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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 引述《geordie (Geordie)》之銘言: : : 跟那些境外犯了詐騙案的疑犯是兩件事。 : : 我想這些幫李太太救李明哲的組織很清楚必須要用什麼樣的條件才有辦法 : : 讓美國幫忙救李明哲。 : : 當然美國也不是笨蛋,看到李明哲這案子適合,當然就接受啦。 : : 我也一再說過,美國再不出手,中國就能用這招來管束台灣, : : 這會影響到他在亞洲的政策佈局。 : : 實際上就是,美國接受李太太拿著TRA第二條向美國求救,開了聽證會, : : CECC也將李明哲列入救援對象。然後在上個月時訪台佈陣 : : 請你搞清楚 : : ps.李明哲案跟肯亞案是兩件事的事連我家只看電視的父母都知道這是不同的。科科 : 你先不用急著科科 你父母不動腦想 你不要自己就加倍腦補阿阿 : 為什麼兩者不同 : 不要自己腦補美國在等機會 https://goo.gl/TAYCMv TRA第二條第三項 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 尤其是對於臺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 玆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法律的適用和國際協定 第四條: 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將不影嚮美國法律對臺灣的適用, 美國法律將繼續對臺 就像1979年1月1日之前,美國法律對臺灣適用的情形一樣。 你一定會說"關切"(interest)的界線很模糊,但是從李明哲的事來看, 美國的"關切"是相當積極der 而李明哲案是最明顯、又最單純的侵害人權的案件, 不若其他詐騙案違法事實明顯。 當然,中國從境外抓違法事實明顯的詐騙人犯 而不還人給台灣是有一定程度的侵犯台灣的法律管轄權。 阿共就是清楚這點,所以趁美國在搞清楚是怎麼一回事時, 快手快腳地把人犯載回中國。 這時中國犯了一個錯誤,抓了個NGO李明哲, 我相信由於先前的幾個案子已讓美國搞清楚狀況, 所以那時李明哲傳出被抓的消息的同時,美國同步得知的消息也被傳開。 : TRA如果照你說的那麼神 美國根本不需要等機會 : 為什麼要先把李列成政治迫害 : 而不是將李作為一般台灣人進行交涉 : 而且這證明一件事情 光靠TRA做法源 美國根本無法直接插手 : 事實上就是和劉曉波的情況一樣 必須弄成是政治犯美國才可能有置喙的餘地 : 你說的TRA適用台灣人大概和 : 拿"台灣國"護照去美國免簽一樣根本是自己穿遭附會的腦補 "台灣國"護照?你若是講民政府的事就免了唄,那是來亂der 若是只是封面的話,你管別人愛貼三小,晶片刷出來的都是"TAIWAN" 你到底懂不懂啊? 當然,一個大國不可能單純為了救人而已,還包含有其他目的, 就像阿共抓詐騙人犯的背後目的一樣,但是用抓詐騙的名義去合理化 對美國來講TRA是他能正大光明引用的法源, 當有台人真的用TRA來求援時,就代表有人授與美國去處理這件事。 阿共利用抓詐騙人犯的機會去抓台人 美國也利用阿共抓NGO並扣以政治犯的台人的機會去捅阿共 而且我也講過"美國果然是在背後操控,由小英政府出面執行" 這句話吧,由於三公報的關係,美國不可能在檯面上指揮GRC這麼做。 他只有在檯面下給GRC指令,由GRC出面執行 -- 台美孽緣(X 1.1852~1854年 培里司令對外宣稱美國擁有台灣 2.馬關條約起草人為美國前國務卿杜勒斯祖父 3.舊金山和約起草人為美國前國務卿杜勒斯 台灣百年以來都脫離不了美國的陰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3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505354977.A.5F4.html ※ 編輯: geordie (114.40.37.7), 09/14/2017 10:10:32 ※ 編輯: geordie (114.40.37.7), 09/14/2017 10:11:47 ※ 編輯: geordie (114.40.37.7), 09/14/2017 10:16:34