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ngboyu ( )
看板PublicIssue
標題Re: [討論]婚姻, 制度, 國家利益.
時間Wed May 3 21:11:55 2017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引述《Wengboyu ( )》之銘言:
: : 什麼答案?
: : 我的疑惑是婚姻為什麼在「憲法」上會有所差異
: : 當事人和另一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為何會有差異
: : 你說異性會有機會誕生小孩,需要養育,所以才需要民法
: : 於是你說怎麼可以讓同性這些沒有誕生小孩的婚姻
: : 享有同等的保障?
: : 我怎麼不知道憲法在保障自然人自由、平等時
: : 有跟我要求我必須要有誕生小孩的可能,才能受到憲法的保障?
: : 你的意思是受憲法保障是需要資格的?
: : 你跟我說這是不是公平,我自己有答案?
: : 我是很疑惑啊,這跟我了解到的憲法長得不太一樣
: : 你一直提法律,但法律和憲法抵觸時,不是修法,就是廢除
: : 大家在法律不論形式或者抽象的待遇是否一樣
: : 和憲法精神背離就是有違自由平等
: : 現在挑戰的就是民法想要表達憲法精神,卻對不同的對象出現差異
: : 難道不是嗎? 而這是憲法追求的精神?
: 這是權利平等保障論的典型謬誤.
: 憲法追求的是實質的平等, 而非形式的平等.
: 等者等之, 不等者不等之.
憲法追求的平等、自由精神價值,是核心概念
你告訴我你的憲法所謂「實質」的平等,你講的實質定義是什麼?
憲法中第7條至第22條,什麼內容叫做實質?
我終於在寫到最後知道你的實質平等是什麼了
釋字第 485 號 摘錄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
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
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我的疑惑是民法有保障同性與異性婚在法律上的實質平等嗎?
: 二男或二女與一夫一妻是否有相等的意義,
: 這個部分尚未得到驗證.
: 大部分的研究都指出資料可能不足這個限制點.
: 而資料的累積, 它需要時間.
這點我會在下方回應
: : 我也很想笑啊,我從來沒否定我是父母繁衍的結果
: : 怎麼會覺得在看這串討論的大家否定異性結婚繁衍的期待呢?
: : 民法就算修改了,異性還是可以結婚、可以生子,依舊受到憲法保障
: : 何來否定之說?
: : 他們的辯論根本不是要否定異性婚姻的生育可能
: : 而是婚姻的價值,爭論婚姻的本質並非只是生育可能
: 婚姻的本質是否只有生育可能?? 這是否定的.
: 以大法官會議於釋554理由書當中所下的詮釋:
: "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
: 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
: 也就是說, 他們認為受制度性保障的是:
: "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
: 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的結合制度.
: 受養育的子女, 絕大多數是結合雙方所出.
: 但領養之子女或人工生殖之子女, 亦難謂不包含在內.
: 以此為標準的話, 就是同性結合必須"證實"其有相當的社會性功能,
: 才該當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我不曉得你有沒有看完那場憲法法庭上的立論
那場的討論的爭議點,從一開始就不是「同性婚姻」不受憲法所保障
修法或立專法才是主要戰場
那次的討論就是在討論民法中婚姻的核心價值是什麼
也就是有部分人認為「生育可能」(並非養育)是婚姻的核心
才會主張民法是合憲,應立專法另行保障同性婚姻,而非修民法
而既否定生育可能非婚姻本質,就更沒有理由主張立專法而非修民法
你所謂的「社會性功能」是指什麼?
我理解的社會性功能是可以保障、促進彼此權益或增進公共利益
你的社會性功能只有生育或養育子女的能力?
為何沒提到同性婚姻有沒有社會性功能?
