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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引述《Wengboyu ( )》之銘言: : : 所以不一樣的法律待遇,是你所說的公平? : : 是合乎憲法所說的平等? : 並非人人法律待遇完全一樣就叫做公平. : 目前所有人都不能跟同性結婚. : 所有人的法律待遇在形式上是一模一樣的. : 這是否叫做公平, 你自己有答案. 什麼答案? 我的疑惑是婚姻為什麼在「憲法」上會有所差異 當事人和另一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為何會有差異 你說異性會有機會誕生小孩,需要養育,所以才需要民法 於是你說怎麼可以讓同性這些沒有誕生小孩的婚姻 享有同等的保障? 我怎麼不知道憲法在保障自然人自由、平等時 有跟我要求我必須要有誕生小孩的可能,才能受到憲法的保障? 你的意思是受憲法保障是需要資格的? 你跟我說這是不是公平,我自己有答案? 我是很疑惑啊,這跟我了解到的憲法長得不太一樣 你一直提法律,但法律和憲法抵觸時,不是修法,就是廢除 大家在法律不論形式或者抽象的待遇是否一樣 和憲法精神背離就是有違自由平等 現在挑戰的就是民法想要表達憲法精神,卻對不同的對象出現差異 難道不是嗎? 而這是憲法追求的精神? : : 黃虹霞大法官有提到你的這個問題,問得還比你清楚 : : https://youtu.be/lcJbz1ibLSU?t=2h58m35s
: : 張文貞教授她有論述到這一點 : : https://youtu.be/lcJbz1ibLSU?t=3h4m48s
: : 黃昭元大法官也有問到同樣的問題 : : https://youtu.be/lcJbz1ibLSU?t=3h26m32s
: : 陳愛娥教授 : : https://youtu.be/lcJbz1ibLSU?t=3h31m29s
: 陳愛娥教授的論點, 就是以結婚者未必有生育能力, : 排除繁衍對於婚姻的重要性. 這個我應該才回應過沒多久. : 1. 國家以生育能力為前提, 限定只有生育能力者才能生育, : 就必須依靠對"有生育能力"的定義去做判斷. : "有生育能力", 即"非不孕". 不孕, 依照WHO的定義, 是: : "一對夫妻或情侶在沒有採取任何避孕措施的情形下, : 經過一年規律的性行為(平均每週1~3次),仍然無法 : 成功懷孕。" : 依照這個定義, 要認定"非不孕"(有生育能力), : 就必須先有懷孕之事實, 才能認定其有生育能力. : 這意味著若以生育能力為准許婚姻與否的判準, : 法律就必須讓女性在未有穩定關係保障的狀態下懷孕. : 從類似事實來看, 未有穩定關係保障下懷孕才准予結婚, : 就如同男女朋友先有後婚一樣. : 男友肯負責任還好. 男友不肯負責任, 這樣的悲劇也不少見. : 國家還必須付出額外的成本去追究男方的責任, : 不然就是必須代替男方負起責任.(這意味著更高的稅負) : 而現行的做法, 是先營造出一個相對穩定的環境, : 讓女性在其中可以安心的懷孕. : 跟先有後婚比起來, 這種作法顯然合理的多. : 2. 這個論述法仍然難脫特例蓋通則的謬誤. : 因為我們論述的是一男一女vs二男/二女這兩種組合. : 不是拿高齡者難以受孕或有一男一女不願生育舉例, : 就足以推翻一男一女具備有可繁衍後代之期待這個特質. : 這個特質是從事實經驗得到的. : 在座幾位大都是你們親生老爸和你們親生老媽"繁衍"的結果, : 卻拼命的否定一男一女具有可繁衍後代之期待, : 只會讓我覺得想笑. 因為這個論點的"證據"正在跟我討論. 我也很想笑啊,我從來沒否定我是父母繁衍的結果 怎麼會覺得在看這串討論的大家否定異性結婚繁衍的期待呢? 民法就算修改了,異性還是可以結婚、可以生子,依舊受到憲法保障 何來否定之說? 他們的辯論根本不是要否定異性婚姻的生育可能 而是婚姻的價值,爭論婚姻的本質並非只是生育可能 https://youtu.be/bNo4ijaGaBI?t=4m15s
以下逐字稿 什麼叫前提呢? 大法官哪一號解釋,哪一句話說說性別相異性,是婚姻的前提? 我看不出來,我想法務部顯然誤解了一件事情,就是所有的法務部所援引的大 法官解釋,本來就是在一個異性婚的脈絡下所做的聲請解釋,但是這一個個案 的脈絡,以及婚姻是一個異性婚的現狀,並不足以說明成說這是一個前提, 且我也要說今天聲請人並沒有否定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或婚姻自由,應該得到 憲法的保障,聲請人反對的是為什麼保障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要藉由排 斥同性結合,並且被平等的稱為婚姻的權利? 也就是我們認為平等是一種我站 起來了,沒有人需要因此倒下的價值,簡單的說,邱部長或者我們今天戶政司 的各位同仁,我國的制度裡面,結婚是沒有配額的限制,沒有每年的總量管制 異性可以結婚,同性可以結婚,並不會影響異性結合的任何的自由與權利 -------------------------------------------------------------------------- 不要再什麼特例蓋通則,我們是在討論憲法和法律 本來就應該討論特例,否則法條中那麼多例外是在寫好玩的嗎 不就是一個個例外,才不斷的新增修改嗎? 若如你所認為生育是婚姻的本質,那當然得考慮各種可能 因為既不能生育就違反婚姻的精神,那還可以稱作婚姻嗎? 所以無法生育的雙方,就不能結婚嗎? 這群人是特例所以不應該被保障? 無論是高齡或者身體無法生育的雙方,就是特例 但因為通則如此,所以可以罔顧這群特例的權益? : :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袁秀慧局長 : : https://youtu.be/lcJbz1ibLSU?t=3h37m47s
