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ngboyu ( )
看板PublicIssue
標題Re: [討論]婚姻契約, 一夫一妻, 與合憲性.
時間Mon May 1 04:31:13 2017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引述《Wengboyu ( )》之銘言:
: : 第二點,非出於公益之必要不得以法律限制
: : 現行民法規範婚姻是出於公益需求
: : 意即為保障婚姻中弱勢的一方、強化彼此利益或促進社會公益之目的
: : 性別天生的差異,並不是弱勢的判定因素
: : 以經濟上多為女方依附男方,或女性一方有懷孕之可能與負擔等理由
: : 則意即會有例外,這並不符合憲法對於自由的保障
: : 因為憲法保障的自由是針對自然人,而不是男女
: 憲法134條:
: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六項:
: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
: 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 1. 憲法本身的條文就是以男女先天不平等為前提.
: 2. 即使會有例外, 也不該與通則混為一談.
: 就如同國家不該因為有些原住民比較富有,
: 就認為原住民不值得保護一樣.
: 不過婚姻制度作為一種國家制度, 必須符合公共利益之需求.
: 這點仍予贊成.
我談的自由是憲法第二章第7條到第24條
是出自於對於婚姻,你的男女差異而於民法中對於女性加以保障這論點
並不符合上述章條憲法對於自由的保障
故認為這樣的論點並無法說明現行民法合憲
至於憲法是否基於男女即為先天不平等前提去訂定
這並不在這次的討論範圍之內
憲法所保障的即為基礎,例外亦應於其中詳述
通則是以憲法去做延伸,若其違反憲法即應修法或廢除
: : 以你提出的理由並不能說明一男一女之法定婚姻是合憲的
: : 今年的 3/24 憲法法庭的論述比較實際
: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cJbz1ibLSU
: : 不過法庭上全部都認同應對於同性婚姻加以保障
: : 只是要立專法或認為民法違憲,應修民法的差異
: : 該法庭上論述沒有人以民法是為保障女性(你認為的弱勢)而認為民法合憲的
: : 因為這理由並不符合憲法對於自由的保障
: : 至於辯方怎麼支持民法合憲,我認為這段影片很值得一看
: 我已經回這類的問題很多次了.
: 挺同一方認為民法限制結婚對象, 是不當限縮人民自由.
: 但是用這種邏輯去解釋的話, 最終結論應該是:
: 國家不應限制人民欲與何人締結關係, 但男女結合為例外;
: 這點符合目前民法僅針對男女結合作規範的態樣.
你的意思是,國家不應限制人民要和締結關係,但男女結合是例外?
這樣民法的解釋就會超越憲法,變成憲法無法加以保障之制度
意即任何以民法婚姻關係做延伸之法條,都可以認為是憲法之例外?
不曉得是不是我哪裡理解錯誤?
: (當然民法還有納入其他的考量. 包含否定婚姻純愛論的禁止近親結婚.)
: 而挺同一方的所主張的:
: 國家不應限制人民欲與何人締結關係, 故不應限制人民與同性締結婚姻.
: 可以顯而易見只是把一個邏輯推到自己想要的結果為止.
他們就是想這樣做啊,不然是在忙什麼…
法律就是以憲法為基礎去做延伸,既憲法如此規範
去挑戰民法是否合憲以爭取自然人最大權益,不是再自然不過了嗎?
當今所有的大法官釋憲不都是這樣嗎?
還是大家只是想挑戰法律與憲法間邏輯的謬誤嗎?
: 在討論的時候應多觀察討論的脈絡, 而非抓著一兩句做斷章取義.
: 這篇的主要目的是針對邱顯智律師的契約自由論.
: 且在憲法法庭上無人以保障女性做為合憲論述,
: 以一個人數非常有限的討論場域來說, 這只是正常現象.
: 事實上婚姻具有實現男女平等的功能, 已於大法官解釋中一再強調.
: 與其說這是一種論述, 不如說這是一種常識.
邱顯智律師的FB發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9912575.A.EAD.html
我不清楚你是支持或反對他的說法
我不知道為何你會以人數、場域來說明「無人以保障女性來作為合憲論述」是合理的
這是憲法法庭,如果一個重要或有代表性的論述無法在庭上呈現
而討論出來的東西居然是我們的憲法解釋,不是件非常令人害怕的事嗎?
我自己認為一個重要的立論或有力的論述,怎麼可能不被提出
難道這些教授跟大法官不知道嗎?
我不知道你是不是指釋字第 554 號
我google「婚姻具有實現男女平等的功能」,只找到這個解釋
婦女新知基金會自己有發新聞稿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3288
這是一個有關通姦是否違憲的釋憲
一般我們認為是為保障女性,但就連女性自己也不認同這釋憲
我不解的是為何要不斷強調婚姻具有實現男女平等的功能
而納入了同性,會使這個功能完全消滅?
: 4. 綜上, 婚姻制度應理解為:
: 國家因男性與女性存在客觀先天差異, 在男性與女性
: 締結共同生活契約時, 需加以介入. 故以婚姻為名做登記,
: 以利管理, 並以法律規範雙方權利義務.
: 早期民法保障的多屬女方權益, 可見一班.
: 至於締約之雙方為同性時, 則無此必要.
: 基於保障契約自由之精神, 國家不得介入.
寫到後來,不斷檢視後,發現有一段漏掉了
按憲法第22、23條,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民法中的婚姻是為保障、促進彼此權益,或增加公共利益才得以制定
民法婚姻章所保障的並不是女性,而是婚姻中的弱勢或受害方
並維護增進彼此權益為目的
為何同性就可以不必要? 兩造婚姻亦會有弱勢或受害方
或需要保障以促進彼此利益,並促進社會公共利益
這也是為何憲法法庭口徑一致認為,就算民法合憲也至少要立專法的緣故
https://udn.com/news/story/10966/2362454
重點摘錄
http://www.focusconlaw.com/constitutionaldebate/
https://goo.gl/c5HDAu
: 如雙方合意互相加諸限制, 可逕行至法院公證,
: 惟因婚姻一詞已用於指稱一男一女締約之事, 不應以之為名.
: 如雙方未合意, 即使便當事人一方自願放棄對應權利,
: 國家對於其要求亦應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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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engboyu (115.43.55.138), 05/01/2017 05:00:23
推 edwin040286: 「國家不應限制人民要和締結關係,但男女結合是例外 05/01 08:30
→ edwin040286: 他這句話的意思。我有發文整理他的論述#1O_WCZPn 05/01 08:31
推 edwin040286: W大有興趣可以去看一下。另外為什麼會有邱律師的文 05/01 08:35
→ edwin040286: 因為他用契約自由來解釋為什麼要立專法 05/01 08:36
推 edwin040286: 所以接下來版友回覆他,也大約圍繞在此點展開 05/01 08:41
→ edwin040286: 我這邊則是提出就算用契約自由來說,也有可能立專法 05/01 08:42
→ edwin040286: 是侵害契約自由的問題,而非不修民法才符合契約自由 05/01 08:42
→ edwin040286: 即立專法才符合契約自由 05/01 08:43
推 aimify: >_<b 05/01 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