因為締結婚姻就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就算不養育子女
也具有保障、促進彼此權益及增進公共利益的價值
我不知道要提幾次你才會面對大法官釋憲會是寫一男一女這事情
是因為當初釋憲聲請人就是以異性為前提去提出聲請
所以才會做出這樣的解釋
從頭到尾,到底有哪個大法官釋憲直接明白的說婚姻必須以性別相異為前提
祁家威的律師代表許秀雯是這樣說的
https://youtu.be/bNo4ijaGaBI?t=4m27s
你去查,查到你再去跟別人主張
: : 不要再什麼特例蓋通則,我們是在討論憲法和法律
: : 本來就應該討論特例,否則法條中那麼多例外是在寫好玩的嗎
: : 不就是一個個例外,才不斷的新增修改嗎?
: : 若如你所認為生育是婚姻的本質,那當然得考慮各種可能
: : 因為既不能生育就違反婚姻的精神,那還可以稱作婚姻嗎?
: : 所以無法生育的雙方,就不能結婚嗎? 這群人是特例所以不應該被保障?
: : 無論是高齡或者身體無法生育的雙方,就是特例
: : 但因為通則如此,所以可以罔顧這群特例的權益?
: 相關的東西我老早回過數次了.
: 假如你要以生育能力作為審核婚姻與否的標準,
: 擬個法條草稿出來, 就知道有什麼問題.
: 把"國家應鼓勵生子"滑坡成"國家應強迫生子",
: 這是個很大的邏輯問題.
討論了那麼久,我從頭到尾都不認為生育是婚姻的本質
是我表達能力太爛嗎?
若如你所認為生育是婚姻的本質,那當然得考慮各種可能
因為既不能生育就違反婚姻的精神,那還可以稱作婚姻嗎?
這段話是用來諷刺反對同性婚姻修法的人用的
同性婚姻的主張就是生育並非婚姻本質,你也知道這有很大的邏輯問題
是我對你原本的PO文有什麼錯誤的理解嗎?
你不是通篇都在寫異性婚姻有誕生孩子的可能,同性怎麼可以享有一樣的權益嗎?
這樣公平嗎? 現在又跟我說生育並非婚姻的核心?
那異性婚姻和同性婚姻的差異在哪?
: : 在此引用上一段逐字稿
: : 我想法務部顯然誤解了一件事情,就是所有的法務部所援引的大法官解釋,
: : 本來就是在一個異性婚的脈絡下所做的聲請解釋,但是這一個個案的脈絡(
: : 祁家威),以及婚姻是一個異性婚的現狀,並不足以說明成說這是一個前提。
: : -------------------------------------------------------------
: : 你所謂大法官的解釋,是因為申請人是以異性婚的脈絡去聲請的解釋,但這
: : 並不能說明異性是婚姻的前提,請你不要誤會這事實。
: 大法官會議在理由書中清楚地說明了他們對婚姻所下的定義,
: 這也清楚地說明了他們所認定的制度性保障係針對一夫一妻制度.
我真的不明白,你才在講要看脈絡來了解前後
不要只看一段話或幾個字就斬釘截鐵抓著不放
我跟你講了,那些大法官釋憲是因為釋憲聲請人是以異性婚為前提去提出聲請
因此解釋和理由書才會是以異性的角度去寫
還是你講的脈絡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及異性這些關鍵字?
我再講一次,許秀雯律師已經明白的說明
大法官釋憲那一號解釋、哪一句話說,性別相異性是婚姻的前提
在座的那些大法官也無人對此提出質疑或辯駁
你是大法官?
: : 我以為這已經相當清楚,而且也已是相當多報告了
: : 哈佛公共衛生觀點:同性婚姻讓全體國民更健康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211/1009615/
: : 為何世界頂尖醫學專家公開支持同性婚姻
: : https://goo.gl/rr1ifN
: : 原始論文
: : https://goo.gl/aS3Qc0
: : 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 : 若你需要我可以找更多給你,我認為荷蘭也有不少報告
: : https://goo.gl/5IgTXk
: 以你貼的第一個新聞與其相關論文來說,
: 他的主要論述是:
: 將同性結合納入婚姻制度, 與婚姻相關的權益即適用於同性結合,
: 所以同性結合與他們的孩子在健康方面有所提升.
