: : 而專法等於每個條文及權利範圍都需要討論,立法工程比民法更浩大。
: : 因此,就立法技術上,無需特別立法,疊床架屋。
: 既然你也認為原本的法律是服務異性伴侶關係,
: 那現在要擴大到同性伴侶關係, 本來就需要所有相關權利逐一討論.
: 假如蒙著眼睛把所有法律的男女改成雙方, 把夫妻改成配偶,
: 這反而容易衍生出更多問題.
: 前面用來舉例的人工生殖法, 就是蒙著眼睛亂改的可能結果之一.
人工生殖法是特別法,不是後果之一。
且你對人工生殖法的問題,也不是之後才可能會發生的問題,
是已經發生的問題,你可以查查異性夫妻國外代理孕母的資訊。
: : : 3. 我認為特別法與民法都可以.
: : : 但你主張的是只能修民法, 不能立特別法, 這點就讓我感到十分困惑.
: : : 而且你並沒有充分說明不能立特別法的理由.
: : : "我認為這是歧視"之類的意見, 充其量只是其中一方的主張,
: : : 跟"我認為這不是歧視"的份量相等.
: : : 是否為歧視應看條文的運作是否使被作用人一方
: : : 因非正當的理由而受較差的待遇,
: : : 不是特別法即歧視. 這要深入的去探討條文內容.
: : 是否歧視其實都說的很清楚,從意圖跟立法效果都是歧視。
: : 專法基本上不可能有民法同等效力,如果有同等效力就是歧視性差異立法。
: : 因為權利清單相同,民主作為實踐包容的社會,
: : 在社群意志並未意圖自我區隔,畫清認同下,專法此種被動的被區隔就是歧視了。
: 專法的目的就是在不同的法律效力下,
: 使適用的對象與普通法達成實質上的平等.
: 不問適用對象, 只追求條文的形式平等, 並非平等.
: 而且歧視的定義, 是指針對特定族群的成員, 僅僅由於其身份或歸類,
: 而非個人特質, 給予不同且較差的對待.
: 假如適用對象未意圖自我區隔即加以法律上的區隔, 就是歧視,
: 那兒童與少年福利法想必也是一種歧視法案.
兒童與少年福利法,是兒童與少年已適用民法後,再追加的特別法。
(基本的服裝(法規保障)外,再追加保暖的外套(額外保障))
人工生殖法,是將人工生殖法有別於一般婚生子女之部份另加說明後,
其他回歸婚生子女規定的特別法。(人工生殖子女定位等同婚生子女)
(女性連身套裝等同男性兩件式正式服裝)
而現行對於同性婚姻/法定親屬關係的特別法概念,則是:
這些衣服你都不能穿(成衣店服飾),你一定要去訂製店量身打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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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wlewbo: 另外,由於我跟盟盟交流過很多次,才變成對提出專法的人04/04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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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hite9cat (114.43.89.219), 04/04/2017 18:10:12
推 jonestem: 推 04/06 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