: : 你認為婚姻不受憲法保障? : : 既不受憲法保障,何須(可)被法律承認為婚姻? : : 而不在憲法基礎下的法律又怎麼可能被承認? : : http://www.storm.mg/article/208209 : : 相關權益是否受法律保障跟是否受法律承認為婚姻,打從一開始就是兩回事? : : 我不太懂你想表達的意思 : : 不曉得您可不可以給我一個例子 : : 你是指你的婚姻權有被法律保障,但你的這個關係不被法律承認為婚姻? : : 還是你的這個關係被法律承認為婚姻,但你的婚姻權沒有被法律保障? : : 下面這個我知道啦,就是現行各縣市自以為聰明的同性伴侶登記 : : 還是你是說不一樣的事情? : 一夫一妻婚姻, 有受憲法制度性保障的價值. : 這是民法實施了72年後, 釋552的大法官會議所做的結論. : 雖然挺同一方很喜歡用文義解釋去扭曲釋552的大法官會議的意思. : 但是釋552的大法官會議, 已經在理由書中清楚說明, : 他們所謂的婚姻係指一夫一妻而言, 非所有的二人結合. : 此一部份於稍後的釋554理由書亦有所確認. 在此引用上一段逐字稿 我想法務部顯然誤解了一件事情,就是所有的法務部所援引的大法官解釋, 本來就是在一個異性婚的脈絡下所做的聲請解釋,但是這一個個案的脈絡( 祁家威),以及婚姻是一個異性婚的現狀,並不足以說明成說這是一個前提。 ------------------------------------------------------------- 你所謂大法官的解釋,是因為申請人是以異性婚的脈絡去聲請的解釋,但這 並不能說明異性是婚姻的前提,請你不要誤會這事實。 : 但是二男或二女結合是否有一樣價值, 欠缺實證. : 從荷蘭2001同性婚姻合法化以來, 僅經過了短短16年的時間. : 我們沒有足夠的時間去看見同性婚姻對於社會的正面意義為何, : 我們也沒有足夠的資料可以確認同性婚姻對國家所產生的效益. 我以為這已經相當清楚,而且也已是相當多報告了 哈佛公共衛生觀點:同性婚姻讓全體國民更健康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211/1009615/ 為何世界頂尖醫學專家公開支持同性婚姻 https://goo.gl/rr1ifN 原始論文 https://goo.gl/aS3Qc0 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若你需要我可以找更多給你,我認為荷蘭也有不少報告 https://goo.gl/5IgTXk : 我們所看見的只是同志們正在聲索權利, : 這意味著國家必須付出額外的資源去滿足他們的要求. : 當同志們取得了婚姻的權利, 國家就必須付出成本為之保障. : 但國家的資源並不是無限的. 當國家在這邊付出了額外的成本, : 就必須縮減其他的開支, 或者是增加額外的收入. : 這意味著預算的排擠或稅負的增加. 你到底在說些什麼? 聲討權利? 這根本就是應得的權利 憲法所保障的是婚姻自由,這從來不是什麼額外的聲索 額外的資源? 什麼額外的資源? 額外成本? 同志就算不能與同性結婚,與異性結婚,國家仍必須付出成本 說不定付出的成本更大 你以為同性婚姻沒有實現,成本就會因此降低? 更何況這是每個人本就應享的權利,是可以用想省就省的? 對你來說,憲法是一本記帳簿,是嗎? 哪裡開銷大了就把哪條刪掉來開源節流? : 同志婚姻不會影響他人, 這只是個不折不扣的謊言. : 人在主張的時候總是會避開對自己不利的事實, : 同志或挺同團體也不會例外. : 專法, 意味著為同性結合量身打造. : 它至少必須包括以下幾點: : 1. 同性結合的法律要件 : 2. 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 : 3. 擁有下一代的方式 : (我們不能武斷認定同性結合無此需求. 若以無此需求做假設, : 幾乎可以立刻判定它沒有與一夫一妻相等的保障價值.) : 4. 與下一代之間的權利義務 : 5. 結合關係的消解要件 : 6. 結合關係消解後的權利義務與子女權益規範 : 專法, 可以將之視為一個同志證明自己的機會. : 社會的評價不是靠辨舌或訴求, 而是靠事實的表現得到的. : 假如同志結合的結果可以被社會所接受, 那要正名為婚姻也非難事. : 假如同志結合的結果難以被社會所接受, : 任何人, 都沒有資格強迫社會去吞下這個苦果. 所以我們不贊成立專法,請支持修改民法。 支持憲法人人皆享有自由、平等的精神價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43.55.1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3734438.A.6BB.html ※ 編輯: Wengboyu (115.43.55.138), 05/02/2017 22:4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