: 以投入額外資源的角度來說, 這是正常的結果.
: 但這頂多只能支持"給予同性結合與一夫一妻相等的待遇, 有益於同性結合",
: 要推論到"給與同性結合與一夫一妻相等的待遇, 有益於整個社會"是有困難的.
: 因為他們的權益很明顯是建立在他人額外的付出上.
: 目前的命題是, 同性結合是否該當與一夫一妻同等的待遇.
: 美國的資料受到各州進程不一的影響, 統計基礎有相當嚴重的問題.
: 用荷蘭作為研究對象應該是比較適當的.
: 舉例來說, 荷蘭的女同性結合是領養小孩的主要族群.
: 但女同性結合的關係穩定程度遠低於男同性結合與異性結合.
: 也就是說, 荷蘭政府將大批小孩送進了一個相對不穩定的家庭.
: 另外, 男同性結合有與異性結合相當的穩定度.
: 但是在領養小孩上卻顯得興趣缺缺.
: 我明白這種論述看起來對你們支持的理念不利,
: 所以我聲明這只是舉例而已.
: 至於是否能找到對同性結合有利的事實, 就看你們自己了.
我不想被你誤解
我先澄清一下,在看這串討論的人不一定都是同性戀者
只是對這議題關心,想了解同性婚姻的訴求本質
我只是覺得以你的理由沒辦法說服我,所以我跳出來辯駁而已
我不曉得你的統計基礎如何,也不清楚你有沒有社會科學的研究背景
你會認為以荷蘭為研究對象,是情有可原
畢竟荷蘭是全球第一個把同性婚姻實質化的國家
統計其本身,除非其原理有出現什麼缺陷,不然不應該作為質疑的對象
物理學在推演時,只聽過前提、假設或推導時出現錯誤
從來沒有人去質疑微積分是錯的,除非當初在推導微積分概念的人弄錯了原理
你要質疑的應該是研究方法中,抽樣有沒有偏誤,有沒有做好對照組控制
當兩組人,除了雙親是異性戀差異外,其他的條件是否都一樣時
其健康、憂鬱、自殺風險、生活滿意、性別認同等問題是否出現差異
而研究方法就會因研究者而異
不過我還是找了幾篇都是以荷蘭為抽樣對象的研究
Dutch adolescents from lesbian-parent families: How do they compare
to peers with heterosexual parents and what is the impact of
homophobic stigmatization?
http://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S0140197115000251
Civic Competence of Dutch Children in Female Same-Sex Parent Families
A Comparison With Children of Opposite-Sex Parents
http://journals.sagepub.com/doi/abs/10.1177/0044118X13502366
Dutch adolescents from lesbian-parent families: How do they compare
to peers with heterosexual parents and what is the impact of
homophobic stigmatization?
http://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S0140197115000251
A Population-Based Comparison of Female and Male Same-Sex Parent and
Different-Sex Parent Households
http://onlinelibrary.wiley.com/doi/10.1111/famp.12278/full
如果你不夠我可以再找,我是限制在2013年後,以荷蘭為抽樣對象的研究
幾乎所有研究不是其養育的子女表現與異性戀的孩子沒有差異
不然就是在對於性別包容表現得比較好,比較沒有性別刻板印象
: : 你到底在說些什麼? 聲討權利? 這根本就是應得的權利
: : 憲法所保障的是婚姻自由,這從來不是什麼額外的聲索
: : 額外的資源? 什麼額外的資源? 額外成本?
: : 同志就算不能與同性結婚,與異性結婚,國家仍必須付出成本
: : 說不定付出的成本更大
: : 你以為同性婚姻沒有實現,成本就會因此降低?
: : 更何況這是每個人本就應享的權利,是可以用想省就省的?
: : 對你來說,憲法是一本記帳簿,是嗎?
