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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ong7775 (凜透)》之銘言: :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1. 若婚姻法規系保障當事人締約權利, 則法規非出於公益之必要, : : 不得限制締約對象為異性, 亦不得限制為二人. : : 同時, 不得以法律明文的方式限制契約之內容. : : 契約不得違反法律, 故法律明文加諸規定, 即限制契約之自由. : : 2. 在締約雙方為男性與男性, 或女性與女性的時候, : : 法律並無理由預設一方為強勢而他方為弱勢, 並強行加諸規範. : : 3. 在締約雙方為男性與女性時, : : 因男性與女性存在客觀先天差異, 女性一方多居於弱勢. : : 如經濟上多為女方依附男方, 女性一方有懷孕之可能與負擔等. : : 依憲法平等權之精神, 國家有必要加以介入. : : 而作為介入之必要基礎, 需有法律. : : 4. 綜上, 婚姻制度應理解為: : : 國家因男性與女性存在客觀先天差異, 在男性與女性 : : 締結共同生活契約時, 需加以介入. 故以婚姻為名做登記, : : 以利管理, 並以法律規範雙方權利義務. : : 早期民法保障的多屬女方權益, 可見一班. : : 至於締約之雙方為同性時, 則無此必要. : : 基於保障契約自由之精神, 國家不得介入. : : 如雙方合意互相加諸限制, 可逕行至法院公證, : : 惟因婚姻一詞已用於指稱一男一女締約之事, 不應以之為名. : : 如雙方未合意, 即使便當事人一方自願放棄對應權利, : : 國家對於其要求亦應駁回. : 推論第三點有問題 : 實際狀況應是如你前言所提 有了婚姻制度後再以平等原則慢慢修正 : 婚姻制度是受憲法制度性保障的制度 : 制度性保障是指國家必須建立某些制度或法律,確保其存在,以實現基本權利 : 在婚姻這裡所要實現的主要的基本權利並不是指平等權 : 而是指人格自由 婚姻權及家庭權 : 而有了基本的制度內容之後再長期的基於男女平等原則去對法律進行修正 : 這才形成了現代的婚姻制度 : 並不是像你說的是為了實行男女平等保障女性弱勢所以制定了這個制度 : 從制度性保障的角度來看 : 婚姻制度是國家為了保障婚姻權家庭權而建構 : 如果同性無法進入實現婚姻權 家庭權的相關制度 : 則代表了同性所具有的婚姻家庭權不受國家保障 : 這與憲法規定有所違背 : 立專法或修民法都是對同性的婚姻權家庭權進行保障的方式 : 但這裡不針對立專法或修民法做討論 : 這篇回文只針對婚姻基礎是男女不平等這一點進行討論 這邊你所使用的詮釋角度, 是制度性保障的平等. 但是你從我寫的第一點可以看出來, 這個推論是從契約自由的角度出發的. 也就是回應一般挺同一方常見的質疑"為何限制是一男一女??" 誠然契約自由屬憲法保障之自由, 法律不得任意加以限制. 但是以這個做基礎去推論的話, 絕對得不出: "婚姻應為不限男女之二人結合"這個結論. 其結論應為: "法律原則上不得限制締約對象, 但男女結合為例外." : 婚姻制度之存在先於中華民國之存在 : 中華民國之婚姻制度是參考以前的婚姻制度 帶入男女平等原則而形成 : 雖然在初始的立法中帶有男女平等的觀念 : 但保障婚姻中的女性弱勢並不是建立這個制度的主要原因 : 所有法律的形成過程中都必須考慮到平等權的問題 : 但大致上都是先有其他的基礎或目的之後 : 再以平等權的角度去檢視受該法律規範之對象是否有哪方面的不平等 : 而這個不平等是否對於該項法律中的各項規範有實質影響 : 如果有 再據此加以修正 : 看長期的婚姻修法歷程可以知道 : 修法方向大致上是針對婚姻雙方的權利義務 : 從不對等的情形 慢慢的修至現在兩方權利義務對等 : 如果婚姻制度是基於男女先天不平等才建立 : 那麼以保障女性天生弱勢的角度來看 : 應該在法律條文上會賦予女性更多優於男性的權利以追求兩方之實質平等 : 但這與長期的修法歷程不符 從過往的修法歷程來看, 一開始的法規以現代的眼光來看, 是偏向男方. 但這個評價忽略了時代背景. 在一個納妾成風的年代以法律規定一夫一妻制度, 只有妻擁有法律上的相關權利. 此一違背當時習慣的法律, 評為傾向女方, 並無不當. : : 人有締結共同生活契約之自由, 這是你所稱的婚姻權. : 現行的大法官解釋未曾論述過關於婚姻權/婚姻自由的實質內涵 : 只曾描述過婚姻權的某些面向 : 在這次釋憲案中這一點也是有待釐清的部份 : 你關於婚姻權的定義頂多是婚姻權的其中一個面向 我認為你應該先把文章的前提先看完再來看推論過程. 你的回文固然是有所根據, 但顯然沒看完前提. 不然不會在雙方就契約自由討論的時候 冒出"這應該算制度性保障"之類的論點. -- 根據非戰公約、聯合國憲章和開羅宣言的內容,  中華民國無權要求日本割讓領土,包括台灣與澎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54.2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3231486.A.8D0.html ※ 編輯: elmotze (114.36.54.233), 04/27/2017 02:41:01
Haemoglobin: 譯:管他法規怎麼訂,我elmotze的幻想是絕對正確的, 04/27 08:09
Haemoglobin: 你要拿其它的論點來回應,只會被我當成智障。(擬) 04/27 08:09
uka123ily: 你的契約自由怎麼處理制度性保障啊? 04/27 13:22
elmotze: #1OzsR-_n 契約自由的論點不是我先提的 04/27 18:16
elmotze: 拿什麼來討論就討論什麼, 不是漫無目的擴張戰場. 04/27 18:17
elmotze: 也不是特意回推只有直指人身 04/27 18:17
milk7763: 我好像沒提到契約自由,是你提的 04/27 19:51
joel1129: 如果按照你的優惠保障方式 那美國在南北戰爭前者把黑奴 04/28 09:39
joel1129: 視為財產 在這戰爭後應該要務實的讓黑人納入平等條款 04/28 09:39
joel1129: 不應該脫離現實的直接給與投票權 04/28 09:39
joel1129: 可以部分給與一些保障就好 但不用全部給 畢竟當時黑奴連 04/28 09:40
joel1129: 人都不是 04/28 09:40
joel1129: 這樣也是對黑奴權益的進一步保障 04/28 09:40
事實上是南方各州用州內法限縮了憲法賦予的黑人投票權呢. 南北戰爭1865年打完, 憲法第十五修正案1870年生效, 但直到1965年Johnsom簽署Voting Rights Act才真正落實黑人投票權. 法律超越現實, 就是會有這樣的結果. ※ 編輯: elmotze (36.231.225.139), 04/30/2017 21:11:08
uka123ily: 你是說應該多等一百年再立法,然後再等一百年實踐? 05/01 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