: : 哪裡開銷大了就把哪條刪掉來開源節流?
: 憲法也保障所有人的受益權, 保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 請問非原住民能不能享有原住民的保障權益??
: 制度保障之存在, 有其目的性. 不是什麼"本來就應得的權利".
: 你們對於婚姻作為一種制度保障, 往往將其誤解為基本權利.
: 但拿其他制度保障來套用一樣邏輯, 就知道這種論點是不合理的.
: 而且, 婚姻若真的是基本權利,
: 請問限制兒童婚姻符合憲法23條的哪個要件??
限制兒童婚姻是因其心智功能尚未成熟,未能瞭解其是否以其自由意志行為
丹麥新法禁18歲以下人士結婚 遏止難民童婚現象
https://goo.gl/HkWXng
不過,這項決定引起爭議。數個月後,丹麥政府取消限制,
理由是禁止18歲
以下尋求庇護者與配偶同住的做法,侵犯了「私人和家庭生活」的基本人權
,違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
至於何時才能認為其心智功能達到成熟,能以自我意志行為
則以科學研究作為基礎
為何非原住民不能享有原住民的保障權益呢?
釋字第 485 號 摘錄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
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
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理由書 摘錄
憲法係以促進民生福祉為一項基本原則,此觀憲法前言、第一條、基本
國策章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自明。本此原則國家應提供各種給
付,以保障人民得維持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扶助並照顧經濟
上弱勢之人民,推行社會安全等民生福利措施。
制度性保障是為落實憲法的基本權利
若婚姻自由非憲法基本權利,則理當廢除
https://goo.gl/9QmQ2a wiki 制度性保障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制定基本法,正式落實人民基本權利的效力,人
民得直接援引憲法中的基本權利對國家主張。人民基本權利既然得到落實
,制度性保障理論的存在必要隨即受到學界檢討。最後多數說認為制度性
保障理論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只是內容必須因應實定法做出調整。調整
後的制度性保障理論即為通稱的現代意義的制度性保障,指「
國家必須建
立某些制度或法律,確保其存在,以實現基本權利」。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國改研究報告
我國同性婚姻權合憲性之探討
http://www.npf.org.tw/2/15288
憲法觀點的探討第一點就是婚姻權為我國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容我再貼一次,沒有任何一個大釋憲指稱婚姻是以異性婚為前提
而反對同性婚姻者更舉釋字第552號[6]、釋字第554號[7]解釋,來強化
異性婚姻方受合憲性保障之論據,不過,釋字第552號解釋原是針對「重
婚無效」之議題,而釋字第554號解釋則涉及「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通
姦、相姦者處以罪刑,是否違憲?」為爭點的解釋,但
兩者均非針對「一
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的專屬解釋。
大法官釋憲哪一號解釋、哪一句話說,性別相異性是婚姻的前提
: : 所以我們不贊成立專法,請支持修改民法。
: : 支持憲法人人皆享有自由、平等的精神價值
: 憲法所保障的並非形式平等, 而是實質平等.
: 追求待遇一致, 必須要立足點平等, 才能達成實質平等的目標.
: 而問題在於, 立足點是否平等要經過實證, 而非僅是假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43.55.1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3817121.A.3A7.html
推 edwin040286: 相信我,他會繼續舉554號。而且會用一段繞來繞去的 05/03 21:33
→ edwin040286: 廢話來說婚姻就是一男一女。不然會跟你說要如何跟現 05/03 21:34
推 edwin040286: 實妥協,不要強姦別人價值觀。 05/03 21:49
推 edwin040286: 社會的評價不是靠辨舌或訴求, 而是靠事實的表現得到 05/03 21:52
→ edwin040286: 他這段話真是讓人覺得噁心到無以復加的地步 05/03 21:53
推 edwin040286: 要追求什麼記的要先溫良恭儉讓,當個好孩子 05/03 22:03
→ edwin040286: 不要反駁我的價值觀,不要指出我法律上的胡言亂語 05/03 22:06
→ edwin040286: 老師會看你們的表現再決定支持不支持你們 05/03 22:07
推 nier: 他就是覺得理由書的那一句話跟寫在憲法本文裡是一樣的 05/03 22:08
→ nier: 不過有趣的是他又同意解釋文和理由書效力是否相等是未定論 05/03 22:09
→ nier: 所以不知道他哪來的資訊說台灣同婚合法要和德國一樣修憲 05/03 22:10
→ nier: 然後又哪來的自信說大法官說婚姻僅限一夫一妻這種話 05/03 22:11
推 edwin040286: 有啊!守護幸福家庭行動聯盟、基督教今日報 05/03 22:11
→ edwin040286: 這些歪七扭八拿到檯面上被砲轟的「法律論述」 05/03 22:13
推 nier: 阿那跟拿聖經比憲法是一樣的意思 他不是在講憲法嗎XD 05/03 22:14
推 edwin040286: 他講的是他自我流的「憲法」 靠GOOGLE和維基加直接翻 05/03 22:20
→ edwin040286: 譯的憲法。某篇想講制度性保障打成制度保障,他也可 05/03 22:22
推 nier: 我覺得比較像是隨便一揉啦 05/03 22:24
→ edwin040286: 能覺得無所謂啦。反正網路論壇嘴嘴嘛,但如果他那麼 05/03 22:25
→ edwin040286: 愛用法律來解釋,那他可能得理解法律名詞得精確 05/03 22:26
推 edwin040286: 光「過失致死」寫成「過失殺人」你就會被砲了 05/03 22:33
→ edwin040286: 還想拿一些法之必要性、承認就是法制化來論述 05/03 22:34
→ Wengboyu: 你知道寫一篇有根據的內容非常花時間... 05/03 22:34
推 edwin040286: 推 原PO用心,拍謝下面推文我跑題了 05/03 22:38
推 nier: 推原po 抱歉我也跑題了 05/03 22:45
→ Wengboyu: 沒差,歡迎討論,跑題就跑題 05/03 22:46
推 edwin040286: #1ONyZ4r4 有關同婚家庭議題,之前也有過相關討論 05/03 22:51
推 edwin040286: RayBoku大,也整理了一些論文數據。原PO也可以參考 05/03 22:56
※ 編輯: Wengboyu (115.43.55.138), 05/03/2017 22:56:48
→ Wengboyu: 他要荷蘭的,我就找荷蘭的給他,全球隨便找都一堆 05/03 22:58
推 uka123ily: 重點應該不是理由書或解釋文吧@@ 05/03 23:51
→ Wengboyu: 我知道不是,但已經抓著大法官釋憲講了很多次了 05/03 23:55
推 edwin040286: 他的實質平等也是亂扯,什麼叫 05/04 00:05
→ edwin040286: 二男或二女與一夫一妻是否有相等的意義 05/04 00:05
→ edwin040286: 實質平等在講的是「差異」是否有合理理由 05/04 00:06
推 nier: 可是他應該是認為自己對理由書的見解非常強而有力... 05/04 00:08
推 edwin040286: 及事實上差異是否存在。根本和他實質平等後面的論述 05/04 00:10
→ edwin040286: 八竿子打不著。這問題從3月底跳針到現在一直存在 05/04 00:11
→ edwin040286: 他的法釋義學、使用的法律名詞全都張冠李戴 05/04 00:13
推 nier: 另外他說的社會性功能我猜是指國家可以從中得到利益 05/04 00:15
→ nier: 而無關權益保障,所以才會主張異性戀才有社會性功能 05/04 00:16
→ nier: 因為國家能夠期待從異性戀的生育獲得利益 05/04 00:16
→ StevenZ: 但是同婚根本不會阻礙到這項國家利益。 05/04 13:27
→ StevenZ: 想把異性戀不婚不生的結果牽扯到同婚上 太荒謬了。 05/04 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